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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不服裁罰提訴訟 彰縣府應還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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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0月27日訊】台化彰化廠的汽電共生鍋爐排廢氣超量,遭彰縣環保局開出新台幣10萬元罰單,台化不服裁罰提訴願遭環保署駁回,再提行政訴訟,彰化地院判決撤銷處分,10萬元罰鍰應還給台化。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行政訴訟判決書,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民國104年6月和檢測機構人員,一起前往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前往廠區內的汽電共生的蒸汽鍋爐M22,針對製程中使用的脫硝反應器、靜電集麈器以及濕式洗滌脫硫設備等,採樣進行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以及氮氧化物等檢測。

環保局認為所測得的廢氣處理量與鍋爐操作許可證所登載的廢氣處理量操作範圍不符,因此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不過台化不服環保局的處分向環境保護署提出訴願,但遭到駁回,台化因此提出行政訴訟。

地院法官認為,環保局在採樣口採得的廢氣量,一定含有製程中所添加的水份、空氣等物質,不是真正的廢氣處理量,而兩造對於所注入的脫硫吸收液和水份增加多少氣體量,有所爭執。

環保局主張以另一間裝設汽電共生蒸汽鍋爐的公司檢測報告為例,認為台化違法,不過法官認為,公司所投入的生煤品質、含水量不一定和台化公司的生煤相同,製程中加入的氨水是否會影響廢氣量也不可知,因而認定處分有誤,訴願決定也沒有糾正,因此撤銷訴願決定以及原處分,縣府應返還罰鍰10萬元。

彰化縣環保局則發出新聞稿回應說,本案與105年台化公司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16、M17、M22操作許可及生煤使用許可展延駁回案提起訴願審理案無關,也和現在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追償不當利得案沒有關係。(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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