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點心:司法獨立就可以無視民意嗎?

——談談我對於歡案改判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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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10日訊】4.14聊城于歡案終於改判,從一審的無期徒刑改為五年有期徒刑。當這個新聞傳出後,很多人都感到歡欣鼓舞。不過也有例外,有不少人認為這不是民意的勝利,其相關文章也在網絡熱傳。他們觀點的依據就是司法不應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擾,也就是不能因民意而改變,這才符合司法獨立的原則!每當有極大民憤案件改判前後,這種論調就甚囂塵上。

一、于歡案改判彰顯了民意的勝利。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任何勝利都是從一點一滴的改變開始的,夢想一口吃個胖子是不可能的!因此,不要小看一點點的小勝利,因為它是巨大勝利的開始。不能因大勝利沒有到來,就否定小勝利的意義,就否定它是勝利!

如今,通過民意使于歡的判決發生了巨大改變,這難道不叫勝利,什麼還能稱之為勝利?沒有一個個具體案件的成功,就不可能有成功實現法治中國的可能,何談某些人眼中的大勝利!

于歡案的改判再次證明了民意的作用。雖然在中共獨裁統治之下,很多時候民意起不到什麼作用,但並不代表民意事事、時時都不起作用,更不能因此而否定民意推動社會進步的重大意義,也不能因為有時起的作用不大,而放棄使用民意的權力。

許多案件正是在民意的強大壓力下,才使案件朝著稍顯公平正義的方向邁進,才使得司法官員為所欲為的行為得到一定遏制!在中國人治的環境下,在全國大面積司法腐敗的情況下,案件的改判說明民意對公權力的制約起到了有效作用,任何否定的說辭都是別有用心。不但打擊了參與民眾的熱情與積極性,而且會讓很多人自動放棄使用這個監督權力,因為在他們眼中沒什麼作用,還破壞他們口中所謂的法治!這種把響應民意的改判定義為非法治行為,顯然不理解什麼是真正的法治!

二、什麼是真正的法治?

司法的本質目的是什麼?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讓不法者得到應有的懲罰!一個脫離公平正義的司法何來法治?沒有法治,何來民意會破壞法治?

在中國,很多案件的判決尤其是重大案件,法官依據的是領導人的指令,而不是法律。既然是領導人指令,為什麼不能因民意而改變!某些人打著司法獨立的幌子,實質就想繼續維護由領導做出的令人憤慨的判決!

全國每天成千上萬起案件,為什麼僅有一些個案會引起極大民憤,因為判決離譜,觸碰了人民心中的底線——失去了道德,嚴重破壞了公平正義。因此,民意的反彈正是在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維持真正的法治!

在這些引起極大民憤的個案中,民意的本質訴求與司法的本質目的是一致的,而不像有些人說的那樣是相互對立的!依據民意做出的司法改變並不是否定了公平正義,而恰恰是體現了公平正義。那種在判決極端離譜的情況下,還在呼籲司法不應受外在因素干擾的人,是在維護司法的不公不義,是最大的破壞法治的行為!

真正的法治主要治官,而不是治民,是主要規範官員的行為,讓官員守法。當官員不守法時,人們有權力通過遊行示威、網絡媒體表達自己的意見,形成民意,去讓官員守法,讓判決公正合理。這才是符合法治的行為!

三、法治就可以完全脫離民意嗎?

世界原本沒有法律。法律是為人而設立、為人服務的,是為了維護人與人之間的正常關係與利益,而人不是為法律而生的。因此法律的制定與執行必須符合基本的人性與保障基本的人權。可在現實中國往往不是如此,很多法律的制定就沒有人性,侵犯了世界公認的基本人權。任何一個不符合人性、侵犯人權的司法判決都是無效的。當一個法律制定的不合理時,人們有權要求改變法律及其判決,這是上天賦予人們不可剝奪的權利!

