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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房地稅申報 可扣除費用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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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2日電)財政部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新制明年元旦上路後,個人房地完成移轉登記的次日起30天內申報納稅;舉凡契稅、代書、仲介、搬運、裝潢等費用可列為成本扣除。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房地合一稅明年元旦起實施,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其中居住者要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非居住者要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交易的房屋、土地屬信託財產者,得由受託人代為申報。

作業要點指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取得成本是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

費用認定包括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但均要提示證明文件。

此外,作業要點亦規定,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個人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或所提示的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稽徵機關可以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不能列為費用減除。

適用新制的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僅得減除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不得與舊制互為減除。適用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稅或扣抵時,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並以配偶的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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