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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通過草案 下水污泥變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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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1月07日訊】(中央社台北7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有助於污水處理廠與再利用機構對「下水污泥」等事業廢棄物的處理。

內政部表示,為有效解決污水處理後廢棄物問題並使資源有效再利用,內政部積極推動將污水處理廠的主要事業廢棄物「下水污泥」,朝材料化、燃料化與肥料化3方向資源再利用。

內政部指出,污水下水道普及率逐年增加,截至去年11月底接管率已達到28.13%,加上各直轄市、縣(市)污水處理廠持續增加,例如去年5月完工試運轉的高雄市旗美污水處理廠,使得污水處理後的下水污泥等事業廢棄物量能持續增加,近3年平均每年清理的下水污泥約有5萬1237噸,相當於27個標準游泳池承水量。

內政部表示,過去多將下水污泥以掩埋方式處理,但由於現有公民營掩埋場量能趨近飽和,加上新址開發不易,相關處置成本持續上漲,使得廢棄物最終處置,備受各界重視。

內政部表示,考量國內下水污泥再利用的實績、用途及產品市場去化均未明朗,為降低環境風險,內政部新訂「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明定污水處理廠及再利用機構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提出再利用技術具可行性實績、相關佐證資料及產品去化通路等,經內政部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審查許可,才能進行再利用。

另外,為充分掌握再利用行為的進度及實況,辦法明定內政部得派員針對許可事業進行查核,查核對象不得拒絕;此外,對於再利用用途或產品如未符合許可內容,內政部有權要求再利用機構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

內政部指出,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發布事宜,未來施行後,下水污泥將可更多元再利用,兼顧污染減量、節能減碳和市場通路,達到循環利用的永續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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