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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歧視無證明身障者 雇主最高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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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4月22日訊】勞動部日前發布函釋,明確規定身障者的身份是要以「事實」來認定,而非身障手冊。因此,如果雇主歧視身障者勞工,即使勞工無證明,也可處最高150萬元罰鍰。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因為勞工是身障者而有歧視現象,否則可處新台幣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勞動部近日也發布函釋,明確表示,身障者應以「事實」來認定,而非是否有持身障手冊。

勞動部表示,過去基本上身障者的定義都以是否有身障手冊為標準,但有些還未領到手冊的身障者就有反應遭到歧視的現象。勞動部說,因此考量不應以身障手冊為要件,而是以事實來認定。

勞動部說,未來如果有勞工申訴,就會召開歧視評議委員會,來討論到底雇主是否有歧視的狀況,如果雇主有明確的歧視事實,就會依法開罰。

根據衛生福利部104年統計,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數約有115萬5650人,可因此受惠得到更多保障。(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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