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制憲思想記錄之十一:強盜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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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2月03日訊】對於公民權利保護的另一個結構性價值便是,對所有權的保護。中共不愧為一個強盜政權,它的偽憲法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而「憲法」之下卻制定了所有權價值與保護的三六九等規矩。所有權只有主體的不同,而所有權本身則不當有任何差異,這是全人類具有完全普遍意義的所有權保護共識。

目前形式上看來,中共規定了三大類不同性質的所有制,即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及私人所有權。其實際上是以主體的不同而賦予所有權保護以大相逕庭的命運現狀。從本質上看,中共搶得政權後的頭三十年裡,中國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上只剩下國有所有權一類,「消滅私有制」是其彼時公開的口號及行為。而所謂的改革開放後,名義上,中共開始保護集體及私人所有權,但它的強盜本質決定了它對集體及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的虛假。

土地所有權是財產所有權之本。在中國,作為人卻被剝奪了成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可能,其法律直接排除了人作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可能。明確只規定了兩個完全不具備利害及情緒表達能力的抽象概念作為所有權主體,即國家和集體所有制,實質上,中國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有一個,即所謂的國家。在中國,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律概念」實際上只是為了欺騙而設有的一個沒有實質性意義的概念。

所有權必須是完整的,即所有權人對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之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而中共「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有償轉讓,亦即集體不享有對其「所有」土地的處分權,而處分權是所有權中最充分的權利。等於其並不實質上享有土地的所有權。

在中國,土地不得為人所有,只有抽象的國家所有,而國家並不具有所有權的利害表達能力,過去68年的全部經驗已顯明,只是以政府名義行使權力的那部分人成了事實上的全國土地的所有權人。中國的政府幾千年裡素與民意無關似是成了天經地義的「真理」,而人民被排除在國家土地所有權權益之外早已是不爭的事實,似乎也成了天經地義。

廣大人民,便是祖上傳下來的宅基地,其所有權權益是遠在共產黨出世前便合法取得,共產黨一來後一紙決定,便把它自己還未生出前業已生成的土地所有權、房產占地所有權說成是它的。它顛覆了此前全人類一直以來遵循的所有取的規矩——合法取得。而身無分文、無寸土的共產黨發明了一種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叫:沒收,就是仗著抱團的規模力量搶得。

中共革命「聖地」延安楊家嶺入口處立了塊誇示「我黨歷史偉績」的銅牌,上書道:「此處上下五處宅院原系國民黨一位中將用600個大洋購得,後被我黨沒收。」我常感慨,這文字的起草者不僅全無人類常識、人世廉恥感情,也全無人的智商特徵:誇示自己搶劫的成績。一樣毫無羞恥,一樣超常的愚蠢,兩樣氣魄少一不可。搶劫他人的財產,不論搶劫者姓甚名誰,不論在怎樣的歷史階段裡、在怎樣的文化形式中,它都是可恥的犯罪。人類迄今為止的所有記錄中,除了共產黨,還真未再聽說有過任何一個民族,那怕是歷史上最野蠻的民族,也還沒有把搶劫他人的合法財產當成偉大光榮正確的歷史功績紀念的。這段文字是共產黨邪惡的、反人類文明本質的自畫像,確也正底定了中國此後68年裡所有權悲慘命運的基礎及禍根。

我們常見證獨裁者超常的愚昧,有時卻也不得不嘆服他們在實現邪惡目的方面使人震驚的詭詐智商。虛置的土地的集體所有制與實質性全為「國有制」的制度技術設計,我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對這種設計所具有的穿透時空的智商嘆服不已。怎麼可能在幾十年以前設計出完全有利於今天濫權者的幾近天衣無縫的機制?但這樣的設計也需要超常的泯滅人理、天性的心理素質——作為人民祖祖輩輩繼承下來的國土,竟能巧妙地在不知不覺中變得與世代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民毫無關係,所有人民稀裡糊塗中反成了自己祖國的寄居者,所有的房產都沒有了所有權根基。祖上承繼下來的房屋及其占地所有權,不僅房產占地所有權被決定歸了他們,連房產也只決定了所有權的70年大限。

與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命運比,更加悲慘的是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不用說從正常人類文明法理角度,便從情理角度論,財產的集體所有實質上是一種財產的共同所有形式。單獨所有和共同所有,是以所有權主體量化劃分標準下的所有權存在形式。

財產共同所有又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而財產的集體所有制情形就是屬於有約定情形下的按份共有或沒有約定情形下的共同共有,但這些所有制及其形態概念在共匪制下的國土上變得毫無任何意義。財產的集體所有制就等於所在地方官員的所有制,這絕無一點誇張。一群人用幾十年共同勞動集體積累起來的財產,這些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不能享有處分權,但這樣的企業若不死不活,或竟生命垂危,它反倒是安全的,最危險的就是積累下了巨額財產的集體企業,近30年來,沒有一家幸免於難的。

我曾有一段時間因參與這類型案件的代理,在全國得了些名氣。但太過於血腥了,除新疆巴州吳安民案件外,其餘沒有一起能進入司法程序的,因為出面搶劫的一線打手全是公檢法,被叫成「聯合執法」。

我後來是有意躲著那些苦主的追尋,因為這是公開悍然的野蠻搶劫行為,我個人對於邪惡又絕不肯妥協,各地黑幫政府作為打擊我鋒芒的一部分,無一例外地對我的委託人實施野蠻綁架、非法囚禁。強盜搶了財產,還要以法官的面孔來治受害者的罪,這種殘酷現實對我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負擔,對我作為人的正義天性感情造成災難性摧抑。那種罪惡的公開囂張及倒置黑白的氣焰常使我悲憤難遏,你眼睜睜地看著罪犯們的橫行無羈。搶劫過程及搶劫後,他們可以根據需要,隨時以公、檢、法的面孔,有時直接以政權的名義出現。

