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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有關繼承的重要問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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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8月06日訊】承上週討論的案例:A先生持有綠卡,2015年過世時已移居美國境外,美國聯邦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可向A先生留下總值超過6萬美元的「在美財產(U.S.-situated assets)」課徵遺產稅。

為何A先生的遺產稅免稅額是外籍非美國居民所適用的6萬美元,而不是美國居民適用的543萬元呢?

美國國稅法 (Internal Revenue Code) 在遺產稅方面採用主觀的「美國居民」定義:無論外籍死者有無持綠卡、在美國境內外居住多久,若他離世時心裡認定自己的家不在美國,那他就不是美國居民,免稅額就僅有6萬美元。而如何知道死者心裡的主觀認定呢?就要從他的活動和相關文件等證據來推斷。

而「在美財產」指的是什麼呢?

依據美國聯邦遺產稅相關法規,所謂的「在美財產」包括位在美國的房地產、有形的動產和美國公司的股票等,但有例外:透過投資組合(Portforlio),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而持有美國公司股票、沒有用來在美國進行交易或商業往來的美國銀行帳戶和保險金等,都不算是「在美財產」。因此,在本案例中,若A先生遺留的50 萬美元美國公司股票都是以股票經紀帳戶個別買來的(非投資組合),或若A先生在美國遺留的50萬是房地產(Real estate),這些都會被認為是「在美財產」,超過了6萬元免稅額的部分,依法會需要繳聯邦遺產稅。

因此,不少律師建議外籍非美國居民在購置美國房地產時,不要用個人名義持有房地產產權(title),而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來持有產權。他們表示因為LLC的股東擁有的是公司的會員權益(Membership Interests),不是房地產、不是「有形」的動產,也不是股票,因此不算是此處定義的「在美財產」。很多時候,LLC的成立還可以搭配上信託(Trusts)設計,來達成更進一步的資產保護和節稅功能。

不過,請注意LLC會員權益是否真的不算是「在美財產」其實尚無定論。IRS並沒有表明立場,將來IRS和民眾各執一辭時,要看稅法法庭的判決。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責任編輯: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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