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向陽案辯詞:為捍衛法律正義與真善忍而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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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15日訊】9月13日,天津法輪功學員周向陽李珊珊夫婦案件開庭。兩人的代理律師為他們做了全面深刻的無罪辯護,表示中共所謂依法打壓法輪功完全是掩蓋犯罪的欺世謊言,為法輪功申辯就是在捍衛法律的正義與真善忍的普世價值,這是不泯滅良知的責任。

周向陽是中國首批造價工程師,因堅持信仰真善忍,2003年被判刑9年。妻子李珊珊為周向陽申訴,2次被勞教共40個月。天津周邊曾有7600多位普通民眾,聯名請願營救夫妻二人。

2015年3月2日,周向陽李珊珊夫婦再次被天津警方綁架。警方抄走了十多部手機,宣稱找到2萬通法輪功真相電話的紀錄。檢方揚言,憑這至少要判5年。

律師辯護書指出,目前中國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周向陽、李珊珊所習練的法輪功或真善忍屬於邪教,更無法律依據可以任意抓捕拘禁。指控的《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適用於本案被告人,也違背中國《憲法》確立「公民信仰自由」權利。

根據憲法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講清法輪功被迫害真相是維護信仰自由,也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依據事實講述評論現實問題與歷史真相合法。

律師辯護書指出,以法律打壓信仰違反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則,政教分離原則,思想不受法律追究的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這些人類共識的普世原則。

2000年公安部發布了認定14種邪教的文件唯獨沒有法輪功。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的採訪,和199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

辯護書說,無論是國家領導人也好,還是國家權力機構也好,其權力的來源及合法性只能是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中國,並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賦予國家元首和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一個組織是否邪教組織的權力,因此,無論江澤民的講話也好,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也好,都沒有合法的授權,因此是無效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辯護書說,十多年來,上百位律師,上千場無罪辯護已從法律上講清了這個法律真相——所謂依法打擊實際上完全是蓄意錯用法律的枉法強加罪名,是對法輪功真善忍的信仰者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

對法輪功無罪辯護十年後的今天,究竟誰合法誰犯罪早已分明,當下庭辯的意義已不僅僅在於維護法輪功信仰的合法權利,而更為重要且切實的是阻止所有司法官員繼續參與被迫共同犯罪,從而能夠避免其在未來法制昌明、回歸正義的下一步走向歷史的審判台。

以下是周向陽、李珊珊案辯護書的全文內容:

為捍衛法律的正義與真善忍普世價值而辯

——周向陽、李珊珊案辯護意見

今天站在這裡,看似為兩位法輪功學員辯護,但實際上我們面對的問題是巨大的。每一位為法輪功做過辯護的律師都深深知道,他們是無辜的,本應該以他們的言行得到讚許尊敬的,可是唯一在我們的國度里,十七年來他們卻因為真善忍的信仰被定了罪名送上這樣的法庭,這是荒唐的。十年來一場場辯護,已不僅講清了他們的合法無罪,其實也同時反證講清了這場針對法輪功信仰的打壓是非法的,我們每個人要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是需要慎重思量的。

我們將在此努力做出更全面深刻的無罪辯護,以求盡到作為法律人的全部責任,達到所能發揮的最大正面作用。

為了不敢泯滅的良知,為了義不容辭的天職!

下面我們將從普世原則,憲政精神對待宗教及信仰的正確態度,及我國用法律打壓法輪功信仰的非法性,具體法條被錯誤適用,並構成犯罪,已造成巨大的負面後果,及我們當事人具體情況等方面,闡述如何共同做出正確的判定,更能明晰這場打壓和這樣的庭審意味著什麼?

第一部分 動用公權力,法律來打壓,定罪信仰及其權利,違反普世原則,和憲政精神,其本身的實質即是非法意志,針對信仰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已具違憲非法性質。

一、以法律打壓信仰違反宗教信仰自由原則,政教分離原則,思想不受法律追究的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這些人類共識的普世原則。

在人類的歷史發展中,矛盾波折中,人類對待思想信仰宗教,已經形成了共識的原則,而且已經明確體現各國的憲法契約中,成為普世原則,及憲政精神的一部分,人類文明的一部分。具體說,以法律打壓懲治信仰,

