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石:面對公安的違法行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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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8月14日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得非常清楚「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首先是應當及時安排,然後是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即無論發生甚麼事情,無論任何情形,都必須要保證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之內見到嫌疑人。

但是,今年七月份,河南任全牛律師被涉嫌「尋釁滋事」關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常伯陽律師和張俊傑律師會見過一次之後,再去會見時,便被鄭州市第三看守所以公安提審為由拒絕安排,連續十三日,先後不同的辯護律師常伯陽、張俊傑、陳以軒、吳魁明、馬連順每日持續前往鄭州市第三看守所依法要求會見任全牛律師,但均被鄭州市第三看守所以公安提審這一藉口拒絕安排,辯護律師多方申訴控告無濟於事,直至任全牛律師被「取保候審」(之所以打引號是因為任全牛律師從看守所被押著回家取了點東西後又被帶走了至今也沒有回家)。

同樣的情形,發生在了湖南省長沙市第二看守所,八月初,謝陽律師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擾亂法庭秩序罪名移送審查起訴之後,會見應當不再需要辦案單位同意(此前一年多的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張重實、劉金濱、藺其磊多次要求會見謝陽律師,但一直被不許可),但是當辯護律師張重實、藺其磊前往長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會見時,先是沒有及時安排,稱48小時內安排會見,然後,就以辦案單位提審為由拒絕安排了,即使過了48小時也仍然以辦案單位提審為藉口拒絕安排律師會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至遲48小時,就是已經考慮到了辦案單位確需提審的特殊情況,即即便辦案單位真要提審,也必須讓律師在48小時之內見到嫌疑人,此時提審也必須為律師會見讓路。這本來是一個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會產生任何歧義,任何一個識字、懂漢語、不是文盲加法盲的人都不會得出另外的意思出來。

但是公安就明目張膽的違法,你怎麼著吧?

我倒是想請問一問,在天津連續四天的「審判」後接受採訪稱審判公開公正的「全國律師協會負責人」,對這種情況,你們怎麼辦?

我還要問一問,這些天在起勁批「死磕律師」的公、檢、法、律們,對這種近乎赤裸裸的流氓違法行徑,你們怎麼辦?你們準備繼續為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和長沙市第二看守所背書嗎?

我還要問一問北京大學的教授陳瑞華、西北政法大學的校長賈宇,對公安部門這種知法違法犯法的行為,你們怎麼看?

律師們,怎麼辦?怎麼辦?殺人的心有沒有?

或許有人會出來說,這是「敏感」案件,所以特殊處理。那好,請你告訴我,哪個法律規定了「敏感」案件就可以不依法辦理了?哪個法律規定了在某些案件當中《刑事訴訟法》可以失效了?如果全國人大制定一部法律,說「敏感」案件或者某些案件可以不依法辦理,我馬上閉嘴。但是在此之前,我還要繼續問,怎麼辦?我還要繼續譴責這種流氓違法行徑。

西諺云:「如果法律不能保護每一個人,那它誰也保護不了。」這「每一個人」就包括了哪怕被認為是「國家敵人」的人。

再說了,任全牛、謝陽是「國家敵人」嗎?顯然不是,他們只是真正的對當事人極端負責、對法律極度認真、對正義非常執著的中國真律師而已。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昆明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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