弈之:簡論「人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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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19日訊】《人權三綱》

一、人權內涵:人在社會的佔有授受。
二、人權定律:佔有為本而授受為末。
三、普世價值:私有神聖定授受自由。

根據《宇宙哲學》公私定理,宇宙中只有私物和公事,就個體來說,必須先有私物才有公事。那麼對於人類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來說,就只存在佔有和授受兩大類問題了,而且佔有和授受都是天賦的。在人類社會中任何人都必須有所佔有才可能有所授受,佔有權和授受權合成了「人權」的全部內容,其中佔有權為第一權,授受權為第二權。這就是人權定律。常說的「普世價值」就是:私人佔有必須神聖不可侵犯,私間授受必須自由不被控制。

因為任何人都不願意自己的天賦佔有權被別人侵犯或自己的天賦授受權被別人控制。

從上可知,人權是包含了普世價值的,普世價值是優質的人權。

例如說中共「不講人權」,黨朝裡「沒有人權」,那是不準確的。但說中共「不講普世價值」,沒有「良心」,那就準確了!

其實普世價值是連小孩子都懂得的常識。例如,常聽到小朋友說:這些糖果是我的,我喜歡分給誰就分給誰;這個玩具是我的,你不能夠拿走;這個蘋果不是你的,你不能夠拿給他吃。上述的每一種說法都同時符合人權定律和普世價值。前半句涉及的是「佔有」問題,後半句涉及的是「授受」問題。西方的社會法「普世價值」其實就是中國的自然法「天地良心」!

本文僅僅是把對人權問題和天地良心的感性認識提升為理性認識而已。

人權概念定義的內涵:個人在社會中的佔有和授受之權。

關於人權概念的主要外延,則如下表所示。該表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並結合後來的具有強制性的聯合國人權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內容分類歸納而成的。由於上述的「一宣兩約」是實踐性文件,不是理論性研究文章,所以其中並沒有給出人權和普世價值的高度概括的哲理性內涵定義,只是說:「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至於「人身的固有尊嚴」具體是什麼?就沒有再作進一步的論述了。

從本文的推導來說,「人身的固有尊嚴」就是天賦的個人佔有和天賦的與他人的自由授受。已經是「普世價值」的定義了。所以,聯合國後來才把《世界人權宣言》分為包含普通人權和包含優質人權的兩部分,即《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承認現實還不完美需要完善為前提,包容了一些非優質的人權狀況而僅僅排斥掉那些非常劣質的人權現象。「一宣兩約」列舉了由人類實踐的經驗教訓所得到的人權概念的種種常見外延,就是從外延方面來詳細地定義了人權概念及所包含的普世價值概念。

我現在根據《人權三綱》來分類歸納「一宣兩約」所列舉出來的人權外延。

一、人權內涵:人在社會,佔有授受。
二、人權定律:佔有為本,授受為末。
三、天地良心:私有神聖,授受自由。

A/根據《人權三綱》,把人權外延分為「佔有」和「授受」兩大類;

B/根據「第一綱」中表達的人權的「社會」性,把社會人群分為「在政」和「在野」兩大類。即通常所說的「政府」和「國民」之類。為什麼用「在政」和「在野」而不用「政府」和「人民」呢?因為「在政」涵蓋的範圍更廣,不但指民選政府,而且還包含獨裁皇廷和專政黨委。同樣「在野」涵蓋的範圍包括:公民、國民、臣民、群眾。

C/根據「佔有」的真假性把其分為「私有」和「公有」兩大類。

D/根據「授受」的自由性把其分為「自由」和「被控」兩大類。

E/根據「授受」雙方是「在政」還是「在野」而把其分為:1、政-野(僕與主、官與民、君與臣、黨與群),2、政-政(國與國、國與朝、朝與朝),3、野-野(民與民、群與群、群與民,等等)。

按照上述的ABCDE分類法,可以得到下面的《人權外延分類歸納表》。(待續)

責任編輯:任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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