1、違反宗教及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

思想和信仰的自由,是天賦人權,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信仰自由涵蓋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三個維度:第一,宗教自由原則,即作為公民信仰的對象,宗教本身有生存、發展的自由;第二,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即信與不信,信何種宗教,以何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第三,政教分離原則(該點下面詳述)。據此以法律針對法輪功信仰,違反信仰自由原則。

2、違反政教分離的普世原則

政教分離已成為一項通行的國際準則,指任何團體、黨派、組織、個人、包括宗教團體都不得採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宗教的生存、發展自由,也不得採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根據這一原則,因此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公民不信仰何種信仰(包括法輪功)。同時由國家權力機關來認定何種信仰(包括法輪功)是不是邪教,更是違背了政教分離的原則,是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利的粗暴干涉和踐踏人權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某種信仰者,包括法輪功信仰者,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教分離原則意味著,信仰是人自由意志的選擇,宣教者無罪,信教者自願,任何勢力無權干涉。政府既無權力確立一種全民的信仰體系,也無權力評判或取締任何一種宗教信仰。

當下中國關於制裁邪教和取締法輪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完全違反了思想自由和政教分離的原則。

3、對信仰懲治違反了「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法只懲罰行為」的普世原則。

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這一身份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刑罰懲治。而刑法闡述中所指思想,行為,是指犯罪心理,意向,犯罪預謀,及相應的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法律只能針對其行為觸犯法律的部分及其當事人,而不能針對當事人信仰本身,信仰身份及信仰群體。法輪功及其信仰行為活動,即屬思想及表達範疇,不構成犯罪。

二、對宗教信仰進行懲治的規範體系因違憲而無效

對信仰懲治定罪,違反《憲法》的精神理念和《憲法》規定。即屬違憲性質,相關的懲治規範體系是下位法違反上位法,即應無效。同時也違反我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應修正以與國際法一致。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這是中國法律體系中對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護,基本上與國際社會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標準相同。宗教信仰屬於人類思想領域的問題也是人的基本權利中最重要的內容,在此憲法即保障著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不允許被個別人的非法意志,動用公權力和法律所打壓。

國家的《憲法》之所以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不僅是對人類基本人權的尊重,人類理性智慧發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全體國民公意的選擇。真正能認識到並由國家通過立法、執法、教育,輿論的途徑方式保障下來才真正是全體國民的福祉。作為國家的一部分公民信仰修習的法輪功或真善忍,無論信仰宣講的內容是怎樣的,這都應當屬於人的思想領域宗教信仰範圍的事,只要信仰者或群體或個人的正當信仰行為活動,在合法權利框架內。作為國家機關、政府部門都應當允許人民充分自由的討論判斷和實踐體察其真偽、正邪、好壞,容讓還是暴力等的內容,而不應該由一人或一機關來通過暴力強權的手段來壟斷『真理』,排斥異己,以蒙蔽欺騙的方式愚弄國民致顛倒是非,正邪不辨,給社會的理性和諧穩定埋下罪惡的種子。所以,辯護人認為,從憲法的根本意圖出發,從保障自由人權的普世皆準的價值出發來保障法輪功或真善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權利,象世界各國一樣正常的讓社會機制去取捨一個信仰,去認識其信仰者是真正的向善還是反之。那從這一點來看,在中國打壓法輪功失敗了,因為法輪功不但沒倒,而且是大部分民眾不再接受來自政府所灌輸認識,並且在世界被普遍接納,那是世界民眾自己確認後的選擇,也證明瞭強制改變不了人心,且適得其反。歷史是一面人類文明的鏡子,幾千年來人類幾大正教信仰,也曾經歷過強權的打壓,但最終其理念被人類廣泛接受,共同鑄就了人類道德與文明的根基——普世價值。

2、針對信仰懲治的相關法律規定具有違憲非法性質,然而不但沒有被廢止,反而與非法意志相合在執法過程中延生大量的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上面的闡述,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針對宗教和信仰,包括對邪教的規定,如本案的刑法300條,都因其違反普世原則,違背了憲法對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保障,即屬於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現象,而失去合法性,不能作為定罪罪名依據。