法律在歷史上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從奴隸社會法律體系發展到如今符合現代文明的法律體系,歐美等國家的法律已經日趨完善合理。而中共的法律體系六十年來變化巨大,有些甚至是根本性變化,一些在過去違法的行為現在完全合法。很多法律的修改正是在民意的推動下而做出的,是對民意的回應,比如包產到戶、私有產權。

法律在制定時必須要充分考慮民意、反映民意,得到人民認可,也就是法律要經過人民或授權的代表、議員投票表決產生,而中國顯然不是如此。它制定法律很隨意,主要考慮的是中共領導的意思,維護中共的統治。它出台的所有法律都要有利於中共的統治,凡是不利的,絕對也不可能出台,既是迫於局勢偶爾出台一些,它也不執行。

因此,中國的法律並不能真正反映民意,也不能有效維護國民權利,有些甚至是與民意完全相反,對民眾不利,比如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一個不代表民意的法律,怎麼可能有符合民意的判決?一個維護統治階級的法律,一個維護盜國賊、貪官們利益的法律,怎麼能要求民眾不干涉司法判決?正是因為法律不能反映民意,正是因為大面積的司法腐敗,才導致中國出現許多與民意相悖的判決,才經常出現法律與民意相衝突的情況,才會產生民意強姦法律以及如何在民意中保持司法公正的偽命題!要知道正是因為司法不公正,才產生了不同於法律的民意!在中國很多時候是法律強姦了民意,卻不是某些文人所說的民意強姦了法律!

什麼是民意?民意是要符合絕大多數的訴求,而不是一小撮人的意思,也不是把一小撮人的意思強加給普羅大眾。法律的制定要通過現代民主文明的方式產生,才能保障符合絕對多數人的訴求!有些人擔心民意會做惡,損害法律的公正性。這些擔心是多餘的。在一個正常的社會,尤其是民主法治社會,作惡的永遠都是少數,社會大多數人都是向善的,制定的法律規則一定能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並保護少數人的權利不受侵害,這樣的社會才能穩定持久。否則,如果大多數通過法律形式去作惡,那一定會遭天譴,導致社會失序,這樣的社會必不會長久!那少數被侵害的人,總有一天會造反!

因此,一個公正的法律及判決一定是符合民意的。當一個判決不符合民意時,只能說明這個判決及背後的法律有問題,而不是民意有問題。所以當出現這種案件時,需要調整的是判決或法律,而不是民意!如果為官執政者一意孤行,罔顧民意,那在中國他等來的只會是革命,在西方他等來的只會是下台!

四、沒有絕對的司法獨立

在這個世界,事物是普遍聯繫的,沒有完全孤立存在的事物!這個世界有完全獨立的司法嗎?那是不可能的。司法獨立也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立法、行政、司法、道德等是相互聯繫、相互影響的!

司法獨立就是要法律的判決完全依據法律而做出,不受權力、金錢、情感等因素的影響!司法獨立的前提是所依據的法律要公正合理,沒有公正合理的法律就不存在司法的獨立。而且在歷史上使司法失去獨立的,往往不是普通百姓,而是手握權力的掌權者。正是因為掌權者的干擾使司法失去了獨立性,所以才有民意的大爆發!

另外,任何獨立的司法判決都是人做出的,是人就有個人的觀點、看法、好惡、情感與局限性,就會產生司法的不公,更別說在中國官場腐敗的情況下。因此,這個世界怎麼可能存在理想中的完全司法獨立,那是對司法獨立的錯誤理解!

只要存在司法不公,被人民發現後,人民就有權去影響司法,要求重新審判改變原先不合理的判決!任何司法判決受到質疑後,官方都義務給予合理解釋,出示相關證據以證明其判決的合理性!

總之,民意積極參與于歡案,既沒有破壞司法獨立的原則,又維護了司法的尊嚴與公正,是一次民意的勝利。把民意與法治對立起來,認為民意會使司法失去公正性,是低估了民眾的智商,高估了司法的正當性,排除了事物的複雜性,是為法而法的烏托邦想法!不要忘記了法律及司法判決都是人為操作的,是人就有立場與利益,就會出現錯誤!完全脫離民意的判決一定是不正當的、不公平的、不正義的,不管是東方國家還是西方國家!#

==轉自公民議報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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