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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團訟 台消基會提醒請求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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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2月24日訊】震驚各界的八仙塵爆事件已 2年。消基會表示,因法律訴訟進度及現實之故,接手為受害者向玩色創意公司負責人呂忠吉以外的被告求償的團訟,提醒於6月26日以前提出轉讓請求權。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指出,八仙塵爆事件已近2年,當時造成499人受害,共計15人死亡、傷者484人,為台灣史上傷亡相當慘重的一起公安意外。

但是團訟進行有進展,也遇瓶頸。消基會說,事件發生後,為免受害者負擔鉅額訴訟成本,法扶基金會接受委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求償。

消基會說明,法扶提出的刑事訴訟程序持續進行中,但僅被告呂宗吉1人遭起訴,並經士林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決被告呂忠吉4年10個月徒刑;其餘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等8人則獲不起訴,經家屬二度提起再議後,發回士林地檢署續行偵查中。

消基會進一步指出,刑事附帶民事的求償對象,目前僅能針對呂宗吉及其所屬公司,但可求償的資產極為有限;假使原委託法扶基金會的受害者想要另案依民事訴訟程序,向「呂忠吉以外的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恐怕必須面對繳納高額訴訟費用的壓力。

消基會強調,基於消費者保護立場,以有限之人力、物力,匯集義務律師及相關政府、社會資源,盡力提供受害者及家屬專業的法律協助,並擴大協助範圍;消基會依民法、公司法、消保法的規定,去年6月27日八仙塵爆滿週年之際,受讓98位受害者權利。

消基會受讓受害者權利後,消基會說,已控告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宏瑋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提醒受害人,依「民法」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6月26日屆期,務必在此之前提出。(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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