極為遺憾的是,不但違憲的法律法規不被廢止,還被長期大量非法施用於打壓法輪功信眾。由於國家機關執法人員遵從非法意志,缺乏憲法意識,公民信仰者遭受來自執法機關非法侵害的實例比比皆是。與中國憲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嚴重牴觸。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家裡藏有法輪功書籍或光盤、僅僅因為電腦里存有法輪功資料,口頭講述真相就被關押、強制洗腦、勞教或判刑的現象極為普遍。

當前,懲治法輪功信仰者的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一個遵紀守法的信仰者採取上述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以此種方式限制剝奪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為;對法輪功案件的實際偵查和審判過程貫穿著大量非法意志所產生的不公對待與非法行徑,比如對律師介入法輪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權未受尊重,先抓捕後補證、未做到審判公開、強行推進庭審,對律師,家屬,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比如會見等),非法設立附加條件,當事人各種權利各地610機構對司法機關的不當干涉、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等。這些非法情形,

缺少對人權的基本尊重,違背起碼的程序正義,在非法打壓的基礎上大部分行為進一步構成犯罪;

三、人民共和的國體應當體現全體國民的公意,反法治的強權思想應當馬上摒棄。

1、國家的最高政治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明確界定了社會各黨派、團體與全體國民之間的約法,其中第二條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以上這兩條憲法條文神聖的確立了『人民共和』制度下人民的意志才是最高的權力來源,一切違反社會公意的法律、法規及政黨文件或一小撮掌權者的恣意行為都是非法意志,不具有合法性的。一切不經人民的授權擅自作出的命令決定都是違法無效的,其行為也都是遲早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通過本條的規定我們能夠確認:一切關於犯罪的法律規定,都應當由真正代表全體國民意志的最高立法機關作出,也只能由其作出,一切的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或政黨的文件指示、命令所認定的有關,何為犯罪、何為邪教組織的規定皆屬於違法無效的,造成了社會危害後果的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正如《憲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內容,在共和國體制下,不能存在不受憲法法律約束的團體或個人,也不應存在獨裁強權的執法者,否則,那是對共和國體的顛覆,是對一切權利來自人民的憲法規範的踐踏,也是公然與人民為敵的行為,將使政府陷入嚴重的執政合法性危機並出現社會危機。

如江澤民在接受費加羅報採訪時公然宣稱法輪功為邪教的非法行為。故此,作為司法機關、作為法律人有責任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挽狂瀾於即倒,為免危機的發生與生靈塗炭作出努力,而不是旁觀抑或推波助瀾。

以上陳述也就同時說明瞭,以法律打壓法輪功信仰,同樣源於個人意志,非法意志,違背了普世原則,憲法規定,是非法的。

四、從動用法律打壓法輪功的起始看其非法性,

自1999年下半年中共實行打壓法輪功政策後,我們看到,用法律打壓法輪功的起始並非是因為法輪功觸犯了法律,而是隨著打壓法輪功信仰的非法意志的升級惡化,才開始把法律納入打壓工具。

1999年7月開始抓捕法輪功,卻大多數都是只因為法輪功學員依法去信訪辦上訪,和平申訴行為,即開始被非法抓捕,拘禁,信訪辦成了非法綁架場所。依法上訪即被處以行政拘留,後上升為刑事拘留,直至上升為非法勞教,罪名開始(居然由公安人員在涉罪一欄里直接填寫了法輪功字樣)大多隨意濫用了一個擾亂社會秩序,或尋釁滋事的罪名,被刑拘和勞教,直到江澤民在費加羅報上宣稱,和《人民日報》的社論,指法輪功是邪教後,抓捕,勞教,判刑的罪名才變成了刑法300條。

過程也可顯見,雖然用法律打壓,但並非依法打壓,而是依政策指令,而這種政策指令又源自黨魁個人的非法意志下的。

綜上所述,假法律打壓法輪功信仰,是完全非法的。

第二部分 以刑法300條定罪法輪功完全是錯誤適用法律,而且涉嫌枉法強加罪名,蓄意陷害的犯罪性質。執法者涉嫌構成濫權,徇私枉法等等罪責。

在此部分我們講即使拋開刑法300條的違憲性質不談,僅就其適用層面來講也是不成立,是適用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根據本條罪刑法定的原則,任何被指控為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其行為所涉及的刑法罪名都必須是依據《立法法》的授權有權制定刑事法律的機關頒布的刑法典或刑事單行條例。辯護人認為《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違法《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屬於違反憲法的立法,即使刑法三百條違憲有效、司法機關仍需參照執行,那麼作為罪行法定的有權立法的部門也並沒有就會道門或邪教組織這種非法律術語得概念進行明確界定或釋名,而辯護人認為這種法律概念的界定絕不是司法解釋有權界定的。再則,即使拋開《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或國務院及其公安部有權以立法的性質界定那些屬於邪教或邪教組織,應該以刑法犯罪處理,那麼目前中國也沒有法律性文件界定本案當事人信仰的法輪功或真善忍屬於邪教組織。

