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丹:從浙江貪官請求「測謊」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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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31日訊】近日,浙江「貪官」金某由於不服一審對其「受賄358萬元」的罪行「判刑10年6個月」而向二審法院提起了上訴。不服的原因就在於,「2015年9月中旬,諸暨(屬浙江紹興市)檢察院的兩名工作人員及一名自稱來自檢察院的測謊專家對他進行了測謊」,然而「在此後的庭審中,該測謊報告並未公開出示」。對此,金某及其辯護律師提出質疑,他們認為「不出示的原因很可能是測謊結論對金某本人有利」。

於是,金某在其自書的呼籲信中強烈要求在二審中當庭測謊,並表示「如當庭測謊發現我在受賄問題(是否收受賄賂款、是否藏匿賄賂款)上有任何說謊的成分,我願意服從二審法院的任何裁判,並不再申訴」。他甚至信誓旦旦的喊出「我願做中國第一個敢於公開接受測謊的『貪官』」。有法學專家表示,「被告人願意接受公開測謊,也表明被告人可能確實有冤屈」,再加上檢察院始終不願出示測謊報告,我們似乎有理由相信,金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毛某等4人360萬元」這件事,或許真的另有隱情。

若糾結於案件本身,我們很可能「不識廬山真面目」。然而一旦跳脫出來,就會發現,此案並非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而是涉及官員腐敗的「政治案件」。在中國持續了半個多世紀的「一黨」體制下,所有的黨官或早已深諳,司法不過就是政治的「奴僕」。因此,「大官大貪、小官小貪、無官不貪」的說法才會如民謠一般,傳遍中國的大江南北。

從「近五年80萬民告官案,勝訴率僅一成」的數據中我們不難看出,如今紅朝治下,若真想通過司法來懲治貪官、杜絕腐敗,幾乎就是遙不可及的夢想。既然在貪官面前,法律早已是形同虛設,那麼在求證過程中所採用的任何手段,比如測謊技術,也就只是些無用的招式了。值得一提的是,中國「20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引進和研究」的測謊技術「首先運用於刑事偵查」,「檢查系統內極少使用」。然而,「2009年,這一情況開始改變」;此後,「各地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中開始大量使用」。

或許,有人會發現,2009年之後的這段時間正是中國颳起「反腐」巨風的「大清洗」時期。在「官官相護」的這張巨網中,貪腐行為決非如官方所宣傳的那般只是個別、典型的「害群之馬」所為,而是以集團化、共謀式的強大陣容來體現的。

就拿浙江「貪官」金某受賄一案來說,測謊儀檢測出的信息中,應絕不僅限於「收受毛某等4人360萬元」、「濫用職權,讓兩戶居民的違章建築獲得了拆遷補償」這兩項,甚至除了金某自身的問題,還極有可能涉及到金某的背後勢力或某些上級大員。而之所以有足夠的理由去懷疑,正是由於檢察院始終拒絕公開測謊內容,並在媒體詢問時仍竭力迴避的態度。

回到金某本身,從他現在擔任「浙江省諸暨市人力與社會保障局局長」的身份與被指控的貪腐行為卻發生在「擔任諸暨市浣東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以及擔任「浣東街道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組長時這種前後不符的怪誕中,我們或不難想像,金某如此強烈的要求公開測謊時所說的內容,與其說是為了自證清白,倒不如說是在暗示,諸多貪腐並非他一人所為,但為何卻只有他一人來當替罪羔羊,他心有不甘。顯然,他的冤屈並不是「沒貪腐」,而是另有所指,比如「被利用」、「非主謀」等。

從他的「冤屈」中,我們至少能看出一點,那便是一黨制下官員的貪腐決非是個人行為,尤其是在「只對上負責」的政治規則中,這樣的貪腐必定是至上而下、少不了拉幫結夥的。而一旦東窗事發,黨紀便直接取代律法,將導致「無官不貪」的體制腐敗說成是某個貪婪之徒的個人腐敗。最終,在對「個人腐敗」的審判中,其背後主導的利益集團就此被洗白。更重要的是,造成無官不貪的惡源仍被繼續掩藏。

責任編輯: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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