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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災民免繳勞健保減免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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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3月25日訊】(中央社台北2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條文明訂災民於一定期限內,健保、勞保、農保等保險費用由政府支應;另外,也明訂利息補貼及稅捐減免的適用範圍。

由於去年蘇迪勒颱風造成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重創,這次修法條文特別回溯到104年8月6日,讓蘇迪勒風災與台南強震災民,都能適用這次增訂的稅則減免與免繳勞健保費用等優惠。

2月6日台南強震造成重大災情,為協助受災戶盡快重建家園,今天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災防法。對於災害的定義,也直接將因震災(含土壤液化)造成禍害以及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都納入範圍。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中增訂,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以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若為天然災害受災者,於一定期間內的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受災者,應自付的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也由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

稅捐減免方面,災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繳納所得稅;災區內土地及建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金融機構對災民於災害前辦理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的償還期限得予展延,期間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予以補貼。

為協助災民重建,政府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

天災所致農損部分,則參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立法,增訂在災害發生前已辦理以農地、魚塭等農業相關設施為擔保品之貸款,若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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