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女大學生遭性侵產女 報案8個月警方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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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0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清泉報道)李媛媛(化名),21歲,徐州沛縣人,是蘇州某美術高職院校的一名學生。2016年2月19日,未婚的李媛媛分娩產下一女嬰,其父母知道後隨即報警稱女兒遭強姦。可近8個月過去了,警方久拖不決,一直不予立案。該女生如今休學在家。

女方稱:遭性侵產女

澎湃新聞消息,據李媛媛講,2014年7月7日她在蘇州某電子廠打暑期工時,被「管招工」的賈廣運(化名)性侵,此後賈數次威脅要把此事捅出去,一再逼迫她就範。

一年多里賈廣運多次強行與她發生關係,她一直不敢聲張,是因為賈一直威脅稱不從就把此事告訴她同學,還要「鬧到家裡去」,「鬧起來誰都不會信,都以為我圖他的錢」。她一直未向家人及同學提及此事。其間,她曾兩度流產,第三次懷孕後生下一名女嬰。

李媛媛父親李成祥(化名)稱,2016年2月19日,李媛媛分娩後欲跳樓尋死,賈廣運電話告知了他,他才第一次知道此事。他們立馬趕到蘇州,女兒見到他和妻子一度崩潰,第二天才說「是被逼的」。他隨即報警稱女兒遭強姦。

如今快8個月了,警方至今未予立案。李成祥稱,自2016年2月底報案以來,警方已對李媛媛做了不下5次筆錄,但至今未作出是否立案的通知。

男方稱:李媛媛是自願跟他的

賈廣運,46歲。2014年在蘇州某電子廠「管招工」。7月8日的凌晨第一次強行與19歲在該廠打暑期工李媛媛發生關係。李媛媛說,賈廣運後來一直纏著她,她曾懷孕三次,她第一次懷孕做了人流,第二次在半夜自然流產,2015年7月,李媛媛發現自己第三次懷孕。

第三次懷孕後,李媛媛向學校請假,住到了賈廣運經營的公司里一個幾平方米的小陽台上,「白天做些文員工作」。她稱,這是因為賈廣運答應去「弄錢」打胎,但賈后來一直拖,並阻止她自己去打胎。李媛媛稱,賈廣運最後承諾,只要生下孩子就放她回家,但生下孩子後她感到絕望,欲跳樓尋死,被賈阻止。

賈廣運後來在給李成祥的電話中稱:「我是大老闆,你女兒自願跟我的,她要是沒有心思跟我,能跟我有一個孩子、兩個孩子,第三個孩子她為什麼不打掉?」

李媛媛所稱懷孕後居住的公司在蘇州中翔小商品批發市場內,該處樓道雜亂,住戶複雜。2016年9月28日,澎湃新聞尋訪至該地址時,發現該公司已經搬離。李媛媛說該公司的名稱為「蘇州耀弘華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賈廣運稱,「耀弘華是討債公司」。賈廣運近幾個月的微信朋友圈裡,大多是代辦駕照、辦理黑白戶信用卡、專收查封車債務車、提取住房公積金等廣告,上面往往留著他本人的電話。

9月27日晚,賈廣運給李成祥打來電話,李錄下了雙方的對話。電話中,賈稱「你要是繼續調查,我馬上在你們沛縣的網站,把你女兒的照片、姓名、小孩的出生證明全部發上去」,「現在誰來找我都起不了作用,我隨時隨地都可以弄你。」

7個月來,賈廣運給李成祥發了幾十條帶有威脅性的簡訊:「沛縣黑白兩道,我都認識,我會讓你滿意」,「看好你兒子,不要出什麼車禍」。孩子現在由賈廣運撫養,他常給李媛媛的微信發孩子的照片和視頻,「你身上的骨肉你不想嗎?」李媛媛稱她從未回復。

警方稱:到底是非法同居,還是長期脅迫,很難取證

沛縣公安局法制大隊指導員李靖向澎湃新聞證實,9月27日,縣局黨委委員徐傑和劉吉龍已趕往蘇州調查,現在立案的關鍵是要查清犯罪事實,「到底是非法同居,還是長期脅迫?」「她也是個成年人,應該有基本的判斷,就算早期是脅迫,後來還要去他那打工,這就有點不正常了。」李靖稱,賈廣運說李媛媛一直跟他要錢、要房子。

李靖還說,由於案發地主要在蘇州,沛縣警方曾和蘇州警方溝通過移交案件的問題,但沒有結果,「他們可能覺得不好處理」。該案的取證也出現了困難,目前仍缺乏證據,賈廣運及其前妻也都不太配合。

澎湃新聞從新城區辦案警察孫偉和李成祥處證實,今年6月中旬及9月下旬,孫偉兩次赴蘇州調查。李靖說:「目前,新城區派出所正在抓緊辦理此案,近期會給他們一個立案與否的答覆。」

律師:發威脅簡訊或可給予治安處罰

曾接待過李成祥的沛縣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專職副主任張波稱:「孩子是最不利的證據,看起來更像家庭糾紛。」

張波稱,自己曾在派出所工作過5年,辦理過的強姦案60%到70%都是「一次性的」,女方事後報警基本都能夠認定。「兩年時間她都有自由,有很多次機會畫上句號,但是她沒有。這裡有太多的為什麼。」

上海恆傑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毅則認為,實踐中強姦案的立案標準較寬鬆,「就一般判例來看,只要女方報案稱遭到強姦,男方承認與女方發生過性關係,多數都會立案。」

不過,孫毅還稱,強姦案往往很難取證,該案目前可能只有女方的口供,賈廣運發來的威脅性簡訊只能作為輔證。「此案沒有立案可能基於兩點,一是事發時間較長,二是後期或許存在同居行為。」

對於賈廣運發的威脅簡訊,孫毅說,簡訊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屬於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處罰,但具體尺度還是掌握在公安機關手裡。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責任編輯:孫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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