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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劉伶利」 治癌期間被僱主開除

美國也會有「劉伶利」嗎?同命卻不同運的美國英語教師奧斯伯恩因治療癌症被解聘,卻是另一番遭遇。(Foto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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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林燕綜合報導)2016年8月,中國大陸一則高校英語教師因治療癌症被學校解僱的新聞激起很多民眾的熱議,從校方知道當事人劉伶利身患癌症、到開除她,只用了5天時間。校方這種「高效」的處事原則被指不僅違法,更是人性缺失地在患者背後捅了一刀。

當朋友問劉伶利在生病期間,學校是否看望過她時,她在微信中回復:「沒有,我媽去的時候都說讓他們給我交保險,我們出錢,他們都不願意。」每每讀到此,都覺得心寒。雖然人不在國內,但跟很多朋友一樣,對那裏的人和事還是很關注。

無獨有偶,就在劉伶利案件在國內外媒體被廣泛討論時,在美國亞利桑那州也出了一位跟劉伶利一樣陷入同樣困境的教師,更巧的是她也教學生英語。

從校方知道劉伶利身患癌症、到開除她,只用了不到5天的時間。這種做法不僅違法,更是人性缺失的體現。(網絡圖片)
從校方知道劉伶利身患癌症、到開除她,只用了不到5天的時間。這種做法不僅違法,更是人性缺失的體現。(網絡圖片)

美國版「劉伶利」同樣的遭遇 同樣的結局?

今年36歲的泰拉-奧斯伯恩(Tarah Ausburn)比劉伶利大4歲,在鳳凰城當地一所青少年教化學校Adobe Mountain School教授英語。8月初,她被學校的上級單位亞利桑那州青少年教化局正式開除,原因是她未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崗位,而她未能及時回去工作的原因是她正在接受晚期乳腺癌治療,當時她的葡萄球菌感染嚴重、醫生不建議她繼續工作。

奧斯伯恩丟掉的不僅是一份年薪5.7萬美元的工作,還有用於治療她乳腺癌的醫療保險。她陷入跟劉伶利一樣的困境。

奧斯伯恩從2011年開始任教,曾被學校評選為優秀教師。2015年10月她被診斷出乳腺癌後,她根據聯邦法向學校請了12週病假,並申請了額外2週的無薪休假,今年2月重新返回學校工作,孰料在8月收到學校上級單位的解聘信。

雖然已經僱傭了專業律師,但奧斯伯恩並未打算起訴學校或其上級單位,她只是希望能夠要回自己的工作,她也願意在病休期間不拿工資,只是希望學校能夠恢復她的醫療保險,能讓她繼續享有看病的福利。

同命不同運的美國教師泰拉-奧斯伯恩(Tarah Ausburn)卻在四天內接到復職的消息(GoFundme網站)
同命不同運的美國教師泰拉-奧斯伯恩(Tarah Ausburn)卻在四天內接到復職的消息(GoFundme網站)

州長代表親自致電告知復職消息

在媒體披露奧斯伯恩的故事第四天,當時她正在接受第三次化療傷口手術處理,那是因乳腺癌治療引起的後遺症。她意外接到電話,電話那頭的人是亨利‧達爾文(Henry Darwin),州長道格‧迪塞的首席執行長。達爾文告訴奧斯伯恩,州長已下令讓她復職,她將獲得全額工資和福利,直到她身體康復、回去工作。

聽到這一消息,她眼中立刻沁滿了淚水,她非常感謝州長介入此事。達爾文還告知,州長辦公室還將繼續調查開除決定——奧斯伯恩的主管單位青少年教化局局長是如何做出這一決定的。

據說,在媒體曝光此事後,州長辦公室接到大量的民眾投訴電話和電子郵件,紛紛表達對此事的不滿。除此之外,民眾還在籌資網站GoFundMe上面為奧斯伯恩自發籌集了$ 6,700,在聽說事情已圓滿解決,才停止籌資。

如果在美國患病醫治期間,員工會不會被解僱?

一般情況下,在沒有簽署包含僱傭時間期限合約的情況下,僱員與僱主的僱傭關係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這也就意味著,僱主可以出於合理、合法的原因隨時開除員工。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僱主不能出於種族、年齡(40歲以上)、宗教、性別、性取向、殘疾等原因而非法開除僱員;另外,僱主也同樣不能在員工行使法定權利時被解僱,比如在家庭與醫療病假法令(FMLA)或其它法令的保護下請病假期間解僱員工。

簡單來說,如果你請長時間病假並且有以下條款或政策保護,那麼你的僱主就無權解僱你。下面介紹幾種跟病假、工作相關的聯邦及州法令。

1.家庭與醫療病假法令(FMLA)

家庭與醫療病假法令(The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規定,只有在僱員人數超過50人的公司工作的員工才有權享受此福利。如果你受FMLA保護,在患重病請假期間僱主不能因此將你解僱。受此法案保護的僱員在一年中出於以下原因可以最多請12週的病假:照顧新生兒、員工本人患嚴重疾病、員工需要照看患嚴重疾病的家屬等。

2.綜合預算和解法(COBRA)

在198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預算和解法」(Consolidated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此法案令到被解僱或減工時的員工可以在限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為自己或家人繼續購買團體保健計劃的選擇。根據 COBRA 法案,被解僱的員工可以獲取和解僱前相等的團體保健福利,唯一的分別是該員工要向僱主支付保費。

3.工傷賠償保險(Worker’s Compensation Laws)

大部份僱主都需要為僱員上工傷賠償保險。如果出現工傷或由於工作而導致疾病,此類保險可以報銷員工的醫療費用和部份薪水。關於工傷賠償保險,紐約州均禁止在員工提出工傷賠償階段解僱員工。如果僱員被不當解僱,可向勞工賠償局投訴,不僅可恢復工作,還能獲得因歧視而導 致的工資損失補償。接受工傷賠償的僱員,有兩年時間提起歧視投訴。

4.美國殘疾人法案(ADA)

美國殘疾人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適用於員人數超過15人的主。ADA的主要作用是禁止主對殘疾人歧視,保證殘疾人在傭、面試、升職、福利、薪資、休假等方面與其他員工平等。雖然ADA法案無法保證員工休假的權利,但可以要求主為殘疾員工提供適當的幫助來使他們更方便地完成工作,比如提供更加靈活的請假政策。

5.紐約市帶薪病假法案(Paid Sick Leave Laws)

在紐約市,僱傭五名或更多員工的商家,每年至少給每位員工提供五天帶薪病假。僱員可以帶薪請病假,生病也不怕被扣工資。如果員工請病假後遭到僱主任何形式的「報復」,僱主的行為則是違法的。

如果你受以上任一法案保護,在病假期間被僱主開除,該怎麼辦?記住,法律永遠是最有力的武器。◇

責任編輯: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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