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經國案 法院拒律師出庭辯護的理由又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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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1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易如採訪報導)江西贛州村民明經國抗強拆殺官案日前在贛州中院開庭。法院庭審前以荒唐理由拒絕辯護律師出庭辯護,之後又更改說詞,引發外界對律師辯護權利保障的關注。

在11月16日該案開庭的當天,法院拒絕律師遲夙生出庭辯護,理由是「無法核實律師事務所函的真實性」。

18日,贛州中院又更改了理由,聲稱遲夙生在沒有會見被告人明經國及閱卷的情況下,開庭前臨時要求參加辯護,不讓遲夙生參加是「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

對官方拒絕律師出庭的前後說詞的變化,安徽省檢察院前檢察官沈良慶在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表示,官方的做法不僅是強詞奪理,而且是對律師辯護權利的侵犯。

他說:「我看到律師委託書上面有明經國本人的簽字和手印,應該是有效的委託,官方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剝奪訴權,干擾律師正常執業。」

沈良慶表示,最近幾年,特別是從「709」大抓捕以來,對維權人士和人權律師的打壓一直都比較厲害,當局採取的做法之一是剝奪當事人按他自己的意志委託辯護人的正常訴訟權,「就是不讓人權律師參與案件的訴訟過程」。

沈良慶分析,因為人權律師介入案件之後,通常會把一些消息傳遞出來,而官方為了便於控制當事人,卻要封鎖消息,使他跟外界完全失去聯繫,「令當事人不能夠很好地保障訴訟權利,就是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它才故意設置這種障礙」。

63歲的明經國住在江西贛州南康鄉,今年3月17日,因與強拆其老屋的鄉人大主席卓宇和村官多人發生爭執,在抗強拆中用鐮鏟擊傷卓宇,卓宇因傷勢過重送醫後死亡。而明經國被以「故意傷害罪」刑拘,後被以更嚴重的「故意殺人罪」批捕和起訴。

外界普遍認為,明經國「故意殺人罪」不成立,原因是官方侵犯明經國財產權在先,在嚴重威脅到明經國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他行使的是一種防衛的權利,最多是防衛過當。

沈良慶認為,案子的最終結果與它在程序上是否公正有關。

「首先在程序上你沒有保證他獲得看得見的公正,不管他有罪沒罪,或罪重罪輕,作為犯罪嫌疑人,他是有訴訟權利,他自己可以委託他自己願意委託的、信得過的律師。現在官方採取的做法是剝奪、干擾律師的正常執業的權利,它這種做法本身就是很野蠻的,它在程序上就很不公正,你程序都不公正,那怎麼能保證結果的公正呢。」

庭審當天被拒出庭的黑龍江資深律師遲夙生曾在微博上說:做律師38年,第一次沒有坐到法庭辯護席上,而是坐在法院門口,擔心這樣拒絕律師出庭的理由會限制所有的律師出庭。

沈良慶認為,這種擔心已經發生了,「現在很多案件就是這樣的,特別在『709』系列案件中表現得特別明顯,很多人在訴訟過程中都無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請律師。一方面是當事人、所謂的犯罪嫌疑人被羈押著,跟外面無法聯繫;另一方面,家屬委託的律師他們又不接受,然後由官方來選定律師,它這樣做就對當事人非常不利。」

沈良慶表示,這也反映了政權的性質、國家的性質和司法機關的性質,「所謂的依法治國就是它可以選擇性地用它自己制定的單邊條款來任意地懲罰你,而不是說它自己要遵守法律,它自己的做法甚至是明顯違反法律的」。#

責任編輯:李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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