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解約扣全額 台消基會籲交通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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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19日訊】郵輪出遊越來越受大眾喜愛,消基會調查10家代理郵輪的旅行業者後發現,因交通部讓業者可自訂解約規定,造成消費者在7或14天前取消行程時,有8家業者可全扣團費等不利消費者權益情事,質疑交通部失職。

消基會公布,7月14到17日間調查8月3到6日為預訂上船期間的郵輪消費內容,調查對象為10家代理公主郵輪及麗星遊輪國外團體旅遊的旅行社。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說,調查結果顯示,竟然多達8家業者規定,7或14天前取消行程扣100%團費。

他也說,因為沒有郵輪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基會參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比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依據解約時間不同,應該賠償的規定,發現以上團費全扣的8家都不符合參照的規定,僅2家符合。

他強調,消基會還發現,交通部觀光局於104年間訂定「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應注意事項」,多數業者恐怕是依據此行政指導,才自訂解約的相關規定,而且這8家業者是否已將自行訂定的規定報觀光局備查,也不得而知。

此外,消基會也發現, 有6家業者收取58%或50%的定金,超過參照的「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所規定,「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30%」的定金收取比例。

另外4家,則要先繳交新台幣2000到5000元不等的訂房作業金(非屬定金),正式訂房成功後,再規定30到35天內繳交全額團費,也是高過參照的標準。

游開雄說,交通部應該自訂遊輪業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應該「開大門」讓業者自訂規定,使得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規定持續施行,而且有的業者在規定中自行訂定排除適用國內相關法規的條款,都已違反消保法,質疑交通部失職,呼籲交通部儘速改善。(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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