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長照屬醫藥費部分得申報列舉醫藥費扣除

人氣: 72
【字號】    
   標籤: tags: , , ,

【大紀元2017年0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各項支出,於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僅其中具有醫療性質所支付之費用始得認定(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

宜蘭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始得列舉扣除,故長期照護所支付之其他各項費用,如病房膳食費、看護費、照護費等,因非屬醫療性質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是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宜蘭分局進一步表示,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上述扣除額申報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責任編輯:鄭樺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