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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矯正署:精神疾病受刑人從嚴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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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5月13日訊】小燈泡案凶嫌因患精神疾病昨天遭判無期徒刑,引發熱議。矯正署今天指出,對在監的精神疾病受刑人秉持細心照料,依法執行及從嚴假釋態度,避免造成社會負擔及疑慮。

矯正署指出,矯正機關對於新入監受刑人於新收調查時,即進行心理健康篩檢,對於長刑期或高風險個案(如罹患精神疾病、長期罹病、家逢變故、違規考核等)則採隨機必要時或至少每半年施測;入監後經篩選為疑似精神疾病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重大傷病卡、精神科醫師診斷書等) ,即造冊列管,並安排精神科醫師評估、診治,依醫囑服藥控制病情,並視病情追蹤看診、戒送外醫或移送病監。

矯正署說,除醫療處遇外,並定期實施衛教宣導及教化輔導,引入社會資源,積極辦理各類文康、懇親、家庭日等相關活動,透過情緒紓解、家人支持與陪伴,以利病情穩定。

假釋審核及精進作為部分,矯正署說,現行假釋機制是依「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進行審查,並針對初犯、年老、再犯可能性低、危害及惡性輕微者,從寬審核;重大暴力犯罪、再犯風險高、危害治安嚴重者,則從嚴審核。

所以,受刑人並非服刑達法定期間即應准予假釋,對於重大刑案或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者,其假釋自當從嚴審核,如悛悔程度不足或仍有高度再犯風險者,仍不予假釋,將其與社會隔離。

此外,法務部長邱太三在4月28日「法務部精進被害人權益保護之新作為」記者會中,宣示建立社會矚目案件加害人動態及出監通知機制,矯正署將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合作,由保護協會於必要時徵詢其服務的被害人有關加害人假釋的意見,並彙送矯正機關作為假釋審核參考,以兼顧被害人觀感。

矯正署說,精神疾病受刑人於假釋或服刑期滿釋放時,均須依監獄行刑法第87條及精神衛生法第31條規定,通知其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並通報其住(居)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或護送返家;被害人或其家屬有知悉加害人出監(或移監)需求者,也可透過保護協會向矯正機關申請加害人出監(或移監)通知或訊息。期待能透過各行政部門及社區無縫接軌,以建構綿密社會安全防護網。(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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