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義:令計劃三宗罪為何與周永康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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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5月15日訊】令計劃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新華社的通稿如下: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涉嫌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令計劃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令計劃,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令計劃利用其擔任中共中央辦公廳副主任、主任、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統戰部部長、全國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對令計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而2015年四月周永康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新華社的通稿如下:

新華網北京4月3日電記者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洩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周永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共四川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國務委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讀了兩個新華社通稿,不用比較,可以看到,令計劃的三宗罪和周永康被提起公訴時的三宗罪一模一樣。行文一模一樣,口吻一模一樣,就是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也一模一樣。

一、被告人令計劃利用其擔任中共中央辦公廳副主任、主任、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統戰部部長、全國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而周永康也是如此: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共四川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國務委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不同的是周永康的少了索取二字。

二、令計劃: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周永康這一條妨礙第三: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情節特別嚴重。令計劃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周永康是故意洩漏國家秘密。

三、令計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周永康的第二條是: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周永康在這一條裡,多了一句社會影響惡劣,而令計劃沒有。

從令計劃提起公訴的三宗罪來看,和周永康的幾乎是同出一轍。而周永康再接受組織調查的時候,是七宗罪,令計劃再接受組織調查的時候,也是七宗罪。到提起公訴的時候,周永康是三宗,令計劃也會說三宗。看來大老虎門犯罪都是差不多的。

周永康的三宗罪獲得了什麼刑期呢?是無期徒刑,也就是終身監禁。

周永康的判決書是這樣的: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比照周永康,令計劃的判決書大概也是差不多,應該也是無期徒刑,也是終身監禁。

大老虎們的最後的結局都是一樣的。

--轉自作者博客

責任編輯: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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