那麼在以上陳述中,我們可以認識到,

一, 法輪功信仰及傳播,和講述真相的行為合法

1、根據憲法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這種自由自然包括:

(1)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

信仰者(無論是專職還是兼職)從事傳播宗教信仰內容的權利無須獲得來自政府機關的「許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的規定。而被觸犯的法律規定必須是符合憲法的規範和原則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公民如果沒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就喪失了獲得宗教信息的自由,進而喪失了選擇並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無從談起。

(2)信仰者有權出版有關他們的信仰內容的材料而不受審查、批准和禁止。這同時也是中國《憲法》第35條宣布的出版自由。憲法是母法,信仰「真善忍」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同時有傳播和維護真善忍信仰的自由。

2、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真相合法,依據事實講述評論現實問題與歷史真相合法

講清被迫害真相,是維護信仰自由,也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言論自由權,這是法律的規定,指公民有對任何社會問題,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發表自己看法的權利。既然說公民對任何社會問題有「言而論之」的權利,那關於中共的善惡正邪,其歷史現實真相、關於江澤民集團濫用國家權力迫害法輪功的問題,是不是社會問題?法輪功學員印製的真相資料,無非就是法輪功學員合法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行使,完全是合法的。

二、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四缺三(起碼是四缺二),而且沒有社會危害性,法輪功學員所為與本案刑法300該法條無關,屬於錯誤適用。

首先主觀方面,法輪功學員,我的當事人,信仰真善忍做好人,沒有破壞法律的故意。

具體對法輪功學員適用刑法三百條,是第一款,其成立的要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

從第一點來看,1999年民政部發了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非法組織的文件,但這個非法的概念僅是沒有登記註冊,而當時的情況是氣功團體多處於民間自髮狀態,很多沒有在國家有關部門登記,都可稱非法組織,而對法輪大法研究會單加以非法組織的帽子取締,卻也是個謊言,因其早在三年前就解散。已不存在。而且取締的研究會不代表全國的法輪功學員,也不能延伸到其信仰行為中去。用偷換概念的手法,高調取締了一個不存在的組織,只因其沒有註冊,結果變成一個鎮壓的依據了!這就說明打壓依據是非法蓄意製造出來的。

2000年公安部發布了認定十四種邪教的文件唯獨沒有法輪功,姑且不論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認定邪教的法律權力。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1999年10月我國前國家領導人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公開宣稱法輪功是邪教。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儘管這一決定也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但是,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再次把法輪功和邪教組織聯繫起來。無論是國家領導人也好,還是國家權力機構也好,其權力的來源及合法性只能是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中國,並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賦予國家元首和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一個組織是否邪教組織的權力,因此,無論江澤民的講話也好,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也好,都沒有合法的授權,因此是無效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其中通知因該不屬司法解釋,不能作為司法依據。且該通知嚴重違背人大《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精神實質。這也屬於下位法違反上位法情況,有強塞私貨、擾亂司法之嫌,已成為江澤民一夥打壓法輪功非法性的證據。

從構成犯罪的客體看,一個法輪功學員有什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公訴人沒有相關證據證實被告人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應用、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分的實際施行或應用。

從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當事人沒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更沒有社會危險性。即使這些物品被已被用於講真相,已被傳播了也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這些物品材料大致涉及到三方面內容:第一、出世的意識形態理論、超驗的世界觀主張,這些信仰層面的問題、人生觀的問題由人自己認識選擇,對現實社會沒有直接關係。第二、對他們多年來因信仰遭受的不公、被妖魔化加以澄清披露,比如一些法輪功信仰者和一些媒體分析天安門自焚是導演出來的並非真實發生的事件,法輪功修煉者是好人而不是什麼邪教組織等等,這些內容也不可能對社會有絲毫的危害性。第三部分,無外乎涉及到對執政黨、政府的一些曝光、批評、一些歷史評價,首先這些批評、斥責為何發生有沒有值得反思警醒的地方是其中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其次這些斥責、批評、評價客觀不客觀對不對暫且不論,儘管辯護人反對極端的情緒化的言論,但即使是極端的謾罵、批評也沒有什麼社會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

