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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信號燈變燈時 行人有路權

變燈時司機要禮讓已在路中間的行人 市長簽署新法律 九十天後生效

當信號燈變成「一只伸出的手在閃」時,已走在路上的行人應儘快走到最近的路崖或安全島。 (韓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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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報導)週三(9月28日),市長白思豪簽署997-A號法案,規定在行人交通標識變燈的過程中,行人仍然有路權,機動車司機需要禮讓行人。該法律將在90天以後開始生效。

997-A號法案由紐約市公益維護人詹樂霞(James Letitia),與包括陳倩雯、顧雅明、卓姆、萬齊家、崔馬克等在內的35名市議員共同發起。法案於9月14日作為一攬子法案的一部分,在市議會全票通過,並獲得了紐約市警察局、市交通局的支持。

以前,行人只在白燈亮起時有路權。
以前,行人只在白燈亮起時有路權。(韓瑞/大紀元)

在昨天的簽署儀式上,詹樂霞、紐約市警察局交通局主管陳文業(Thomas Chan)、市交通局長等人出席。市長白思豪表示,新的法律對行人有利,「應該讓人們過馬路時放心,有安全感。」

紐約警察局交通局主管陳文業表示,法案對所有社區都有好處,「有時候兒童和老人家,沒辦法過馬路太快。我們希望為他們提供一個安全的通行環境。這對所有社區都有好處,當然也包括我們華人社區。我們服務的市民和社區居民對我們都很重要。」

根據法案的內容,該法案是對《紐約市行政條例(the Administrative Code of City of New York)》第1章3節19條進行修訂,增加了19-195款。法案規定,在行人交通信號燈是一個「持續在走路的人」的時候,行人是有路權的。在行人交通信號燈是「一隻伸出的手在閃」、「一隻伸出的手不斷閃爍」外加倒計時的時候,是提醒行人過馬路的時間可能不夠,但是已經走在路上的行人應當繼續往前,走到最近的路崖或者馬路中間的安全島上。這時走在路上的行人仍然有路權,機動車司機要禮讓行人。但是在伸出的手停住不閃的時候,行人不能再走上馬路,已經走在路上的行人應當繼續往前,走到最近的路崖或者馬路中間的安全島上。

行人有更多路權 華人多數支持

週三通過的行人安全法案,也是市長「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的一部分,在此之前已經開始有一系列增加道路安全的設計和建設,包括增加自行車道、增加限速攝像頭、實行早期交通安全教育計畫等。

市長白思豪今年年初曾表示,明年將繼續給「零死亡願景」計畫撥款1.15億美元。

對於新的法律,紐約華埠的居民反應不一,不過多數表示支持。居民王先生表示,美國瘋狂的司機很多,「我覺得這樣子很好,黃燈就應該停。」蔡女士則表示,雖然法律有調整,但自己非常小心,只有當信號燈是白色Walk(一個在行走的人)的時候,自己才會走,遇到變燈就跟司機打招呼,「如果是在兩邊(有車)過來的話,我也會揮揮手,讓司機停一下給我。」

而華埠民眾康麗則擔心,新法規會造成堵車更嚴重,「已經很堵車了,(開車的時候)你看見黃燈當然想快點衝過去,不要浪費那麼多時間。還要馬上停?但是法例違反也不行,但是突然煞車會弄得後面的車也有麻煩。」◇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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