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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交易完成得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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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8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其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申報。

宜蘭分局說明,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僅針對房屋交易所得課稅的舊制並未停止適用。舉凡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或是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之房地,因出售時持有已逾2年者,仍適用舊制課稅;在舊制下,個人房屋交易所得,應於所有權移轉年度次年5月併計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宜蘭分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屋適用舊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額。另按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宜蘭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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