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中共兩高新規解釋是司法界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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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1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駱亞採訪報導)1月25日,大陸最高法最高檢出台了所謂的《關於辦理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大陸司法界專業人士認為,兩高這個解釋違法違憲,仍然延續了原來的低級錯誤,可以視為司法界的奇恥大辱。

該解釋對所謂的邪教組織進行界定、量刑、宣傳品的認定程序等,並稱將於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而此前1999年、2001年及2002年出台的關於辦理所謂邪教犯罪案件的解釋,同時廢止。

大陸著名律師余文生向大紀元記者表示,「這方面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做出立法並解釋才有效。如果是邪教組織,應該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來定甚麼是邪教組織,如果沒有定,兩高不能對這方面做出解釋。」

25日,兩高相關「司法解釋」出臺的同時,中共黨媒刊登了「大同一女子懸掛法輪功條幅獲刑」的消息。

在余文生律師看來,法輪功學員有自己的訴求,通過某種方式傳播出去,這種行為本身都是合法的。

余文生律師還表示:「目前來看,對法輪功信仰案件控制比較嚴,律師在各地代理法輪功案的過程中,遭到很多刁難和限制。而且現在法輪功案越來越多,可能打擊力度也越來越大,而且涉及到一些有案必立,有案必究,不理不裁的規定,實際上根本沒有執行。」

他強調:「所謂『依法治國』是騙人的,中國實際上根本沒有實行『依法治國』,連他們自己法律都不遵守,還談甚麼『依法治國』。我們做為律師來講,只能用他們制定的法律去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去維護自己的權利,我們盡我們的所能,為這個社會的進步作出我們的努力。」

余文生還認為,中共的打壓只能適得其反。「709打壓律師以來,已經出現很多律師同行的挺身而出,像文東海律師、胡敏正律師、馬連順律師等等,都是709案之後,不斷地努力去維護當事人的權利,維護法律尊嚴去努力工作,非常突出。包括我本人也做了一些工作,我相信,如果當局這麼打壓,會有更多律師站出來。」

他強調:「因為一個國家,連律師都保護不了自己的權利,還能保護甚麼當事人的權利嗎?律師權利都不保護,其他公民的權利能保護嗎?」

他認為,律師的遭遇是這個制度或這個國家是否真正執行法治還是法西斯制的風向標。

大陸一位不方便署名的司法界專業人士向大紀元記者表示,仔細研究了這個最新出來的兩高的解釋,跟原來的相比,就是更加具體化、明確化了。但內容仍然延續了原來的一些低級錯誤,包括違憲違法、超越解釋權限、偷換概念等。

這位司法界專業人士說:「首先,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立法法》的規定,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

「其次,兩高是沒有權力對邪教的進行界定,它超越了解釋權限。根據大陸的《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

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說明,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

因此,「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

他還表示,兩高的解釋也明顯犯了偷換概念的低級錯誤。刑法三百條第一款設定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兩高的解釋無疑應當圍繞這個罪名的構成條件和必須具備的事實進行解釋。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什麼抽像的法律,即究竟具體破壞了什麼法律,其中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的問題。

但兩高的解釋卻說什麼「製作、傳播多少份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或多少冊書籍、光盤」的就是「破壞法律實施」。

他還認為,兩高犯了這樣的低級錯誤,在司法界人士看來,這是中國司法界的奇恥大辱。#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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