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行騙貸案 法院判銀行無責律師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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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1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默迪綜合報導)持續兩年的廣東惠州中行騙貸案,近日法院給出的結果是銀行沒有責任。有律師認為,銀行並不能置身事外,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該案件涉及三方人士──被告惠州中行仲愷支行;原告、從事擔保貸款業務的錢慕友;向錢慕友借款的惠州市尚聯達電子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楊波。

錢慕友兩年前借款給楊波後,首先存在惠州中行仲愷支行的保證金賬戶中,在該銀行的批准下,保證金賬戶中的款項發生轉移,楊波用作它用,最終錢慕友無法拿到還款。

律師賴振華認為,該銀行擅自設立「保證金賬戶」,而且,保證金賬戶只有經過銀行高管授權才可以轉出,而該銀行竟然進行授權,這些都導致原告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所以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院的這一判決結果,等於令原告幾乎無法追討損失。其原因是,原告的借款公司法人已經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那間公司資不抵債,被騙的錢已經用於還款。

惠州中行騙貸案始

借款人楊波是惠州市尚聯達電子有限公司的原法人代表,2014年10月,他想向銀行申請一筆19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貸款,其中980萬元需要通過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放款,需要490萬元的保證金。

楊波的公司當時已經經營困難,而惠州中行仲愷支行的工作人員作為中間人,使楊波得以與從事擔保貸款業務的錢慕友簽訂了借款合同。

錢慕友借給楊波490萬元用作開具中國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中國銀行開出人民幣98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時歸還借款。另外,再借給楊波290萬元作為短期周轉資金。

錢慕友表示,作為中間人的銀行工作人員極力勸說,令自己相信不會有問題。

但是,當490萬進入到保證金賬戶之後,楊波馬上將其轉入自己的基本賬戶,然後又轉入另一個賬戶用於還款。而保證金賬戶的轉移,是由惠州中行仲愷支行的高管授權批准的。楊波也撤销了承兑汇票的申请。

楊波在整個過程中使用的是5套假公章,而且共有3家公司被騙,涉及金額1100餘萬元。

地方銀行助虧損企業 或成經濟改革阻

尚聯達電子有限公司在借款時,已經是資不抵債,而銀行仍然協助該公司騙貸還款,並從中收取了2萬元佣金。

當局去年提出的供給側改革中的去槓桿政策,要求那些無望繼續生存的企業按照司法程序進行破產清算。

但是,除了上述銀行為利益協助虧損企業騙貸的情況,據路透社報導,一些地方政府還要求銀行向過剩產業放貸,與當局的去槓桿政策相悖。

大陸包括電子行業在內的眾多領域,都存在因產能過剩而嚴重虧損的企業,經濟界普遍認為,其主要原因在於幾十年的行業壟斷,比如長期被江派利益集團壟斷的電子、石油、金融等行業,以及其中的官僚腐敗。

以電子工業為例,早在2005年該行業就出現利潤下滑,當年利潤同比下降5.5%,利潤率只有3.3%。

信產部的統計顯示,電子信息產業增量不增效的問題嚴重,很多電子製造企業最大的弊端在於缺乏核心技術,更多的扮演組裝工廠的角色,而當原材料價格上漲時,就出現虧損情況。

責任編輯:劉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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