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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遭「覇凌」被迫辭職    雇主被判「變相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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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0月02日訊】老沙(Shah)是Xerox的資深員工。 1982年他從Seneca學院的計算機電子技術專業畢業後便到Xerox就職,從合同工到正式雇員,他在公司內部擔任多個職位。直到1995年春天,老沙都不愧是模范員工,他在所有職位上均表現出色,薪水和獎金節節高昇。老沙工作技能出眾,人卻靦腆內向、不善言辭,內心頗為敏感。

1995年5月,老沙一直順順當當的職業生涯出現了波瀾,由於公司內部的職位調動,他有了一位新上司哈維。哈維是個脾氣火爆、雄心勃勃、能言善辯的管理者。他積極運用新的管理方式,激勵手下承擔更多責任,期待人人具備「企業家」意識。這套模式和老沙從前相對獨立的工作方式格格不入,老沙充滿困惑。同時他也發現,其他員工都參加的培訓會議偏偏把他排除在外,這讓他深感失望。半年過去了,老沙成了哈維手下團隊裡的「異類」和局外人。

1995年11月底,哈維在對老沙的工作評估會議上,對老沙的工作表現提出了顧慮和目標設定。會議紀錄顯示,哈維的顧慮並無具體依據,也沒有對老沙工作的實質性批評。1996年3月18日,哈維再次和老沙面談,對其工作開展測評。第二天,老沙驚訝的發現自己收到一封措辭非常嚴厲的「 警告信」,信中說:如此的工作表現連最低標準都達不到。你必須馬上改善,才能保住你的職位。

老沙驚呆了,哈維所指的差勁表現,他已經在18日的會談中給予了解釋,並非什麼大不了的問題。而哈維直到庭審上,也沒說出老沙到底錯在哪裡。實際上,他對老沙日常具體做些什麼根本就不清楚,他聲稱對老沙差評來自其他人的投訴,但又給不出投訴的細節。

此時,老沙的家庭事務也讓他頭痛不已,媳婦第5次流産,父親糖尿病住院,他自己也又急又氣生了病。從3月到5月,老沙斷斷續續請了不少病假。

5月份的一個工作會議上,老沙被分配到一份長長的任務清單,並被要求簽字承諾完成這些任務。老沙的態度是,工作可以做,字不能簽。為啥呢?這些任務都是以前分配過,但沒人能完成的「硬骨頭」,這不是明擺著要讓老沙出糗?老沙認為,自己是被上司「陷害」了。

老沙拒絕簽字,哈維的第二封「警告信」跟著就來了:你的工作表現遠遠達不到職位的要求。從現在起你要每天早上向上司彙報一天的工作安排。5月9號你沒上班,也沒提前通知公司。以後請病假必須有醫生簽字的證明,還必須經過我的提前批准。

在法庭上,哈維給不出任何具體的例子證明老沙工作表現低於標準,至於5月9號因病缺席,哈維承認當時收到了老沙的語音信息請病假。

5月17號,老沙與哈維及人事部門主管會談,他說明了家人和自己的健康狀況堪憂,希望能有6週的「無薪假期」,照顧生病的父親,同時也暫時得到一些緩解,以便思考工作中的問題。哈維斷然拒絕。30分鐘後,哈維給出了老沙最後通牒:從即日起進入「觀察試用期」,直到6月17日,如不能改善工作表現,在試用期結束時或者之前,便要拎包走人。

好脾氣的老沙終於再也無法忍受來自哈維的壓力和羞辱式的批評,他在5月21日致信哈維說:在此通知你,我正式辭職。如你瞭解,我在5月17日的會議上,出於個人原因,請求獲得6週的不帶薪假期。你拒絕我的請求並讓我進入「觀察期」。 基於我的個人狀況,當前工作困惑的現狀,以及對我休假的拒絕,加之公司對我之前身體不適多有懷疑。我決定就此辭職,即刻生效。我在Xerox工作的14年都十分愉快,我一向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而且常常是出色地完成任務。

法官在聽取了老沙和上司哈維各自的證詞後,認為老沙和哈維的爭端源自三個方面:

1.1995年底公司實施的管理結構有缺陷;

2.哈維未能讓老沙融入他所管理的團隊,交給老沙的任務指示不明確;

3.老沙和哈維性格迥異,或說衝突。

法官認為,哈維對待老沙的態度「專橫決斷、缺乏耐心和寬容」,對於老沙暫時遭遇的家庭問題毫不關心,也從未耐心和老沙討論工作中的議題,並共同尋找解決方案。當老沙因病缺席時,哈維祇是簡單看了缺席紀錄,從未花點時間瞭解一下老沙是遵照醫囑才休息在家。

無論是哈維給老沙的兩封警告信還是最終「觀察試用」的決定,都毫無預先的提醒、商談,而是在缺乏足夠證據的前提下的「獨裁」做法。而老沙是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辭職。

雖然這次老沙主動提出了辭職,但法庭最終判決的結果卻是:老沙被「變相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雇主需要賠償一年的工資加員工福利作為解僱金。

Xerox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庭的法官認為初審法官的論證完全符合案例法一脈相承的精神,因此百分百支持初審判決,駁回上訴。

法庭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呢?在本案之前,經典案例法Farber v. Royal Trust Co.這樣定義「變相解僱」的:通過多個加拿大案例法的闡釋,如果雇主單方面對僱傭合同的關鍵條款做出實質性變更,而導致違約——合同終止。此時,雇員可以認為自己遭到了「變相解僱」(即職位名存實亡)。

您可能要問了,老沙既沒有被降職,也沒被扣工資,工作性質、工作地點都和原來一樣,這怎么算是對合同的實質性變更呢?

其實,Farber和其他的案例法還對變相解僱提出了一種更為寬泛的解釋:在變相解僱的訴訟案中,如果合同的一方顯示出自己無意再繼續為合同所約束,則構成了違約。

比如說,當上司對待員工的行為讓員工覺得無法忍受時,其行為已經是對僱傭合同的全盤否定,而不僅僅是對合同中某具體條款的違犯。 在來自曼尼托巴的案例Whiting v. Winnipeg River Brokenhead Community Futures Development Corp. (1998)中,雇主對員工不公正地進行批評,在缺乏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指責員工做錯了事,讓員工不得不在充滿敵意的尷尬氛圍中工作。從客觀的角度看,員工無法繼續在這樣的氛圍中工作。雖然職位還在,和被解僱沒什麼兩樣。

老沙的案情和上述案例頗為相似,法官的判斷也一致。(老沙的故事來自真實案例,初審案件索引標題:Shah v. Xerox Canada Ltd., 1998 CanLII 14747 (ON SC) )

這樁在2000年完成終審的案件,同樣成為「變相解僱」案例法中的經典,為多個後續案例判決所參考。它也不停為雇主們敲響警鐘:工作場所上司對下屬(或員工之間)的欺凌,很可能成為訴訟案的導火索,讓公司不得不為欺凌員工的無理行為買單。

責任編輯: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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