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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所得者 應依法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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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以免事後遭國稅局以漏報處罰。

宜蘭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本人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65萬元,經宜蘭分局查獲,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甲君綜合所得稅,除遭補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以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報稅,系統沒有自動帶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沒有完整加入報稅,非故意漏報,申請復查。經宜蘭分局以其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漏報所得,核有過失,駁回其復查申請。

宜蘭分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實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可撥宜蘭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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