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中國大陸中央防範辦發文挑戰中國大陸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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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30日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自5月份以來,國內外法輪功學員向中國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依法控告、起訴江澤民,請求嚴懲其發起並操縱國家機器非法迫害法輪功的行徑。6月17日,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中央防範辦),非法下發了《關於堅決打擊「法輪功」借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度改革之機發起誣告濫訴活動的通知》(辦發電【2015】21號)(機密)文件,部署各地開展新一輪非法迫害大陸信仰「真善忍」法輪功修煉者活動,要求各地高度重視,嚴密防範,嚴厲打擊。各省、市、縣防範辦相繼下發文件。我們認為,中央防範辦的做法是非法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是對江澤民、周永康、李東生等血債派非法鎮壓法輪功16年政策的繼續,是一種嚴重違法《憲法》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一、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文件非法剝奪公民權利,是一種嚴重違反《憲法》的行為。

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文件是對依法治國的重大挑戰,同時,也是16年來江澤民等血債派非法鎮壓法輪功的直接有效證據之一。題目本身就是問題。甚麼是誣告?誣告陷害是指捏造違法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行政或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違法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追查、處分或偵查、起訴、審判等。江澤民,由於妒忌製造出一個個謊言,公然踐踏憲法和法律,在一九九九年悍然發起了對法輪大法「真善忍」的迫害,把信仰「真善忍」的民眾推向打擊面,16年來,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政策,濫用整個國家資源,迫害中動用百餘種酷刑,在勞教所、監獄、洗腦班摧殘法輪功學員,使眾多的人被致傷、致殘、致瘋、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等,導致千千萬萬的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文件,繼承著江澤民等血債派迫害法輪功的方法,是先定罪迫害,再無中生有,虛構違法事實,使法輪功修煉者遭到錯誤追查、處分或偵查、起訴、審判等。

《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眾多法輪功學員依據被非法迫害的事實,依法起訴江澤民,何來「誣告」?起訴也是狀告江澤民等極少數首惡,又怎麼是「濫訴」?即使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也應該由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和真相後,依法判決。而中央防範辦既不是司法機關又不是執法機關,既沒有調查,也沒有按司法程序處理,對廣大受害的法輪功學員進行定性,限制、剝奪訴訟權利才是真正的違法行為。

《憲法》四十一條還規定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眾多法輪功學員依據被非法迫害的事實,依法控告江澤民,即使檢察院、法院未實施立案登記制,接到控告狀後,有管轄權的檢察院和法院應當查清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決。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關於堅決打擊「法輪功」借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度改革之機發起誣告濫訴活動的通知》提到,「法輪功分子針對我前黨和國家領導人提起誣告訴訟活動,企圖製造影響,衝擊我政策和法律底線」, 「要求各地高度重視,嚴密防範,嚴厲打擊。」是對依法控告江澤民法輪功學員進行誣陷、誹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非法剝奪了《憲法》四十一條賦予公民的權利。《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按照中央防範辦的文件,法院立案制改革之前還是改革以後,法輪功學員被非法迫害都沒有資格維權,即使被非法迫害動用百餘種酷刑,在勞教所、監獄、洗腦班摧殘法輪功學員,使眾多的人被致傷、致殘、致瘋、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等,只要維權就是誣告、濫訴,就是違法。前黨和國家領導人(江澤民等迫害法輪功元凶)不是中國公民,即使是中國公民,也是超越《憲法》之上的公民。中央防範辦應該提請全國人大修改《憲法》第三十三條,將《憲法》第三十三條改為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江澤民等前黨和國家領導人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法輪功修煉者除外)。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法輪功修煉者除外),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央防範辦的嚴重違反《憲法》行為,不僅打擊了法輪功學員依法控告的權利,也嚴重打擊了檢察院、法院立案登記制度改革。使未來的立案登記制徒有其名,成為一個地地道道騙人的大幌子,導致檢察院、法院立案不僅要審查,還要在中央和地方防範辦的領導監督之下,何來依法治國?

二、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文件暨各地區文件公然違反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江澤民、周永康等血債派非法鎮壓法輪功16年政策的繼續。

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文件暨各地區文件中提出了規定有:要協調一致,嚴守底線,嚴密防範。法院、檢察院要嚴格執行「三不」原則(不接收材料、不予立案、不出具裁定文書),對邪教誣告濫訴案件堅決不予立案,防止「法輪功」分子藉機提起上訴或申請復議,使誣告濫訴進入正常司法程序,引發次生問題。要在受理控告、法律監督等環節制定預案,嚴密措施,使一線辦案人員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立案登記制有關規定和要求,堅決防止發生誤接受理問題。公安機關要把活動突出的「法輪功」重點人員名單及情況通報給法院、檢察院,以利於審查把關。司法(部)廳局對律師進行有效管理,強化教育約束,決不能發生律師參與「法輪功」誣告濫訴活動的問題。

《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央防範辦公然違反《憲法》,在(辦發電【2015】21號)文件暨各地區文件要求:法院、檢察院要嚴格執行「三不」原則(不接收材料、不予立案、不出具裁定文書),對邪教誣告濫訴案件堅決不予立案,防止「法輪功」分子藉機提起上訴或申請復議,使誣告濫訴進入正常司法程序,引發次生問題。這些文件規定的法律依據又是甚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文件與《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相牴觸,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是執行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文件,還是執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呢?如果法院、檢察院要嚴格執行「三不」原則(不接收材料、不予立案、不出具裁定文書),就是執行了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文件。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文件效力高於《憲法》,高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現在,明知道中央防範辦違法下發文件,各級檢察院、法院、公安、國安、司法卻聽命於中央防範辦和地方防範辦。中央防範辦和地方防範辦完全可以凌駕於《憲法》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上,怎麼進依法治國?

