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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南:買房毀約押金不退 : 合同法原理的特例

文/傑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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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1月09日訊】合同法基本原理:有損失才有賠償

合同法的一個重要原理之一,就是毀約賠償基於實際損失。在計算損失時,我們要先把時間倒退回去,假設合同被正常履行的話,無辜的一方會怎樣?然後再要求毀約的一方給予無辜的一方相同的結果的賠償。什麼意思呢?下面舉個例子說明:

大年眼看就到了,咱倆簽了合同,規定我在小年那天給您發一卡車麻糖,這樣您就能趁著家家拜灶王爺的時候把麻糖售賣出去。您已經計算好了,這一卡車麻糖能為您帶來1,888元的淨利潤。但是,小年頭一天晚上我和朋友去吃麻辣火鍋,相談甚歡,一直聊到次日臨晨,然後倒在沙發上睡過去。一覺醒來,小年已經過去了。我的不慎讓您整整損失了1,888元,這可是您和家人辦年貨的錢啊。這個毀約的責任完全在我,于是,合同法規定,我這個毀約方需要賠償您1,888元。

不過,合同法也認為,您作為一個生意人,也應採取行動降低自己的損失,這個行為被稱為「Mitigation」, 比如,您是不是聯繫了老李開的麻糖廠?您有沒有詢問當地最大的麻糖批發商小張?還是您自打小年一早就眼巴巴等我來,一直等到黃昏日落?正常來說,如果您當時一看約定的送貨時間已經過去了1小時,我的卡車依然沒到,您就趕緊撥通了老李的手機:「老李兄,您家還有麻糖嗎?我需要一卡車啊。」正巧,老李還剩最後一車麻糖,並且急於在小年前出手,就全都賣給了您,還打了個8折。雖然我毀約在先,但您及時彌補,而且降低了成本,獲得淨利潤2288元。這個時候,損失無從提起,我也就不用再賠償。

合同法特例:房產押金毀約不退

但是,請注意,在房地産買賣中,如果買家付完押金後反悔沒有成交,以上所提的合同法的原理,卻似乎不被法庭認可,或者說,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請看案例:

眾所周知,溫哥華的房價驚人,攀升速度近乎瘋狂。2009年,在這樣的賣方強勢下, 老張訂下了老唐那棟價值$2,030,000的豪宅,並支付了10萬加元的訂金,被地産公司存在信用賬戶中。不幾天,老張反悔,不買了。老唐馬不停蹄,一面終止了與老張的合同,一面華麗轉身,以更高的價格將豪宅出手。

訴訟案由此開始,老唐說,買家老張毀約,押金扣留不能歸還。老張說,賣家的豪宅已經賣出,沒有承受損失,押金應該退還。在BC省初審法庭上,法官判定押金可以退還給買家,法官的斷案原理是,售房合同中沒有明確寫明押金是「不可退還」的。賣家不服判決,繼續上訴,到了上訴法庭,卻得到了不同的說法。

上訴法官認為,房地産交易,與其他合同不同,一旦押金已經支付,就不能再退還。在過去的100多年中,英倫-加拿大法律體系一直如此看待地産交易中的押金。除非押金的數目太過巨大、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通常的慣例是,押金若在售價的10%以內,就不算過分。在這個豪宅糾紛中,押金只佔了售價的5%。所以應該全部由賣方保留。

在我們安省,法庭的看法也差不多,在以往一個叫Pleasant Developments Inc.的案例中,也是買方毀約, 結果並未對賣方造成實際損失。初審的小額法庭將1萬元押金中的9700元判給了買家。上訴法庭卻轉而維護賣家,判定全部的1萬元押金應歸賣方所有。

為什麼房地産押金被特殊對待?追根溯源,這個原理是由1884年維多利亞時代英國的一個案例法提出的。在一個名為Howe v. Smith的古老的地産糾紛中,法官認為,押金的內涵,不僅僅是「合同款的一部分」,而是體現著雙方達成交易的「誠意」,並且為支付押金的一方造成了壓力,恐怕違約而押金被扣留,因此産生「完成執行合同」的動力。

對於這樣的爭議,加拿大最高法院並無確定的先例所循。對於押金的去向,名為HW Liebig Co v Leading Investments Ltd的案例給出如是說法:

在通常的交易過程中,押金應歸於賣方,這是為了給賣方補償:因為合同簽訂後,他的房産就從市場上被拿下,而且成交價格已經為市場所知,賣方就失去了再度競價的先機。

這一解釋的核心,雖然體現了「押金不退」原理,但不退的理由還是「補償損失」。

房產押金是否要與時俱進

如今的房市今非昔比,所有的待售房屋都列在網上,當買房毀約後,賣方可以在最短時間內立即重新張貼廣告,繼續吸引新的買家。如果房市火爆,很可能賣方不會有任何損失。面對日新月異的市場行情,法庭是否應該固守100多年前的古老案例法呢?要想更改這樣的判案原則,還需等待有訴訟方將案子一路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由這一終極法庭或者維持,或者改寫出更適宜的案例法精神。

責任編輯: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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