而在無數次的庭辯中,對於「哪個法律規定了法輪功是邪教,法輪功學員又究竟破壞了哪個法律法規的實施」,這兩個關鍵問題,當庭的法官和公訴人都避而不答的兩個問題,然而庭審居然強行推進,這足以說明瞭刑法300條的罪名屬於枉法強加的錯誤適用,反過來也就是說所謂的設備宣傳品資料,事實證據,不論有多少本法輪功著作、多少法輪功資料,都與起訴的罪名無關。

從法學犯罪構成的四要素來講,自1999年10月以來近十七年時間,在講清刑法300條不適用的情況下,所有以「破壞法律實施罪」針對法輪功信仰者的刑事判決,由於其缺乏犯罪客體要件以及相伴生的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在這種犯罪構成要素四缺三(至少是四缺二)的情況下,仍被作為打壓法輪功的罪名,適用錯誤的情節明顯且嚴重,已涉嫌對法條的蓄意錯用。

三、對法輪功信仰者錯誤適用刑法300條,已涉嫌枉法強加罪名,蓄意陷害的犯罪性質,其指揮、參與者更是涉嫌犯下(本國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等諸多罪行

那麼如果在向公檢法機關提出錯用法律的罪錯問題後(即因為沒有正確界定到底誰是「邪教」,也沒有被破壞的法律具體所指,所以對法輪功學員施用《刑法》三百條,屬於錯用濫用法律條文),在這種情況下公檢法機關仍然枉法裁定,蓄意錯誤適用法律,公檢法機關就是在公然犯罪,這就是造成執法體系成為犯罪體系的關鍵的核心環節。在此核心罪錯的基礎上,導致公安機關錯用《刑法》300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構成綁架罪,關押構成非法拘禁罪,檢察機關人員錯用《刑法》300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起訴構成徇私枉法罪,誣陷罪,法院法官錯用《刑法》300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量刑判決構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勞教所、監獄的場所、轉化班等羈押場所,構成非法拘禁罪。以上也都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濫用職權罪,這才是破壞法律正確的實施。而且在提出錯用法律條文的關鍵罪錯後,公檢法機關執意繼續延續罪錯,就說明這些執法者根本就沒有準備講法律,其初衷就是無視法律同時又要借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的非法意志和犯罪心理,一句話――就是蓄意錯用刑法300條陷害法輪功。那麼也就是說,恰恰是執法者在破壞法律正確實施。

四、造成冤案主要罪責,並不能歸咎於刑法300 條的違憲性質,而是執法者對刑法300條的蓄意錯用。

刑法300條,雖然違憲非法,但那是歷史上的理論錯誤造成一條惡法,不是以法律打壓法輪功的關鍵罪惡所在,打個比喻,好比一個非法的凶器,本身並不能做惡,並不是傷人犯罪的關鍵,真正罪惡的是誰拿了這個凶器去傷人,才是真正的罪責所在。

所以辯護人在此,不重點去強調刑法300條的違憲非法性,而重點要闡明當下執法的公職人員,明知刑法300條不適用於法輪功,而仍然枉法強加此罪名,對法輪功學員實施蓄意陷害而造成冤案的關鍵罪責,這也正是當下的參與者,涉嫌構成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等罪行的關鍵所在。

在揭示以法律,刑法300條打壓法輪功缺乏法律依據的過程中,發現所有被當成所謂法律依據的,民政部文件,公安部六條通知,江澤民在費加羅報的宣稱,《人民日報》的社論,兩高的解釋,通知,公安部通知,等等言論,政令,法規,不但無法作為法律依據,而且已經恰恰反過來證明瞭打壓法輪功的非法性,及以個人非法意志製造打壓運動的江澤民其罪責,到現在已經成為法輪功和中國民眾控告江澤民及其幫凶,打壓法輪功信仰之罪行的重要證據。據稱到現在已有20餘萬人舉證起訴控告舉報了江澤民。