中央防範辦公然違反《憲法》,在(辦發電【2015】21號)文件暨各地區文件還要求:要逐人調查核查,堅決依法處置。法院、檢察院、信訪局收到的誣告濫訴信件,要及時報告防範辦並轉交、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要據此對所涉人員,逐人進行調查核查。對確屬本人實名提起控告的,一律納入重點人員範圍,並綜合其現實表現,該打擊的打擊,該管控的管控,該教育轉化的教育轉化,一一記錄在案。要加強專項信息和偵控工作,掌握鬥爭主動權。公安、國安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及時掌握相關活動線索,查明其中挑頭人物、骨幹分子,注意收集固定證據,予以精準打擊。對「法輪功」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300條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要加強排查管控,防患於未然。對「法輪功」人員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動態摸排,逐人掌握思想動態和行蹤,明確管控重點,落實管控措施。要密切關注「法輪功」人員與律師重點人聯手進行誣告濫訴活動的動向,注意發現線索,及時做好教育管控工作,提前消除隱患。要密切關注網上輿情,及時妥善處理。公安等職能部門要發揮好互聯網邪教信息管理協作機制的作用,加強網上輿情監控,對境內外網站上關於「法輪功」誣告濫訴活動的有害信息,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通報、及時封堵刪除。

以上是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文件暨各地區文件的主要內容,中央和地方防範辦完全凌駕於《憲法》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上。公安、國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在辦案程序上聽命於中央和地方防範辦,適用法律上也要聽命於中央和地方防範辦。公安、國安、檢察院、法院對控告事實不接收材料、不立案、不調查也不核實,只調查、核實有沒有控告行為。只要有控告行為,就要按照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對確屬本人實名提起控告的,一律納入重點人員範圍,並綜合其現實表現,該打擊的打擊,該管控的管控,該教育轉化的教育轉化,一一記錄在案。」「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300條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全世界從古到今有這麼依法治國的嗎?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16年的非法殘酷迫害,在中國大陸超越戰俘、犯罪份子、納粹集中營體罰虐待,甚至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對法輪功學員公平過嗎?法輪功學員訴訟權利和聘請律師的權利都被剝奪了,人權在哪裡?

以上可以看出,《憲法》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不過是官話套話,欺騙世人,給全世界作秀罷了。現在公安、國安部門在郵政部門查禁控告江澤民信函,有些地區控告江澤民信件被公安、國安部門在本地截留,有的在北京被截留。大陸許多地區公安、國安在郵政、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查到控告江澤民法輪功學員名單後,警察、綜治、社區人員對查到的法輪功學員追查、騷擾、恐嚇甚至綁架迫害,對一些未寫控告信的法輪功學員也進行騷擾和恐嚇。據防範辦一位負責人講,過一段時間,中央、省防範辦還要派督察組到各地巡視,無非是為延續江澤民、周永康、李東生等非法迫害政策保駕護航。

三、起訴江澤民是中國公民對新一屆政府依法治國理念的充分相信,符合中國法律的要求。中央防範辦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江澤民是國家主席也好,在野也好,都是平等的,都享受平等的政治權力和法律待遇。所以從法律角度講,如果江澤民犯罪了,起訴他是天經地義的,法院應當受理。中國民眾控告江澤民應該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憲法》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央防範辦和各級防範辦暨部份政法部門的做法顛倒是非,給予江澤民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剝奪了《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權、通信自由權、控告申訴權。各級防範辦惡意構陷,任意踐踏法律,通過恐怖鬥爭方式層層開會下發文件,非法佈置迫害控告人,是嚴重踐踏法律,使中國司法體系繼續失去司法公正,這才是真正的破壞國家法律實施。這是江澤民、周永康、李東生迫害法輪功政策的繼續,將嚴重阻礙依法治國大政方針的實施,是嚴重違反《憲法》的行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中央防範辦和各級防範辦暨部份政法部門的做法誰去追究,誰去糾正?《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現在,全國各級公安、國安、檢察院、法院、司法認真執行中央防範辦(辦發電【2015】21號)的違反《憲法》文件,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嗎?

從二零零二年開始,幾年時間內,江澤民因迫害法輪功在世界上三十多個國家被起訴,在國際上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從今年的五月份開始,海內外法輪功學員根據國際法和中國的法律掀起了對江澤民的起訴大潮,把起訴江澤民的控告書以各種方式遞交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等司法機關,到今天,在中央防範辦非法下發文件,阻止打壓情況下,已有近十萬名法輪功學員,向兩高郵遞或遞交了自己的訴狀。這些控告書浸透著多少家庭的血淚,凝聚多少逝去的鮮活生命。在大陸的持續打壓、殘酷迫害下,又有多少家庭有冤無處伸,有訴無處投。中國領導人天天喊以德治國,依法治國,公平正義。試問德在哪裡,公平正義在哪裡,法律又是誰在操縱?

提起江澤民,中國百姓幾乎無人不罵,他腐敗治國,帶頭貪腐淫亂,魚肉百姓,禍國殃民,出賣國土等。起訴江澤民,把他送上審判台,大快人心,也是天意決然。上天已不容忍也不允許它在人間興風作浪。起訴江澤民,也是在給那些仍在聽信謊言和為江氏賣命的人一次明善惡的機會。

中國大陸某法學會
中國大陸某警察學會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責任編輯: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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