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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2018年起放寬行人闖閃紅燈重罰

行人與車輛繁忙的舊金山市場街與2街交叉口。(大紀元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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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0月30日訊】加州行人過馬路時,如果閃動手紅燈標誌出現後,踏入人行道,就是將自己置於最少197美元以上的高罰款的危險中了。不過,從2018年起,這種情況將會改變。

根據加州車輛法第21456b條款,一旦紅色指示手的標識出現在信號燈上,行人就不能再開始穿越馬路了。

但有人說,這條州法不公平。據《洛杉磯時報》調閱4年的洛城警局紀錄顯示,在洛杉磯市中心開出至少1.7萬張罰單,而基本違規罰款為197美元。

不過,好消息是州長簽署的AB390號法案,對該法規進行了修正。新法案規定,只要剩餘計時足夠安全穿過馬路,那麼,在倒計時期間步入人行道也合法。新法將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法案發起人州眾議員Miguel Santiago表示,現存法律已經過時,而在其他放寬人行道法的州和城市中,沒有證據顯示,放寬規定會導致行人風險增高。◇

(此文發表於1158A期舊金山灣區新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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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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