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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假歸來遭解僱,雇主面臨法庭多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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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0月01日訊】凱利是滑鐵盧地區一家按摩與水療師學院的講師,她於2004年受僱,其工作職責包括授課、監督按摩診所及學院外聯項目。學院每年有三個學期,1月,5月,9月開課。凱利的平均工作時間為每週25小時。

2012年,凱利喜事臨門,當上了媽媽。2013年10月,凱利結束産假,回到學院,準備在新的秋季學期上重新投入到工作的正軌上。不過,一年的光景裡,物是人非,凱利在2013年7月收到了新學期的課表,她發現,自己不但從主要授課教師變成了課程助理,每週的工作時間也從原來的25小時減為19小時。每週薪水更是從832元跳水到558元。

她寫郵件詢問教學主任約翰遜女士,「按照我對勞動法的理解,我在産假結束後應回到和休假前同樣的崗位上,我應當仍是治療課的主要授課教師,而不是助教。」

約翰遜女士回復到:「先看看這學期的4門課進行得如何,你現在又要工作,又要當媽媽,這是個很大的調整。」

接到這封郵件後,凱利在2013年7月向安省勞動廳投訴了學院。

2013年10月份,凱利正式回到學院上班。她發現單位的環境和氣氛變得「怪怪的」,同事們都對她愛理不理,她再也無法像從前那樣和同事們和諧相處了。

2013年12月,秋季學期快要結束的時候,凱利向約翰遜女士詢問春季學期的課程安排,卻又被潑了一盆冷水,約翰遜在郵件中寫道:下學期我們不能為你安排任何執教、診所或是外聯的工作。

凱利接著問道:請問學校基於什麼理由,停了我的這些職位?

約翰遜回答:學校沒有停你職位,我們祇是下學期不需要你的服務了,如果你想在5月份的夏季學期繼續任職,請把你的日程發給我。

凱利感覺不妙,隨之諮詢了勞工法律師。在律師的建議下,凱利撤銷了在勞工廳的投訴,轉而將雇主告上法庭。凱利選擇的訴訟平臺是隸屬於安省高院的小額法庭。小額法庭可以給予原告賠償上限為25,000元。

來自案例: Bray v Canadian College of Massage and Hydrotherapy, 2015 CanLII 3452 (ON SCSM)

從外行看熱鬧的角度,我們大概都看出了端倪:學院認為新媽媽凱利剛休完産假,不能勝任從前的職位,所以先「減小時降工資」。而得知凱利向勞工廳投訴,校方又心存不滿、伺機報復,直接停了凱利的課。

我們需要了解的是:從法律的角度,學院單方更改凱利的課程安排,是否是對凱利初為人母的「歧視」?學院隨後的停課舉動,是否構成了對凱利的「非法解僱」?

本案雖是小額法庭的判決,但無論是凱利的律師,還是斷案的法官,都經驗豐富,引經據典,其案例的價值毫不遜色於高等法院的判決。

在法官判決中,我們至少學習到兩點重要的勞工法知識點:

1.凱利的雇主侵犯了安省的《人權條例》(Human Rights Code)的第5條第1款

2.凱利的雇主對其「無限期臨時解僱」(Indefinite Lay Off),其行為等同於「架構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

本期,我們重點討論一下《人權條例》第5條第1款對雇員的保護。請看Human Right Code 條文:

就業

5.(1) 每個員工在僱傭關係中都享有獲得公正待遇的權利,雇主不能基於以下理由歧視雇員:種族、籍貫、族裔、出生地、膚色、公民身份、性別、性取向、年齡、犯罪紀錄、婚姻狀況、家庭狀況、身體殘障。(1990年安省法規修訂版。)

一旦雇員遭受上述歧視,要怎麼補償呢?人權條例的第46條這樣解釋:

民事賠償

46.1 (1) 如果民事法庭認為訴訟中一方的人權受到侵犯,可下令要求侵犯者給予被侵犯者金錢補償,包括對被侵犯者尊嚴、感受、自尊心的彌補。

凱利在訴狀中,指稱自己遭受到雇主基於「性別」和「家庭狀況」的歧視。這樣的指控如何可以證明?案例法 Peel Law Association v. Pieters (2013) 確認了三條原則:

1.原告方屬於人權條例保護的人群

2.原告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

3.原告所受的不公正對待是基於人權條例中所涵蓋的范疇

法官在判詞中運用了這三條原則,認為凱利的案情全部符合:

1.首先,凱利從2013年開始休産假,她依然是學院的雇員,僱傭關係存在,因此受到人權條例的保護。

2.其次,凱利再次回到單位時,的確遭受了不公正的對待。她的課時和工資都被削減,返工後3個月直接被無限期停課。

3.從學院的態度和行為推定,凱利遭受的不公對待很可能是由於她的性別和家庭狀況。凱利在生小孩之前的9年裡,從來都沒有被減過課時。況且,教學主任約翰遜女士的郵件中已經不打自招的解釋出來了:「學院給你減少課時是怕你剛生完孩子,沒法兼顧母親和教師的職責。」

判定了歧視的存在,學校應當作出怎樣金錢補償?

法官接著援引了2013年以來相似案例法的賠償數額,而最終決定,學院應給予凱利2萬加元的賠償。

請注意,這2萬元並不是本案的全部賠償,而祇是針對「人權條例侵犯」一項指控的賠償額度。同時,我們也注意到,不光是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Tribunal)才能對侵犯人權法的行為作出裁決,安省高等法院,包括小額法庭也可以。

被非法解雇到哪里投诉,可以參考:

http://www.workersactioncentre.org/wp-content/uploads/downloads/2012/06/fs-courtormol-eng.pdf

在下期文章中,我們將一起探討法庭對「架構解僱」問題的分析和處置。
责任编辑: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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