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林斌,你到底犯了甚麼彌天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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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8月29日訊】釋性惠法師(俗家名:林斌),號望雲。1972年生於福建省寧德市。年少即有慧根。青年時便傾慕佛法,2000年於支提山靈峰寺出家,2002年於太姥山平興寺受具足戒。2006年成為寧德市九都鎮九仙禪寺主持並出任法人代表。性惠師奉持太虛大師人間佛教正信理念,認為佛教徒應該深入社會,並以正信的佛教改進社會。於善盡心力,於惡不妥協。性惠法師身在佛門,心繫社會,常因社會不公而發聲吶喊。今年6月,望雲和尚被地方宗教局趕出他常住的九仙禪寺,流浪全國。7月上旬某日在成都機場據傳被天津警方帶走,此後失去音訊。

7月20日前後,經朋友介紹,林斌的父親林靈先生委託我為他的兒子林斌提供法律幫助,由於林斌的家人一直沒有收到警方的通知書,林斌到底是被哪裏警察帶走,人關押在何處無從得知。因此,我的工作根本一直沒有開展,網上傳播的信息也顯示,與林斌同一時間出事的人沒有一個獲得律師的會見,更不知道失蹤的人在何處關押。

林斌的家人非常著急,我也因為事務太多,沒有時間到天津尋訪打聽林斌的情況。一下拖到今天才來到天津。昨晚由於飛機晚點折騰到夜裡近兩點才找到住宿的地方,早上起來匆匆趕到天津河西看守所已是上午9點。看守所位於浯水路上,這條路人稀車少,附近是個發電廠,發電廠兩個發電裝置時常顯眼,成為周圍少有標誌性建築。這個看守所管理倒是非常便民,不像別的地方的看守所戒備森嚴,門禁重重。從樓下值班室登記後,直接上二樓,遞上手續,就可以到旁邊的會見室等候會見了,非常快捷。

我遞過去會見手續後,工作人員在電腦上鼓搗一陣子說沒有這個人。我說怪了,人怎麼會失蹤呢?那人問,弄清楚沒有,人是不是在這關押,家屬的通知書上寫的是哪裏?我笑了,哪裏有甚麼通知書。他說你這不是懵我嗎?我說你們天津的警察才懵人呢,然後我就把情況講給他聽,他就說,你到樓下問問預審。我於是就下了樓。

樓下值班室還是我剛進來時負責登記的那個女士,我簡單地把情況講給她聽,她記下林斌的名字進了裡面,一會出來說領導有事在處理,讓我等。十多鍾後,一便裝男士下樓,領我上樓,中間經過兩道門鎖才進入一個像是辦公室的地方。那人把我領進一個大的會議室,隨後又有一名男士進來,也是便裝,領我進來的人介紹說,這是趙支隊長。我想他大概就是傳部的趙旭了。寒暄兩句後,我們直入正題。

我問林斌的案子是不是他們辦的,趙說,是的。是河西分局辦的,是指定管轄。我問,林斌涉嫌甚麼罪名。趙說,剛開始涉嫌尋釁滋事,現在隨著偵查發現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我說,能具體點嗎?是危害國家安全裡面的哪款罪?他說他也不知道,他不是承辦人。我說我要見承辦人,另外,我還要承辦人的聯繫方式。他說,這個案件重大,涉密,他不便提供。我說法律規定承辦人員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不知道承辦人是誰,我怎麼跟他溝通案件,另外,法律也規定,律師有權瞭解案件,承辦機關也有義務告知辯護律師案情。他說,他只能把我的意見轉達給承辦人。

另外,還要給他時間,他說聯繫承辦人也要在規定的時間。我問,林斌目前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哪一類,他說是指定監視居住。我問具體地點,他說涉密,他不能透露。我說刑訴法有規定,指定監視居住的,即便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也應當通知家人。我當時就給他念了刑訴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他又說前段時間通知林斌的家人了,可能林斌胡亂編家庭地址,才沒法收到吧。我說把你郵寄的存根給我看看,他說,等他找到了給我看。儘管我懷疑他在說謊,但我不想讓他太難堪,就說,我現在把林斌父親的電話告訴你,你打電話現在告訴他吧,或者按他提供的地址再寄一份過去。他記下電話,說回頭和林斌父親聯繫。我提出要求今天會見林斌,他說現在不行,我記下你電話,可以會見的時候通知你。我說把你的電話也告訴我,我剛才提出的問題,需要你落實的,我會打電話給你,以便能儘快落實。他告訴了他的電話,說我提的問題他會向專案組轉交。他重申他也不是專案組成員,他們預審支隊有人抽調到專案組,他只能轉達,有事可以找他,但他不能直接決定事情該怎麼辦。

我告訴他,希望他們尊重法律,眼光看長遠一點,糾正違法之處,我總結他們目前至少有四個地方違法:一是人被羈押不告知家人;二,有的雖然有告知書,但沒有告知羈押地點;第三不告知承辦人信息,導致律師無法與承辦人交流意見,不告知目前警方偵查瞭解的案情,以至律師無法有效開展辯護工作,違反規定拒絕律師會見;四,犯罪嫌疑人並沒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警方隨意扣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目的是阻止律師會見,這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我希望辦案機關尊重法律,糾正違法行為,希望警方給習近平的依法治國留點面子。如果他們不糾正律師將依法向檢察機關提起控告。他沒有對此作出回應,只是強調這個案件太重大,內部有很多保密要求,我的問題他會反映給相關人員。談了近一個小時,沒有任何收穫,此次天津之行無疾而終。

我真的想不明白,林斌,還有此次被抓的律師們到底犯了甚麼彌天大罪,而被秘密關押並不准律師會見。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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