遒真言實:北京檢方在表演 我是流氓我怕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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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28日訊】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雷某接受有償性服務離開時被蹲守便衣發現……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邢某某等五人在執行公務活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致執法對象發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職責,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致執法對象未得到及時救治,以致發生死亡結果。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符合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鑑於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對雷某執行公務具有事實依據與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礙執法行為,犯罪情節輕微,能夠認罪悔罪,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不起訴。

滿紙荒唐言!

第一,雷洋嫖娼了嗎?

檢方承認涉案警察「編造事實、隱瞞真相」。他們編造了哪些事實?隱瞞了什麼真相?難道主要的不是污衊雷洋嫖娼嗎?對此,廣大網民早已揭穿了謊言——當初,作為犯罪嫌疑者的警方非法擅自發佈通報誤導民眾,但其說法前後矛盾漏洞百出,根本不符合常理,特別是其所提供的「證人」賣淫女說「幫他打了飛機」。也就是手淫。手淫用得著戴避孕套嗎?荒誕至極!——可是,北京檢方繼續沿用警方的說辭,蠻橫霸道,莫非欺負全國人民都是弱智?檢方所說的調查證據,與當初警方通報所說如出一轍,是雷洋死後為掩蓋真相製造的偽證。暴力強權下的取證,根本沒有可信性。檢方為什麼不公示涉事足療店五人的下落(如果他們失去自由,則是非法拘禁罪)?為什麼不公佈他們的所謂證言?

無疑,雷洋分明非常清白。一個平民無端被害死,死後還要背上惡名,你們有一點人性沒有?

第二,涉案警察和豐台區檢方的執法行為合理嗎?

檢方指出,「涉案警察是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的」。是這樣嗎?

如果真是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各派出所理當各負其責,涉案警察為什麼跨轄區執法?——再者,當初警方通報說,涉案警察在事發兩個多小時前已經得到密報,「足療店有人嫖娼」,並及時趕到了足療店,可見,嫖客不是雷洋;況且,如果真的發現雷洋嫖娼,為什麼不在店內抓「現行」,卻要到店外抓「嫌疑」呢?——網民們早就指出,涉案警察有創收之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在這方面,美國有關「合理根據」是:執法官員必須具有「正當理由」──即足夠的可靠信息──並形成合理信念:被逮捕(控制)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可以通過搜查將會發現特定犯罪的相關證據。

根據中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參照美國的實踐,請問:涉案警察的執法行為合理嗎?同理,豐台區檢方處理此案的執法行為合理嗎?

--原載《公民議報》

責任編輯:任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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