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訴江遭起訴 雲南鄧輝當庭陳述感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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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03日訊】三月二十五日上午,雲南建水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鄧輝一案非法庭審。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表示,當事人鄧輝控告江澤民合法合理;公訴人的指控涉嫌破壞法律實施;法庭應該宣判鄧輝無罪釋放。鄧輝當庭坦蕩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功和四次被拘留關押迫害的經歷,整個過程展現了法輪功學員的真誠善良、無怨無恨的風采,令公訴人和法庭人員感動。

法官當天沒有宣判結果。據悉,當天法庭外門口十多名警察和便衣拉起了警戒線,進出法院的人員需經嚴密詢查、登記,氣氛森嚴。

辯護律師:控告江澤民合法合理

明慧網雲南通訊員報導,當天八點四十分,建水法院第二法庭正式開始庭審。公訴人指控稱,二零一五年六月鄧輝向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郵寄了控告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該控告狀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認定為「×教宣傳品」,因而鄧輝的行為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公訴人還指控,鄧輝二零一五年十月五日從建水火車站乘車返回昆明時,身上攜帶了含有法輪功電子文檔內容的MP3、手機和手機SD卡,在昆明市西方園路的住處存有《轉法輪》(法輪功主要書籍)、《洪吟》(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的詩集)、《明慧週刊》和「法輪大法好」書籤等物品。

針對公訴指控,辯護律師進行了有理有據的反駁,辯護律師認為,任何黨派或者國家領導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權,鄧輝對江澤民的刑事控告屬於依法行使公民的憲法權利,即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工作人員的一切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

律師說,鄧輝無辜多次遭拘留勞教,屬於國家領導人憑藉個人意志「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濫權瀆職行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其有職責依法受理公民對國家領導人的控告;本案公訴人指控鄧輝向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對江澤民提起刑事控告涉嫌破壞法律實施罪,該指控不能成立。

法庭應當宣告鄧輝無罪

律師當庭表示,鄧輝個人保管、持有、收藏、閱讀的MP3、電子書、《洪吟》等電子讀物、紙質讀物,系其作為法輪功修煉者的正當權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

律師說,這些物品或從國家歷史、社會變遷,或從個人言行、傳統道德等方面,向世人詮釋人的價值和生命的意義,講述真誠、善良、忍耐的優良美德,對於挽救當今中國社會危機的重要性。這些物品,不是邪教宣傳品。

辯護律師還指出,指控法輪功為×教完全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十多年的事實證明,法輪功及修煉者並沒有所謂的自焚、騙財、圍攻等危害社會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國家已經認定的邪教名單中也並無法輪功,相反法輪功尊崇中國傳統社會道德疾惡揚善,倡導真誠善良忍耐和友好互助。信仰法輪功是憲法確認的公民信仰自由,該權利不容剝奪。法庭當依法宣告鄧輝無罪。

鄧輝坦蕩講述個人經歷和心路歷程 感動眾人

鄧輝認為自己修煉法輪功、嚴格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沒有錯,更沒有犯罪。在律師的法庭發問環節,鄧輝還回答和講述了自己從一九九四年開始走進法輪功、一路精進修煉的過程,以及僅因為向善做好人曾經遭受四次拘留關押迫害的苦難經歷。

目擊者表示,鄧輝平淡樸實的言語之間,向法庭生動地展現了一名法輪功修煉者的的真誠善良、刻苦勤勞、沒有抱怨、沒有仇恨,忍辱負重的精神面貌。

法官、檢察官和法庭旁聽者,被鄧輝的個人經歷感染。公訴人張亞嬌聽完鄧輝的法庭講述表示:「我非常同情鄧輝的遭遇。」

辯護律師對此正義回應說,「這不是同情的問題」;「我們需要的是對真相的大膽面對,對真誠、善良、寬容精神的守衛,對罪與非罪的甄別!」

看望父親返程途中被抓捕

鄧輝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從昆明回到老家看望年邁的父親。十月五日返回昆明時,他在建水火車站驗票時被警察無辜攔截、搜身。警察雖一無所獲,但根據鄧輝臨時居住證的地址,跑到他昆明租處非法搜查,抄走大法書籍及法輪功無辜遭受迫害的真相資料,遂將鄧輝關進看守所。

多次被非法綁架和無理開除工作

這是鄧輝因修煉法輪功第五次被綁架。他曾兩次被非法勞教。二零零一年七月他被非法勞教兩年,後被非法延期八個月。鄧輝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出獄,回到父親身邊。不想幾個月後,他又被建水公安局抓進勞教所,直到二零零七年九月釋放。

多年來,鄧輝不斷地找工作,一次又一次地被無理開除工作。

二零零八年秋,鄧輝經朋友介紹,從一家自行車商行離職來到昆明市的一家體育訓練基地做保安,勤懇職守,深受老闆喜歡。鄧輝對律師說:「兩千元的工資只夠養活自己,無力照管父親。」提起父親,他的眼圈再次濕潤:「但就是這份工作,雲南西山公安分局的國保警察也逼迫老闆把我辭退了……」

責任編輯:舒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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