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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我為王全璋辯護 (偵查階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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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1月31日訊】我和王全璋合作辦過多次信仰案,此類案件是部份公檢法人員違法犯罪的重災區,如不讓或阻撓律師會見、不讓閱卷或複製案卷、強制安檢、不讓律師談法律只能講事實、隨意打斷律師發言、把律師驅逐出法庭等等,司空見慣。為了捍衛律師依法執業權,我經常控告,他也控告。他發明一種模仿官府紅頭文件格式的控告狀文書,文頭為大字的「中國公民控告狀」xxxx年xx號,雖然有些官本位的味道,但新穎並使人印象深刻,不少人願意採用。

2015年11月上旬,他妻子李文足告訴我聘的山東李中偉、龔祥棟因為當地受壓不能擔任王全璋辯護律師了,求助我給推薦律師。因為我當時非常忙,就給他推薦了一個律師。2016年1月中旬我的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和她建立了辯護委託關係。

2016年1月26日上午,她和李和平律師妻子王峭嶺帶著孩子去了天津市第一、二看守所(在一起),給羈押在此的王全璋和李和平送衣服和存些錢。上午我在天津市開庭,下午近4點到了該看守所會合,在此遇到關押在此的林兵和尚的辯護律師龍霖,他是第三次來,都沒有會見到。來之前聽說是警察李斌負責接待709案的辯護律師。接待室武警問我要會見誰,我說我不會見,我要見辦案人員李斌。他看了本律師所的《偵查階段律師接受委託告知書》、李文足委託書和我的律師證,就進去找人了。

等待的時候我到窗口要給王全璋存些錢 ,接待的警察不同意,說只能親屬存。他妻子去存也不允許說他賬上有1000元了,等等再存(這也構成侵權,可以起訴)。約20分鐘,一個穿有些花型毛衣的三十七八歲自稱李斌人出來,一個高點的年輕人陪同,也穿毛衣。他問誰找他,我說是我。我請他出示警察證,他反問我是誰,李文足告訴他是她聘請的北京律師程海。他對李文足說你聘請了三四個律師了,得確認哪兩個律師是辯護人,其他人不能介入本案。又對我說,王峭嶺來過多次可以證明我是警察李斌。我說警察法第九條規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先出示警察證。他說我在辦公區域還不能證明啊,又是你來找我的。我說一樣,還是應當先出示警察證證明身份,然後才能談事。他說我去拿警察證。

又過了約15分鐘,他穿警服出來,但陪同的警察仍然穿著毛衣。他把我和李文足帶到接待室內裡面的房間,雙方對面坐下,李文足寫了確認我和余文生為王全璋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解除其他律師的文書,給了李斌。他對我說你只代理偵查階段,檢察院和一審不代理了?我說為甚麼一定要代理一審?我們辦理的有些案件在偵查階段就結束了,本案也有這種可能。他不言語了。我們相互查看了對方的證件。我對他說,你們很多警察履職時不願意出示警察證,可能認為被查看警察證沒有威嚴,法律規定先出示警察證是證明你執行職務的身份合法、有資格,然後才能履職、莊嚴地代表國家行使職務。他們說出示警察證往往也招致質疑,說不是真的。李斌問我這次來幹甚麼?我說告知函上說得很清楚,先履行刑訴法規定偵查階段律師接受辯護委託後及時告知辦案機關的義務,之後依法向你們瞭解有關涉案罪名、強制措施、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等案情。他說你問吧。

我問王全璋涉嫌罪名和有無變更?他說在批捕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批捕時變更為顛覆國家政權罪,但沒有說清是報批時變更的,還是檢察院批捕時變更。我問強制措施有哪些,他說先拘留、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逮捕。我問具體各強制措施的始終時間,他說沒注意到,有些小尷尬。我說這是案情中的重要內容,你應當非常清楚啊。他說沒有律師像你問的這麼細,所以沒注意記。他請陪同的警察進去查,過了十幾分鐘出來說,刑事拘留是2015年8月3日,8月31日改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指定的居所沒透露),2016年1月8日逮捕後羈押到這看守所。我問查明的犯罪事實有哪些?他說本機關認為這屬於國家秘密,無可奉告。我說不是你認為國家秘密就可以不告知了,法律沒有規定例外情況,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都必須告知辯護律師,涉及國家秘密的案情,律師如有保密義務自會保密,如果洩密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他說這不是我說了算的,你知道的。我說我不知道。

我問不告知涉及國家秘密案情有何法律依據,他說沒有。我說根據警察法、公務員法,你這不告知的行為屬於玩忽職守,如果嚴格按照最高檢察院的立案標準,由於已經嚴重侵犯當事人王全璋和本辯護律師的重大利益,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也涉嫌玩忽職守罪,可以投訴控告你的。他說這不影響你辯護啊,你到審查起訴階段看卷不就甚麼都知道了嗎?我說律師制度的設立就是要要及時為嫌疑人提供辯護幫助,你現在不告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我就難以現在在事實方面發表辯護意見,如果你們辦案有錯誤就會延遲被發現被糾正,對他和社會都會產生重大損害。你們不用對本案的辯護律師介紹案情恐懼,律師就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監督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有時還包括法院辦案中的程序和實體錯誤,提出自己的意見供參考。但這種意見並沒有強制性,都是參考性的,公檢法在辦案時兼聽則明,減少錯誤。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主要社會作用是減少冤假錯案,你們不向律師介紹查明的犯罪事實,目的是限制律師發揮作用,結果無非是增加冤假錯案,這對你們有甚麼好處?你們覺得有權就這樣破壞法治,誰都不安全,包括你們自己,當你們或你們的親朋好友需要法治來維護合法權益時,也很大可能面臨被侵害的境遇,我舉了一些蒙冤警察在任時也違法,被蒙冤、找律師幫助的困境。如果你們為了自己辦案順手方便,減少律師合法監督的阻力,文革的狀態最合適了,那時不僅無律師,連檢察院和法院都不要了,簡單利索,能這樣倒退回去嗎?他表示贊同,特別是對律師的作用有新的認識,說自己也有律師資格,也經常因公打官司,不過都是被告,但自己還是不能介紹查明的犯罪事實。

交涉無果,我建議他向領導匯報改正,否則將進行投訴控告等救濟,他答應了。我問他為甚麼不送達親屬拘留通知書和監視居住通知書?他說拘留通知書當時就是決定依法不通知的。我說監視居住應當通知啊,當時沒通知現在補通知是應當的,他說向領導請示一下。他問我不要求會見?我說我還沒有想好如何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會見的申請,申請遞交給誰。他說你不相信我代表天津市公安局?我說你不介紹犯罪事案情已經違法,也沒有天津市公安局授權文書,是否能代表該局我存疑,以觀後效,回去考慮下會見申請是否寄給你。我要求他代為徵求王全璋的意見是否同意我做他的辯護人,並把意見轉告我,他說考慮下。

談話約40分鐘,出看守所時天黑了。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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