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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兆豐案金管會裁罰1千萬 解除6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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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14日訊】兆豐銀遭美重罰1.8億元案,金管會今天公布行政調查裁處,開罰兆豐銀新台幣一千萬元,並解除兆豐金法人代表的蔡友才前董事及吳漢卿前總經理等六人職務,為金管會處罰銀行業最重案例。

依法令規定,遭解職者,未來5年不得回任金融圈。

金管會指出,關於兆豐銀行在8月19日遭DFS裁罰美金1.8億元一案,綜整分析比對,約詢30相關人及派員赴總行實地檢查結果,請兆豐銀行及相關人員陳述意見,經核該行經營管理及處理過程未落實建立及未去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

金管會說,兆豐案核有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違反銀行法,裁處解除兆豐金融控股公司所派任兆豐銀行法人代表蔡友才的董事職務,並命令該行解除吳漢卿的總經理職務、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職務、梁美琪的副總經理職務、劉小鈴的總稽核職務、陳天祿的法遵長職務。

另外,金管會指出,兆豐銀行總經理徐光曦擔任總經理期間,紐約分行有未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的缺失,為其擔任總經理期間,美國主管機關對紐約分行的評等都維持滿意,且DFS在104年1月進行檢查的處理期間,其已離職,在8月16日接任董事長後也積極處理本案,因此由兆豐銀行檢討其責任,併其他失職人員,將懲處情形函報金管會。(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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