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慎坤:血与泪的控诉还原雷洋遇害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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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5月19日訊】5月17日上午,雷洋家屬及代理律師向北京檢方遞交了一份《刑事報案書》,以控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參加辦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關警察、輔警。

這是一封血與淚的控訴書,非常具體、詳細、準確、專業還原了雷洋遇害的真相,堅定有力地回擊了此前警方的聲明特別是北京電視台造謠中傷的無恥表演!也印證了此前公眾輿論和網民對雷洋遇害的基本判斷。事實證明,雷洋是絕對無辜的,是被誣諂的,是被暴力致死的!

誰能相信誰敢相信,這樣的罪惡會發生在首都北京,發生在倡導依法治國的時代!這封血與淚的控訴書,對於以反腐贏得民心的本屆政權來說,是一個嚴峻的拷問,全國人民包括國際社會都在觀察都在期待,看主政者最終如何回應公民的訴求和關切?如何處理這樁惡性事件整治無法無天的敗類?如何凝聚共識安撫人心取信於民?

此前警方接連發布的聲明以及當事警察在電視演播室的拙劣表演,我們看不到絲毫對生命的尊重,看不到任何對執法程序的反思,更看不到對逝者的哪怕一絲絲內疚!矛盾重重漏洞百出的聲明和當事警察足療按摩女郎的說辭,一再挑戰社會公眾的忍耐極限,也處處透露出對生命的蔑視以及一次又一次對社會公眾的傷害!

網際網路時代,撒謊的成本和代價越來越高!無論是再高超的騙子,每編制一個謊言都需要更多的謊言來圓謊,實際上,騙子分明知道自己在撒謊,也分明知道公眾都知道騙子在撒謊,可是撒謊是騙子的天性,騙子靠謊言存活且早己習慣了謊言,就象皇帝赤裸裸遊走在大街上一樣,其醜陋的本質早己暴露無遺。

這份報案書所控涉嫌罪名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報案請求:對涉嫌犯罪的全部辦案人員立案偵查,對初查已經構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案情經過

2016年5月7日晚21時左右,雷洋離家前往北京首都機場,接老家湖南趕來北京看望他剛出生半月的女兒的三位親戚。

21時04分18秒:雷洋來到龍錦三街,由東向西行走。21時16分50秒:雷洋到達事發足浴店西側約67米處。(這兩個時間點有監控探頭證據證實,這個12分鐘時間點之內,發生了本案警方所稱的「足浴店嫖娼」事件)此後,被五六名無任何警察執法標誌、沒有穿警服、無警號、無警車的便衣人員攔截、挾持。在伊蘭特轎車上要他承認剛才是到洗腳店嫖了娼。

雷洋認為遇上綁架勒索,可能是不承認嫖娼,這些人就對雷洋進行「突審」,(警察向家屬通報時親口陳述),進行了暴力毆打。(家屬在8日凌晨在中醫院太平間、和1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屍檢前,都看到雷洋身上右額部被重擊淤腫、陰部睪丸腫脹、右上臂、腰部、臉部都有嚴重傷痕,明顯系暴力毆打形成),雷洋掙扎逃出小車,在小區內向周邊居民大喊「救命,他們不是警察,幫幫我,不讓他們把我帶走」。隨即又被三個人摁倒在地。

群眾打110報警,十多位群眾圍觀目擊並詢問情況,阻止不讓帶走。他們才出示證件說是警察。110警察放行。雷洋又被架進伊蘭特轎車5-6分鐘。隨後來了一輛金杯麵包車,兩個人隨即將雷洋架上麵包車。有證人看到此時雷洋已經雙手癱軟,不會反抗。根據警察說法,隨後雷洋身體就出現異常。

當晚22時09分,(警方通報說法)雷洋被送至北京市昌平區中西醫結合醫院, 警方稱搶救無效死亡。而根據醫院記錄,雷洋到醫院時已經死亡。22時55分,醫院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從發生抓人到人癱軟抬上金杯車,只有10幾分鐘。(小區目擊證人報警時間21時38分可以證明)到確認死亡,時間不超過50分鐘。

