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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魯莽行事 懵然不知觸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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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26日訊】案例回顧1:

現今的網絡技術日益發達,溝通成了一種無所限制的自由狀態,也成了許多青少年社交的主要途徑。但是這也相應出現了許多問題,比如說交流對方的身份和背景,就不可而知了。

18歲的Lee (化名)在網路上認識了一個12歲的女孩。通過一段時間的電話交流後,雙方互生好感,遂相約見面。該女孩趁父母不在家的週六下午,將Lee約至自己家中。期間兩個孩子情到濃時便發生了性關係。從此之後,每週六下午的同樣時間和地點,兩人都瞞著雙方的父母,以此種方式會面。平時不能見面的時候,雙方也經常以性為話題進行交流。

不久後該女孩把這段經歷告訴了同學,然後就傳到了學校老師那裡。作為老師,知道了這樣的事情是一定要通知家長的,否則就是違法行為。該女孩的家長得知此事後,勸說孩子約Lee再次以相同的時間到訪家中,於是Lee就在這種狀況下被警察逮捕了。Lee被抓捕之前,懵然不知自己竟然觸犯了刑法,還一直以為自己在正常地交女朋友,他甚至有打算將來要和該女孩結婚。父母更是傷心無奈。

Lee最終向法庭認罪,在法官量刑前當庭向法官陳述因為年輕無知所以犯案,並承諾不會再犯,希望法庭能給他一個機會。法官基於Lee初犯,屬於一次性行為而不是慣犯,而且目前仍在就讀中,所以法官以「性侵犯」(Sexual  Interference)罪名判處Lee 90天監禁,週末服刑(從週五晚上6點到週一早上6點)、加上100個小時的義工以及監禁後2年的「守行為感化」(Probation),期間需要感化官(Probation Officer)的監控,除了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與受害人接觸,還在工作或做義工的場所,不能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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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相關案例的處罰

鑑於受害人未成年,且有關案例的判處至少是15個月的監禁,所以控官要求法官判以小李15個月的監禁加3年守行為感化。而辯方律師上呈了精神科醫生與被告面談後出具的報告,以專家意見指出被告不太可能再犯;而且受害人本人並沒有提出投訴,而是其同學上報給老師及家長後才曝光此事;被告仍在就讀中,希望法官給被告一次機會,盡量降低該案件處罰對其漫長未來的影響。

加拿大刑法規定,需年滿16歲才能合法且自主地同意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所以在該案件中,即便是女方(受害人)本身知情並同意發生性關係,但基於她才12歲,屬於未成年人,無論誰與之發生性關係都是不合法、需要面臨刑事指控的。

法官判案考量的因素:

  1. 案件具體的情況(Circumstance of the offence);
  2. 被告人還很年輕(Youth of the defence);
  3. 被告犯下了嚴重的錯誤,但不對公眾構成嚴重危害(A serious mistake but not dangerous to the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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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2

 小孩之間打打鬧鬧,爭吵或意見不合時「以武要挾」,大人們看在眼裡估計也不太介意。但在加拿大,您也許就會因此而遭到刑事起訴,例如「企圖傷害」(Assault),即便是青少年也不會例外。

剛從大陸來到多倫多留學的小李當時就讀高中10年級的課程,寄住在阿姨家,一天鄰居8歲的孩子過來家裡和阿姨的11歲的小孩玩耍,非常吵鬧,讓正在房間裡學習的小李非常煩躁並訓斥了他們。表弟乖乖聽話獨自去玩Lego了,但鄰居那個調皮的孩子還繼續吵鬧,於是小李便從廚房拿了把小刀「恐嚇」他。小李以為這只是兒戲地嚇唬一下,但孩子回家告訴了其母,鄰居馬上報警並聲稱孩子脖子上還有傷痕。於是警方以「企圖武器傷害」(Assault With Weapon)和「造成身體傷害的恐嚇」(Threatening With Bodily Harm)等兩項罪名將其起訴。由於小李尚為成年,所以案件交由Youth Criminal Court辦理。

相關法律

武器傷人罪(Assault With Weapon

「武器傷人」是指如果一個人在傷人的時候,攜帶、使用或威脅使用真實或仿製武器來傷害對方,或由此造成對方身體上的傷害。

如果法官以從嚴的方式處理的話,被告會面臨最長不超過10年的監禁;如果以從簡的方式處理的話,他面臨的監禁不會超過18個月。

法官的量刑原則:

如果被告是因為別人挑釁而引起的傷人、屬於自我防衛的行為,相比無挑釁且導致被害受傷的情況,法官量刑時會相對輕判;若涉及到武器,需要考慮到保護公眾的因素,法官量刑相對較重。

如果是因為被告自身原因(如情緒等)去攻擊人,尤其是針對陌生人的攻擊,通常會判以監禁。但若是由於雙方的運動競技而引起的傷害,判刑較輕甚至是撤訴。

法官考慮的因素還包括:是否有刑事案底、是否為蓄意(有預謀)傷害、是否私闖民宅、是否在家裡或者是有孩子在場、被告是否有任何反悔的意向、配偶或家人是否希望善解等等。

青年刑事法庭(Youth Criminal Justice Act):

青年刑事法庭專門針對12~18歲(事發後的年齡)的青年的案件審理。刑事法13規定,如果低於12歲,即使有犯罪行為也不能判罪。青年刑事法庭會有在司法程序以外的針對青年犯罪的處理方法,提供足夠有效的干預和協助方案,來糾正被告的行為。若涉及的是非暴力行為且無前科,大多會以這種司法程序以外的方式來處理,鼓勵青年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加以糾正。

責任編輯: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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