這也預示著謝燕益律師曾當庭對執法者的正告「你們現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們將來不被追究!」

第三部分:本案周向陽、李珊珊不構成所指控的犯罪,法院應當依法作出無罪的判決。

1、綜上所述的法律闡述,目前中國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周向陽、李珊珊所習練的法輪功或真善忍屬於邪教,更無法律依據可以任意抓捕拘禁。指控的《刑法》三百條的罪名不適用於本案被告人。

2、結合本案被指控的倆夫妻,公訴人所謂的其犯罪證據材料是倆人家中搜查到的關於個人持有的法輪功書籍等相關物品和其住處的幾部手機電話。具體到構成刑法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及不良後果方面沒有一絲的相關證明材料,其指控證據材料內更是存在大量的作為偵查機關內部出具的,大量用自說自話的情況說明以證明本案周向陽和李珊珊的所謂犯罪證據,完全是一種違法追究他人刑事責任已經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的行為。

3、我們兩位當事人都是什麼樣的人

李珊珊—她,面對還有八年刑期的男友申請結婚,震撼整個監獄,她,因為為男友申訴,兩次被勞教,並堅守婚約七年等待。周向陽,他當時是全國第一批60位造價師之一,拒絕受賄,當時單位比他去的晚的,都買了三套樓房了。他被勞教後,又被判九年冤獄,堅守信仰,曾遭地錨酷刑,為抗議,絕食一年半。後體重80多斤心跳40下,住院幾度搶救,堅強不屈。以前他們分別在監獄內外,相互營救,珊珊續寫《七年等待 九年冤獄》,徵得2300人聯名,丈夫周向陽寫出續篇《純真純善 蒙難蒙冤》徵集5300民眾聯名營救,營救妻子。

第四部分、蓄意錯用法條打壓真善忍信仰和眾多善良守法信眾,不僅違反普世原則和憲法,更為罪惡的是,這是反普世價值的,是反法治精神的,違背天理,公道,人心,參與者已造成了巨大的罪惡現實,已涉嫌構成反人類罪。

1、 打壓真善忍信仰及其億萬信眾即是反普世價值 破壞人類的道德

真善忍最基本的傳統美德,公認的普世價值,如果法輪功學員真正在實踐著真善忍普世價值,那麼打壓法輪功也是在打壓破壞真善忍普世價值,是反人類的罪行。實踐中,法輪功學員在我們身邊,世界範圍內,在十七年遭污衊打壓的歲月里,已經向人類真實的展現了他們自己,證實了他們自己,得到了普遍的接納和讚揚。

翻開他們每個人經歷,幾乎每個人都有著去病健身,好人好事的事蹟,他們十幾年的不懈講真相中,也是國內的民眾明白;他們的純正他們的美好,民眾聲援他們的紅手印事件此伏彼起,規模範圍之大,也令人讚歎,這其中就包括了我們的當事人,他們獲得了河北地區民眾近7600人的簽名手印支持。這也是法輪功學員真正實踐著真善忍理所當然得到的回應,我們理應支持維護這樣的信仰,這對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反之,打壓他,則是荒唐的,罪惡的,是我們每個人作為人類的一員所不應默認容忍的。

法輪功從傳播以來,尤其是從被非法打壓後,真實的堅守著真善忍的理念,展現著超越守法之上的道德標準,十七年來雖然面對侮辱嘲笑冤獄酷刑,他們堅持懷抱善意,承受著漫長而巨大的苦難,按照真,他們揭示講述著真相,按照善,他們慘遭迫害而無怨無恨,希望喚醒世人的良知,擁有美好的未來,按照忍,他們忍受著苦難,割捨個人的所求所得,堅守著和平,理性,他們忍的堅強不屈,無所畏懼。他們相信正義真理必勝,十七年來從來沒有以暴易暴、以怨報怨,全國沒有發生過一起法輪功學員因遭受迫害與不公而採用暴力或非法手段鳴冤雪恥的事件,這是一種怎樣的捨身救世精神,這是一種怎樣的大慈大悲情懷?所展現出的境界甚至已被看作中華復興,道德回升的希望。定罪這樣的好人,打壓真善忍信仰,就是無視自己的良知,在摧毀人類的普世價值,毀我道德,毀我美好,毀我希望!