雷洋此期間唯一接觸對象,是在昌平公安局這些辦案人完全控制之下,排除任何其他因素。而雷洋年輕健康,無任何急症病史,不可能在50分鐘內會突然因病死亡。

5月8日凌晨1時01分,報案人撥打雷洋電話,接聽者自稱是昌平區東小口派出所民警。他們通知我到該派出所,稱雷洋出事。我即同從湖南坐飛機已經到北京我家的親屬一起,於凌晨1時30分左右趕到派出所。警方當面告知我們,雷洋在該派出所抓嫖過程中突發心臟病猝死。經過交涉等待,一直到清晨天亮,我的親屬才在醫院太平間見到雷洋遺體5-6分鐘,全身赤祼,身上蓋著白布,不讓看下半身,也不讓拍照。五六名便衣警察即強行隔離開家屬。

事發當夜,昌平公安局故意拖延通知我們家屬,控制遺體不告知我們放在哪裡,掩蓋真相,抓捕足浴店全體人員,獲取「雷洋嫖娼」的假證據,讓足浴女錄製有「打飛機」的口供,向社會播放,進行引導。並組織媒體進行採訪,統一口徑,杜撰雷洋「嫖娼」、「激烈反抗」、「心臟病發作猝死」的說法,兩次通過網媒和有關報紙、電視台,發布《情況通報》和相關採訪錄像,進行掩蓋,以造成既成事實。並於8日下午,向我們家屬通報,要求我們接受這一結論。

二、犯罪事實

報案人認為,5月7日晚21時參與經辦雷洋案件的所有民警的行為,在沒有證據能夠證實雷洋有嫖娼行為的情況下,對一個無辜公民進行挾持和暴力毆打傷害,致其在10幾分鐘內即被打瀕臨死亡。延誤時間沒有及時搶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鐘內即死亡。

一個年輕健康的人,因警察濫用職權的執法行為,離開了人世。因濫用職權犯罪導致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了致人死亡的後果,情節極為惡劣。事後又進行了一系列的掩蓋和偽造證據行為。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一)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雷洋嫖娼

2016年5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發布《情況續報》,稱「5月7日20時許,昌平警方針對霍營街道某小區一足療店存在賣淫嫖娼問題的線索,組織便衣警力前往開展偵查。21時14分,民警發現雷某(男,29歲,家住附近)從該足療店離開,立即跟進,亮明身份對其盤查。雷某試圖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傷民警,並將民警所持視頻拍攝設備打落摔壞,後被控制帶上車。」這段通報明顯進行了編造,漏洞百出,污篾無辜的雷洋,從而試圖對民警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推託掩蓋。

1、雷洋沒有嫖娼時間。報案人明知,雷洋是於2016年5月7日晚21時左右,離開家前往北京首都機場接機的。而警方認定當晚21時14分左右雷洋就從足療店出來。同時,根據昌平警方提供給中央電視台的道路視頻監控顯示:雷洋出現在監控攝像頭3號的時間為21時04分18秒,出現在監控攝像頭4號的時間為21時16分50秒,而事發足浴店位於監控探頭3和4之間。所以按經辦民警的說法,雷洋進入足浴店完成嫖娼的前後時間為十分鐘左右。兩處監控審查相減的時間,雷洋可能進足浴店也不到10分鐘,根本不可能完成選座、選人、端洗腳水、談價錢、徵求服務方式、脫衣、戴套,洗浴,進行性服務「打飛機」、射精、穿衣、再走到大門外往西70米,這一系列的經過。根本不符合常理,雷洋沒有嫖娼的時間。

2、雷洋沒有嫖娼動機。雷洋當晚九點出發,到北京首都機場接來看他滿月的新生女兒的小姨、奶奶和嫂子,從家裡出發,坐地鐵需要一個多小時,才能趕到北京機場,而飛機預計落地時間是十一點半。是我們催他出門的,時間已經很緊張。在這麼短的時間裡雷洋如此匆忙忙忙裡偷閒擠時間去嫖娼,不符合基本常理。同時,雷洋接其小姨等人來家裡,為了照看剛剛出生14天的雷洋的孩子。另外,5月7日還是報案人和雷洋結婚紀念日。在這個特殊的日期、時間節點以及馬上與親人團聚的背景下,雷洋不可能專門去嫖娼一個根本不認識的比他還大的洗腳女。

3、雷洋嫖娼沒有任何直接證據。

(1)監控錄像審查沒有雷洋進、出足浴店的任何證據;

(2)足浴女也沒有進行臉相辯認,無法證實接受性服務「打飛機」的人就是雷洋;

(3)陰毛、體液、保險套,對於一直控制屍體的警方,進行偽造嫁接易如反掌;

