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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2百萬臺灣人去年集會遊行 以政治活動為主

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4月7日發布國情統計通報指出,民國104(2015)年參加集會遊行人數為215.8萬人次,政治性活動占76.6%為大宗。圖為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右)、島國前進發起人陳惠敏(左)等多個民團2015年10月15日赴陸委會抗議,要求政府公布《貨貿》開放清單。(大紀元/陳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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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08日訊】據台灣官方統計,臺灣人去年參加集會遊行共計逾2百萬人次,並以政治性活動為主。

針對民國104(2015)年室外集會遊行概況,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4月7日發布國情統計通報指出,104年參加集會遊行人數為215.8萬人次,政治性活動占76.6%為大宗,件數較100(2011)年略增4%。

據中央社報導,主計總處表示,依內政部警政署估計,104年參加集會遊行人數為215.8萬人次,較100年減少29.5%,為維持秩序而使用警力24.1萬人次,也較100年減14.9%。按活動性質分,以政治性活動占76.6%為大宗,件數較100年略增4%,社會性活動占18.1%,其他性質占5.3%;按類別分,以集會4,730件為主,占81.6%,遊行1070件,占18.4%。

主計總處解釋,因選舉前集會遊行次數通常較為頻繁,而101(2012)及105年1月分別舉辦第13及14 屆正、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故用104年與100年相較。104年警察機關處理室外集會遊行5,800件,較103(2014)年減6成。主計總處表示,因103年適逢九合一選舉基期較高所致,若與100年相較,則增9.5%。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在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結束後,於1992年7月14日修正更名,7月27日總統公布《集會遊行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說明此法的目的為:「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

但警察在執法上曾發生維安執法過當情形,故此法經常受到質疑是否不符憲法精神,比如民進黨立委顧立雄日前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時詢問,太陽花學運時的324事件(占領行政院事件)中,警察有沒有過度使用武力?內政部長陳威仁先說,場合那麼大,警察有沒有過當,要以個案去考量。

顧立雄追問,是否有發生警察打人事件?陳威仁說,警察機關事件過後,內部曾啟動調查,「但未有發現」。 顧立雄說,「警察機關處理聚眾活動作業程序」是依據動員戡亂時期的集會遊行法所訂頒,但各地警察局仍引用來設置拒馬、蛇龍,要求陳威仁督導警政署,將作業程序徹底廢止。

陳威仁表示,警政署為了規範警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有些作業及實務上的需要,訂了很多規定,他也允諾會在1個月內檢討。

責任編輯: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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