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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賣1.4億元未報稅 連補帶罰逾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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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1月15日訊】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古董、名畫、珊瑚等收藏品,也要申報所得稅。日前查獲某民眾以新台幣1.4億元出售珊瑚,逃漏綜所稅767萬元,遭國稅局連補帶罰逾千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畫作、珊瑚等古董及藝術品,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轄內某民眾A在2014年10月1日出售珊瑚給B,並向B收取價款1.4億元,且簽訂珊瑚的動產附買回契約書,約定於2014年12月15日買回原賣給B的珊瑚,但遲至2014年12月31日,A仍未把錢還給B,且B亦未將珊瑚返還給A,符合民法的買賣規定。

國稅局認定,A於2014年初將珊瑚賣給B,就買賣價金依行為時「古玩書畫零售」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5%(2016年起,個人出售古董及藝術品如未能提供足資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所得),核定甲君財產交易所得2100萬元,逃漏綜合所得稅767萬餘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連補帶罰達1150萬餘元。

國稅局重申,個人出售古玩書畫等藝術品,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未依規定申報,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並呼籲個人如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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