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操縱司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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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3月14日訊】本人姓劉,加拿大公民,原居中國湖北宜昌市,本人在宜昌市點軍區的一處房產被該區政府列入徵收範圍,因本人不同意由區政府單方作出的補償決定而達不成協議。現在點軍區政府準備向區法院申請「司法拆除」,其依據是國務院第590號令,「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人對此提出幾點質疑:

1國務院第590號令,顧名思義是一條行政命令。如果以這一條行政命令就賦予了法院執行政府決定的職責,本身就是典型的行政操縱司法。

2其中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句是何意?通常的說法應是向法院提出訴訟,而這裡用的是「依法申請」,那麼申請法院執行政府的決定是依什麼法,依哪一條法?

3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執行什麼?是執行法院的判決還是執行政府的決定,這裡唯一的理解就是要求法院執行政府的決定,這又是行政操縱司法的表現。

4司法的物件是什麼?司法的物件應該是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應是其他物件,法院可以對本人作出諸如沒收財產或罰款之類的判決。房子沒有行為能力,不負法律責任,無法接受法院的判決。本人認為點軍區政府應該是向法院對本人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本人作出判決。但本人是加拿大公民,不屬點軍區法院的司法管轄範圍,因此正確的做法應當是點軍區政府向加拿大的法院對本人提出訴訟。

5對任何案例,即使在法院依法判決後,還有上訴的程式,而在這裡似乎只要政府申請,法院既不用審理也不讓上訴便強制執行。給人造成的印象是行政權力比法律更強大。

在中國發生過很多強拆事件,不知道是否都是依據這個國務院第590號令作出的「司法拆除」。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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