(4)足浴女說是「打飛機」手淫,警方說是用了保險套性交易;

(5)一說雷洋很快承認了嫖娼,又說掙扎逃跑抗拒執法高咬傷民警打碎視頻拍攝設備;

(6)足浴女在電視上說,「打飛機」他們的規定時間是45分鐘,雷洋既然專門繞道去選擇性服務,沒有任何外來電話催促和干擾的情況下,為什麼10分鐘內就會主動結束服務付錢走了?除了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的昌平公安機關的編造和抓人形成的偽證,能夠證明雷洋有嫖娼的證據一份也沒有。完全是為了掩蓋打人致死而故意編造。

4、雷洋生前向居民區大聲呼救,擴大影響,沒有想掩蓋嫖娼,不符合嫖娼行為人的特徵。明顯不是有嫖娼情節的慣常表現。如果真做了見不得人的事,他應該會很順從地隨辦案民警走,而不會讓居住地不遠的居民大家都知道,而大聲叫救命。只有根本沒有違法情節的人,才會有這樣的反應。

(二)雷洋屍體外傷嚴重。

2016年5月8日凌晨五時多,報案人親屬經派出所通知,到昌平中西醫院太平間,見到了雷洋的屍體。雷洋全身赤裸,嘴角有血,額頭、頸部、手臂、都有明顯外傷,明顯是暴力毆打才能夠形成。在5月13日屍檢現場,五位親屬都親眼見到的全身傷痕,致命處是睪丸異常腫大,額部有重傷淤痕,右手脫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明顯是外力傷害致死。待法醫檢驗結論出來,一定會進一步證實這一結論。

(三)公安執法整個過程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經辦民警盤問和車上「突審」嚴重違法。

根據警方自己公布的通報,經辦民警當時是著便衣,在盤問時雷洋大聲呼喊「救命」,「他們不是警察」,這些都有目擊證人證實,根據常識和雷洋的智力水平,如果雷洋被抓時經辦民警出示有效證件,雷洋不會大聲呼救、讓人報警。這說明,經辦民警在抓捕雷洋時沒有穿警服,未戴警號,根本未出示工作證件和法律文書,這顯然違反治安行政執法的法定程序,根本不是依法執行職務,而是違法辦案,非法抓人。

2、經辦民警利用職權暴力毆打雷洋。

從雷洋的屍體表面即可看出,雷洋渾身是傷,尤其是睪丸腫大特別嚴重。現場很多目擊證人證明當時經辦民警和雷洋發生了肢體衝突,昌平分局在通報和接受新聞受訪時,都承認經辦民警與雷洋發生了激烈對抗。

在一個普通治安行政案件中,五個經辦民警約束一個人會有多大難度?為什麼要採取如此暴力?

(四)雷洋沒有心臟病史,可以排除猝死。

2016年5月8日,東小口派出所在告知報案人雷洋死因時,稱「心臟病猝死,這是醫生的初步診斷。」然而,事實上雷洋根本沒有心臟病,雷洋家族也沒有心臟病史。也不可能一個年青健康的平時一直好好的青年人,到警察手裡沒有其他原因十幾分鐘內坐在車內就會急病死亡。經辦民警在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下,以一句「心臟病猝死」,明顯是在掩蓋搪塞。

(五)經辦民警的行為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本案中,昌平公安局經辦民警,嚴重違法辦案,無端懷疑無辜公民,進行挾持和暴力毆打,進行刑訊逼供,車上「突審」,導致雷洋最終被直接毆打致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經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該局相關領導和沒有參加直接行動的警察,組織偽造證據,掩蓋執法中打死人的事實,供公開播放,誤導社會,故意陷害雷洋,進行虛假事實通報,掩蓋本單位涉案人員的犯罪行為,已經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並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三、立案管轄

(一)該案屬於檢察機關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根據最高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該案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管轄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管轄規定》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本案中,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北京市甚至在全國都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已經成為全國和國際上都關注的案件。因此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

同時,由於本案已經有充分的證據可以判斷經辦民警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罪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亦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

綜上所述,報案人認為,各犯罪嫌疑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並利用職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百零七之規定,請求貴院立即受理報案,迅速保全和調取相關證據,核實證人證言,審查相關事實和證據,並對此案立案偵查,立即對相關涉案嫌疑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查清全案,依法追究相關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轉自作者博客

責任編輯: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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