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首現「留置權」 「雙規」或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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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文樸綜合報導)在本次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中,中共《警察法》中的「留置權」首次出現在監察改革試點方案中。備受外界詬病的「雙規」、「雙指」或受到影響 。

12月25日,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的權責。

《決定》稱,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有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其中,「留置」是首次出現在監察體制中。「留置」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出現在中共《警察法》中;而在中共《行政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等中從來沒有此表述。

《警察法》中的「留置」,是指經中共公安機關批准,對嫌犯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留置期間,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被盤問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對被盤問人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

而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中的「留置」,當局現在還未給出明確設置,如留置期限是多長時間等。

大陸《財經》援引中共業內人士說,監察委試點中的「留置」與《警察法》中的「留置」在內容上指涉不同,它本質上是一種調查措施,在期限上也會長一些。他分析,留置的調查期限應設置為3個月,必要的時候可以再延長3個月。

他分析,試點地區對本地區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施 「留置」,客觀上會為減少或取消「雙規」、「雙指」創造條件。

報導還援引中共反腐敗專家李永忠的話說,早期各級紀委在查辦違紀案件中,辦案手段有限,不能適應反腐需要,「雙規」應運而生,但並非制度反腐的長久之策。

近年來,他多次提倡,「雙規」要用、少用、慎用,最後達到不用。有了留置措施,「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就不需要使用『雙規』。」他也同時認為,留置的審批權放在哪一級值得研究。

「雙規」是指中共紀委機關對涉嫌貪腐、違紀等中共官員、黨員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而「兩指」與「雙規」類似,只是對非黨員實施的一種措施。

中共的「雙規」制度一直備受外界詬病,其要點是:首先,不是執法機關的紀委系統可以強制限制人身自由;其次,被「雙規」的官員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常常存在冤假錯案、刑訊逼供、甚至打出人命的事件。

曾經歷中共紀檢官員酷刑、蹲監獄等磨難,原台州玉環縣一所重點中學校長許聲安在反思中國社會存在這種不公正的根源時表示,該譴責的是中共的制度。#

責任編輯: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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