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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有關繼承的重要問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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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21日訊】A先生持有美國綠卡,3年前賣掉在新澤西州的住家,搬到國外,僅留下兩個銀行帳戶(文件顯示其中一個當初是在紐約州開的戶)和一些美國公司股票,其上都沒有設立受益人(Beneficiary)。不幸的是,A先生到國外定居不久,便急病身亡,美國帳戶和股票內共留下50萬美金。請問:

1. A先生留在美國財產要如何進行繼承呢?是到外國法院還是美國法院處理呢?

雖然各國和美國各州的繼承法規不盡相同,但是大原則幾乎不變:當地法院必須判斷它是否有干涉、監督死者遺產繼承的權力(我們稱之為「管轄權(Jurisdiction)」);而這個管轄權最常見的根據是死者是該州的居民,第二個常見的根據是死者持有位在該州的財產。
案例中的A先生雖然過身時已為外國居民,但經查該國法規並無類似美國法院的遺產認證制度(Probate),因此在國外幫A先生處理後事的親友,到美國辦理繼承時,拿不出美國制度上期待的執行人授權信狀(Letters of Testamentary 或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而A先生雖曾住新澤西州,但過世時,已非該州居民,也無證據顯示他留有財產在該州或留有在該州開戶的銀行帳戶,因此除非A先生還有其他符合條件的理由,否則新澤西州法院無權管轄此事。

於是,親友轉向紐約州法院表示A先生遺產尚無法院管轄,並證明A先生留有一個在紐約州開戶的帳戶,申請紐約州法院授權指定一位親友擔任執行人,來處理美國財產繼承事宜。紐約州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 A先生遺產是否得繳美國聯邦遺產稅(Estate tax)?

A先生雖有綠卡,但過世時已移居國外,因此美國聯邦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依法可向A先生留下總值超過6萬美元的「在美財產(U.S.-situated assets)」課徵遺產稅。這6萬元的免稅額,比美國公民(無論定居何處)或非公民的美國居民所享有543萬美元免稅額少了很多。

礙於文章篇幅有限,我們下回細談「在美財產」的定義,好徹底解答此遺產稅問題。敬請期待。

◆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責任編輯:孫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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