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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領海非法捕魚 恐遭重罰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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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13日訊】(中央社台北13日電)漁業署指出,「臺菲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雖已簽署,但菲國新漁業法會重罰非法捕魚,呼籲4到6月鮪魚季,絕不要在菲國領海捕魚,否則將面臨重罰百萬美元或2年以上刑責。

去年琉球籍漁船「明進財6號」險遭菲國公務船扣押,東港籍漁船「得滿福3號」則被菲國扣押。

為解決台菲間漁業糾紛,去年11月上旬完成「臺菲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簽署,雙方同意避免使用武力、執法前相互通報、扣押逮捕後盡快釋放 3大原則,並將加深雙邊漁業合作。簽署至今未發生任何爭議案件。

「臺菲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雖已簽署,4到6月鮪魚季又到,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提醒,菲國配合歐盟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捕魚行為,已修訂新版漁業法並自去年3月實施,罰鍰、刑責都加重,千萬別進入菲國領海捕魚。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補充,菲國新上路的漁業法規定,行政罰罰鍰從舊法的5萬到20萬美元,提高為60萬到100萬美元;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且被判有罪,罰金高達120萬美元。

若在菲國內水(基線以內水域)被捕,另處 6個月又1天到2年又2個月的有期徒刑,累犯將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240萬美元罰金。

遠洋漁業組重申,台菲各自主張的專屬經濟水域有重疊,從各國基點基線往外200浬;但是重疊水域不包含各自島嶼往外12浬內的領海,進入領海捕魚沒有模糊地帶可言,千萬別違反規定。

至於漁船要無害經過菲國領海,遠洋漁業組強調,須依菲國規定懸掛我國國旗,並妥善收藏漁具,漁船需持續不停、迅速前進,以免觸犯該國法令,遭認定盜捕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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