二、以法律打壓法輪功摧毀著法律的正義

法輪功學員所為的一切,只是在反對非法的迫害,揭示不為人知與被謊言掩蓋的真相。在不公的對待下,總的讓人說話,這是他們的最基本權利,堅持法律賦予的權利,積極抵制司法罪錯,如果法律是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那麼法輪功的所為客觀上也是在實現著法治的宗旨精神——社會的公平正義。而用法律打壓法輪功,則是把它為了行惡犯罪的工具,也徹底摧毀了法律的正義。

三、以法律行犯罪已造成了巨大的罪惡現實

我們都非常清楚近百來我們中華民族所遭遇的災難苦難是世界上最為深重的,尤其令人悲憤的是半個多世紀以來,大量的災難是我們內部人為造成的,其主要原因即是一種長期存在的非法意志對合法意志的踐踏,而且常常是個人的非法意志代替了國民國家的正當意志,回望歷史,如果更多人都能夠以良知去堅守不作惡的底線,而不是麻木默許,甚至助紂為虐,非法意志就難以昌行,民族的苦難就不會這樣深重。而自1999年至今類似於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一樣的可以不顧事實法律的政治迫害運動,源於前黨魁欲加之罪的非法意志,一人之令,對法輪功的信仰者進行長期、廣泛、系統、有組織的通過錯用法律條文,將懲惡揚善的法律用成了犯罪工具,實施拘禁、酷刑、判罪,把公檢法監獄,變成了程序化的犯罪鏈條,導致整個法制體系,淪為犯罪體系。許多公職人員麻木著自己,被捲入共同犯罪,甚至積極做惡邀功請賞,殘害著數以千萬計的我們善良的同胞,兄弟姐妹,製造著我中華民族之千古奇冤!

在法律被淪為打壓真善忍信仰的犯罪工具後,迫害的程度變本加厲,成為了這場打壓法輪功運動中最殘酷而不為人知的部分,更多隱蔽的罪行大行其道,轉化,酷刑,致殘,致死,甚至越來越被國際社會所確認的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極惡罪行。對於這些善良的人這是怎樣的苦難,對於整個人類來講這是怎麼樣的罪惡。有誰會甘願繼續參與這場罪惡呢?枉為人類,枉為人倫!

十七年的時間來,究竟重複製造了多少起幾乎一模一樣的驚天冤案!古今中外,有哪個國家、哪個朝代,能夠對自己頒布、實施的法律錯誤理解、錯誤應用到這種程度。其錯誤之明顯、嚴重,為禍之烈,範圍之廣,持續時間之長,牽涉善良無辜之多,恐怕是空絕千古!

第五部分、在這場非法的打壓運動中 共同努力做出正確選擇 這關乎我們的未來

一、看清導致法律被利用來犯罪的根本原因

在正常社會裡法律是公益的體現。在自由社會法律之神一手拿著秤,一手拿著正義之劍――象徵法律即是維護公平正義的。而在我國卻把法律定義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很顯然,這一定義與法定的基本法律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自相矛盾的。而且使法律失去了正義,失去了是非善惡的正確準則和宗旨,這就必然導致當權者凌駕於法律之上、黨大於法、權大於法、無視法律、破壞法律、法律被利用來作為政治迫害的工具等等,這樣的中國現實法律狀況。那麼在前黨魁江澤民公然執行非法意志的情況下,導致整個政府司法體制內所有參與打壓的官員,都被利用淪為犯罪團伙成員。這是需要現行體制內公職人員都應該為自己思量清楚的大事。中共鎮壓法輪功近十七年來,綜其過程,只不過是又一場凌駕於法律之上,非法的政治運動而已。然而政治運動,終將被清算,被利用來當政治迫害工具的公職人員,最終逃脫不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將成為真實的受害者。

二、正視歷史教訓、現實趨勢 以良知和智慧作出明智的抉擇

在莊嚴的法庭面前,辯護人想強調的是: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諧發展,建立法庭的最終目的是主持社會正義,所以法庭判案最終必須以正義為依歸.而不是相反淪為犯罪工具,執法人員也不要淪為這場罪行的幫凶。法官需要的就是對正義、是非的判斷,所以最傳統也是最現代的法庭判案就是憑藉人的良知,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準則,也是判案的最終方法。我們的法官要傾聽內心的召喚,聽從自己的良知,毅然決然的作出選擇,不為違法行為背書,不為歷史的債務買單。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與「依法治國」、「以憲執政」、「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等新政策,明確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每一位參與打壓法輪功學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員等,都違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北京一地5年內500法官辭職,並有增長趨勢。法官、檢察官,失去了職業榮譽感,面臨法輪功案件,許多採取迴避排斥,或阻抗,或化小化了的處理。一些地區想繼續執行打壓政策,也只有靠下指標,金錢刺激,才能維持打壓局面。

