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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解救 「命苦」的節稅規劃 (一)

文/王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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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1月16日訊】實例:陳氏夫婦成立了可撤銷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來幫助繼承人(他們的子女)將來避開法院遺囑驗證的程序(probate),並節省一部份的遺產稅(estate tax)。陳氏子女雖已成年,但個性不夠成熟,也甚欠缺理財概念,因此陳氏夫妻指定兩個有責任感的親戚來處理將來的信託遺產分配。20年後,陳氏夫妻都過世了,這可撤銷信託因而轉變為不可撤銷的信託(irrevocable trust)。

那兩位親戚接手成為信託管理人(Trustees),僱用律師分析了這個信託,發現該信託成立之初雖有助於節稅,但20年後適用法規卻有不足之處;此外,雖然是親戚執行信託遺產的分配,但當初草擬信託的律師沒有設計好內文,所以財產會直接分配給陳氏子女,他們可以直接花用父母遺產。瞭解陳氏子女習性的這兩個親戚相當擔心陳氏夫妻一生的努力和規劃的宗旨,會因為信託不幸的白紙黑字、法規的變化和子女的不爭氣而白費。

這兩位親戚問律師:如何挽救這不幸的情形?

我們說過,紐約州的不可撤銷信託仍可修改、撤銷,但這需要所有受益人(也就是陳氏子女)的書面同意,也需要向法院記錄此事。這部份難度很高,因為陳氏子女寧願趕快將父母的遺產拿到手,而較不在乎如何省稅、降低自己敗家的機會。

信託管理人或可考慮成立新的、較有彈性的信託來與這舊的信託互動,所謂的互動可能包含讓新信託成為舊信託的受益人之一、移轉舊信託財產到新信託、新舊信託合夥成立公司等。但請注意:(1) 在紐約州,舊信託必須明文准許這類財產移轉,(2) 管理人雖不需受益人的書面同意來做這些事,但還是必須與受益人充分溝通,以免被指控是胡亂管理,(3) 財產移轉都可能會有移轉稅、增值稅等問題,因此必須先瞭解、再行動。

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考慮讓舊信託成立新公司來重新規範信託財產的處置,因篇幅有限,這部份我們下回探討。(待續)

◆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臺灣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

責任編輯: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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