在所有這類案件中除了新疆巴州吳安民訴政府搶劫企業資產案僥倖立了案,在中共最高法院白道黑道並驅(當事人知道我從不拉關係,上訴審階段又在北京找了一位專拉關係的律師),打贏了官司外,其餘委託人的下場都很慘,2002年,僅山東省就有兩起我的當事人被綁架後遭非法囚禁的惡例。

山東日照的秦波被網上通輯,到處被追捕,日照政府派人盯蹤我,企圖拘捕之,最後在哈爾濱火車站被捕,終於被逼放棄全部財產,答應不再告狀後,關了幾個月被「取保候審」。

最具標本意義的是山東淄川製藥廠,當時正是後來主導在陝北油田實施更大規模搶劫私人投資成果的中共禍首之一的李建國主政。那種搶劫犯罪的直露、大膽以及強盜們對搶劫的醜行連一點遮掩的衝動都不再有的熏天氣焰,使得見識過些惡吏罪行的我仍持續地震驚不已。

製藥廠的禍難正在於它有個十分精明能幹而視信譽若生命同重的廠長冀發榮。他帶領幾個人從小作坊開始,發展至企業資產過億元而每年產值超億元,淄博市委書記垂涎製藥廠每年的巨額利潤,竟然下文件要接管這家純粹由勞動者自己的汗水和智慧積累起來的企業,遭到了拒絕後便公開耍流氓——強行接管,冀廠長被逼進京告狀找我。

因為我在國內常代理吸引媒體眼球的一些新奇案件,時間長了,結識了國內一群尚有正義感的記者,我將淄博市委公然搶劫集體企業財產的暴行透露給了一些記者朋友,他們在媒體圈子裡傳開此事,至我赴淄博市調查時有不少記者亦在淄博進行調查。

無法無天且早已利慾薰心的貪官惡吏們又使用開了他們的如意剎手鐧——耍流氓。先是當著一群記者的面,淄博市工委的一名叫黃x翔的官員咬牙切齒當面耍流氓威脅、侮辱我(他的名字我記不確切了),第二天回北京我便發現有人跟蹤。最無恥的是,期間這些壞種們通過《中國質量報》熟人,企圖用30萬現金以法律顧問費的名義買通我,被我拒絕後,這群流氓強盜,竟然24小時圍聚在我的家門口,小區保安要求其離開時,他們竟亮出了警察身分,說他們在執行「公務」。他們寸步不離地跟蹤我,使我無法與當事人見面。後來,這群貪官的鷹犬們竟通過我的通話記錄獲得了冀廠長的電話號碼,冒充央視記者採訪,騙得見面時,突然兩輛麵包車衝過來,撲下來一群人綁架了冀廠長。

沒有任何職業能像律師業一樣,看清中共犯罪集團的邪惡本質,這也正是越來越多的尚有人性、良知的律師走出這個恐怖體制而被他們凶殘迫害的原因所在。在這起公開的搶劫案中,我們可以看到共產黨政權的恐怖,國家權力成了如意的犯罪凶器。「領導同志」組成的犯罪團伙驅策公檢法搶劫了你的財產,你在他們管轄的地方告狀他們不理你,你若到外面去控告他們,他們便用更恐怖的犯罪手段迫害你,最後以法官的面孔審判你。這就是今天中國的實在現實。

李建國後來到了陝西後又創下單起搶劫財產最巨、涉及受害人最為廣眾的犯罪紀錄。一次從十二個縣市、聚攏了三千人的「黨的政法幹部隊伍」,鋼槍鋼盔全副武裝,搶劫了六萬投資人一百多億元的財產,這就是震驚全世界的「陝北油田搶劫案」。在搶劫高峰期,十二縣市、公檢法「黨的政法幹部隊伍」全部出動,對不願乖乖交出財產的受害人實施迫害。許多投資者戴著手銬、腳鐐被折磨後大哭著簽下「同意」交出財產的文書。幾個月之內,所有各縣交通要津處,都有特警設卡檢查,許多後來被抓捕的投資人哭訴:每個檢查點上,都用化肥袋裝著手銬,滿滿地立著幾袋子,堵截上訪告狀者,榆林,一時變了人間活地獄的去處。

我在不同的文字裡都已表達過,今天,在制定保護人權、保護公民財產權之憲法之際,我再次莊嚴強調:陝北油田搶劫案沒有結束。以李建國、賈治邦、王登計為首的罪犯們,必將為駭悚人間的搶劫犯罪承擔應的有罪責。如此明火持杖的搶劫犯罪,這在人類任何國家裡都是不會被寬恕的重罪。

在此,我也再次正告今天仍以各種名義,尤以以強拆名義搶劫民財的犯罪勢力,包括遮障在權杖背後的房地產開發商們,一切罪惡悉被你們今天的每一個暴行記錄著,你們對無助的人民犯下的所有罪行,均將在未來得到具體的追懲,為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必須予以懲罰性賠償。

作為未來保衛財產所有權決心的一部分,未來政府應當支持受害人提起以具體的房地產開發商、主導強制拆遷的地方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拒絕受理受害人告申的公安、檢察、法院的負責人為被告的公民賠償訴訟。必須讓所有今天瘋狂濫施權力恣肆暴虐人民基本權利的罪犯們付出當有的代價。#

附:高智晟《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草案全文下載

(大紀元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標題為編者所加。)

責任編輯:張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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