目前新形勢下,強調以憲治國、以法治國,反對以權壓法,以言代法。明確提出要清除政法隊伍中的害群之馬,並已將過去十年積極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雙手沾滿法輪功同胞鮮血的罪惡元凶薄熙來、李東生、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等及其部份追隨者繩之以法,隨後還會有更大的元凶落馬。

現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直稱「周永康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的事業,也帶壞了一批幹部」,提出要徹底肅清周永康的影響。

以法律方式對信仰者進行打壓、迫害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這一頁不光彩的歷史即將掀過,它違背天理、國法、公道、人心。在這一過程中無論以任何名義對善良的信仰者採取懲治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這些傷天害理的罪行,一定會受到追訴、嚴懲,接受歷史的審判。我們應該學會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每個人都在這場大是大非面前檢驗著自己的良知底線,也將見證將來的結局。

一九九二年二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了一起槍殺案。被告是德國統一前東德的一名叫英格.亨里奇的守牆衛兵。他在把守柏林圍牆時槍殺了一名企圖越牆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辯護律師稱,他當時只是執行命令,所以他是無罪的。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政府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以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來的藉口而求得寬恕。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衛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

作為一名警察,首先是一個人,然後才是警察。「亨里奇案」作為「最高良知準則」的案例早已廣為傳揚。「抬高一厘米」是人類面對惡政驅使時不忘抵抗與自救,見證著人類的良知,勇氣和智慧。

第六部分 結詞——肩負歷史的責任 實現法律的使命

中國律師為法輪功的無罪辯護已經十多年了,這場人權災難依然存在,這場錯誤的迫害運動中,司法人員也許自始至終都把雙方的是非,善惡與正邪,合法與犯罪的關係顛倒了。而本應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人員卻在麻木的或為眼前利益執行著非法意志,十七年來,還在重複著這樣一場場非法的庭審,還在無休止的製造著冤案,無法遵從良知,反而助紂為虐。為法輪功的無罪辯護已經十年,今天站在這裡,我們感到巨大的恥辱與悲哀!

我們也深知,十多年來法輪功信仰者一直在十分困難的處境中,堅持依法聘請律師上庭辯護,已經不僅僅是為證明他們自己的無罪,他們更是為了參與迫害他們的人們能夠清醒的認識到,以法律打壓法輪功的非法性,向社會揭示所謂依法打壓完全是個謊言,這就是他們要的講真相,這是他們的善良,用心良苦!

在此我們作為中國律師秉承天賦的話語權,為民請命,代表中國法律界發出正義的呼聲:十多年來,上百位律師,上千場無罪辯護已從法律上講清了這個法律真相——刑法第三百條及其解釋完全不適用於法輪功信仰者。所謂依法打擊實際上完全是蓄意錯用法律的枉法強加罪名,是對法輪功真善忍的信仰者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對法輪功無罪辯護十年後的今天,究竟誰合法誰犯罪早已分明,當下庭辯的意義已不僅僅在於維護法輪功信仰的合法權利,而更為重要且切實的是阻止所有司法官員繼續參與迫共同犯罪,從而能夠避免其在未來法制昌明、回歸正義的下一步走向歷史的審判台。

歷史在此巨變的時刻,每個人都不能小看自己可能承擔的責任—站在神聖的辯護席上,讓我們此時的辯護作為法律界留給歷史的正義宣言:所謂依法打壓法輪功完全是一個掩蓋犯罪的欺世謊言。面對千萬計善良公民因真善忍信仰而蒙難蒙冤,發生了法治時代恰恰法律被利用來犯罪的現實,此刻為法輪功申辯,也是在捍衛法律的正義,也是在捍衛真善忍普世價值,是在實現法治捍衛人間正義的最高使命!

我們所做的努力,也是在迎接這一時代即將到來的現實——法律必將回歸正義。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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