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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槍支未報關  心存僥倖遭逮捕

華裔警官周錫俊介紹各種槍支。(大紀元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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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29日訊】關於在過境時未能如實報告持有槍支而被指控的案例很多。其中不少是從美國入加拿大境,過關時抱有僥倖心理希望自己的車輛不會被查,沒有申報攜帶了槍支。但在不幸碰巧被查後,才告訴海關官員自己忘了座椅下有槍支。最近還有一案例,被告不小心開上了通向加拿大海關的橋,無法掉頭返回美國。他到達海關後,告知邊境警員他並無意進入加拿大,只想掉頭返回美國。車中乘有4人,無一人持有護照。在海關的第一站停車時,他被問到是否持有任何槍支,他回答「沒有」。邊境官隨即指給他返回的方向並將他送往第二個關口。在第二次停車時,邊境官要求查車。此時,被告才表示他剛記起自己的前座下有一支槍,並將裝有子彈的槍和槍支許可證給邊境官看。該人隨即被逮捕,並被帶到了省級拘留所。在加拿大,此類指控一旦成立,被告都會被判以強制性監禁,數日才能被保釋。

相關知識介紹:

槍支和武器犯罪(Firearms and Weapons Offenses

加拿大刑法規定,凡屬以下情況,都可被控「槍支和武器犯罪」:

•攜帶隱藏武器

•持有違禁或受限制武器

•持有危險武器

•以販賣為目的持有武器

•販賣武器

武器犯罪被視為非常嚴重的罪行,最近的刑法進行了修訂以嚴懲武器犯罪,將刑罰大幅度加重,包括強制性監禁。任何受到武器犯罪指控的當事人,都建議僱用有經驗的律師為其辯護。而且當事人是否能獲得保釋,是沒有任何保證的。檢控官在多數案件中都會反對釋放被控者。

向加拿大境內運輸槍支

向加拿大境內運輸槍支彈藥是受到嚴格控制的。所有過境的槍支彈藥必須報關。加拿大的槍支文化和美國截然不同,所以美國簽發的許可證或槍支註冊證書在加拿大不起作用。在加拿大,相關法案非常嚴厲,並被嚴格執行。

對該指控的處置程序包括從嚴處理程序控罪和簡易程序控罪,這相當於法律中界定的輕罪和重罪。一般說來,如果不是特殊情況,檢控官都會選擇從嚴處理程序。加拿大刑法第95條界定了對持有違禁或受限制的帶有子彈的槍械的量刑準則如下:

任何人,一旦觸犯此罪(持有安裝了子彈的違禁或受限制槍支)

1.按從嚴處理程序定罪,判處最高10年的監禁,最低監禁為:

2.初犯者,3年監禁

3.再犯和累犯者,5年監禁

4.按簡易程序控罪定罪,判處最多1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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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青少年涉足信用卡詐騙

16歲的華人留學生小張是一個Home Stay(住在西人家庭裡)的高中生。他來加拿大才3個月,但卻被警方送上了法庭,原因是他用別人的身份在銀行申請了Visa卡,並用其四處購物,總計金額高達$2,000。最後讓商場人員發現並報了警。小張的父母不在加拿大,所以最後是他的房東把他保釋了出來。由於小張仍屬於青少年(未成年人),又是初犯,法庭給予他「司法外制裁」(Extra-Judicial Sanctions,簡稱EJS)。EJS其實是一個教育性而非懲處性的制裁方式。所幸的是,小張只要參加了裡面規定的學習班的課程、盡了規定的義工項目後,他的刑事指控會被撤銷,也就不會留下案底。

相關知識介紹:

青少年刑事犯罪

法律意識到青少年案件需要迅速、公正的處理。考慮到青少年正在經歷人生中自然的成長成熟過程,所以也給予涉案的青少年犯改過的機會。這些因素就決定了青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從程序上和方法上都有著更高的要求。儘管在處理青少年案件中,普遍遵循的原則是不留案底、改過自新,但在某些情形下,青少年時期的案底仍有可能伴隨當事人直至成年。

守行為感化:最常見的青少年法庭刑罚

適用於犯罪青少年的刑罰有很多種。法官在量刑時既會考慮當事人需要承擔的切實後果,又要平衡青少年犯罪法的原則,包括對青少年犯的改造和對社會治安的維護。鑒於量刑的複雜性,很多青少年刑事案會被處以多個種類的刑罰,比如守行為感化加社區服務令。

在過去的幾年中,守行為感化(Probation)一直是最為常見的刑罰,無論是單獨使用還是和其他刑罰共同使用。這是一種在監獄外,社區中執行的刑罰,需要當事人服從法庭規定的條件,比如保持良好行為,以及定期向守行為感化官匯報近況。而社區服務的令狀是要求當事人在社區中做免費義工,通常和守行為感化並用。一般來說,通常會在「其他毒品犯罪」類別中施用,包括販毒、進出口毒品、製造毒品和 藏毒。

青少年犯罪法Youth Criminal Justice Act,簡稱(YCJA)是加拿大規管青少年刑事司法系統的法律。適用於12歲以上,18以下(在案發時的年齡)的刑事案件涉案青少年。

青少年案件和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區別:

1.通知家長方面

與成年人案件不同, 在對青少年當事人發出正式起訴前,警方必須通知其父母,該案才能進入法庭程序

2.青少年供詞方面

警方在對青少年當事人錄口供時也受到限制。YCJA規定青少年有權在提供任何口供之前同律師以及家長或其他成年人交談,以決定是否要向警方提供口供。在青少年提供口供時,律師和一名成年人必須陪同在側,除非當事人自己拒絕成人陪同。青少年在提供口供的過程中若未能符合上述要求,其口供不能被用於當庭證據。

3.保釋方面

根據YCJA,青少年獲得保釋的程序遠比成人簡單,尤其是非暴力犯罪的當事人。

4.青少年犯的量刑選擇方面

適用於青少年犯的刑罰種類遠多於成人。在對青少年發起正式指控前,警方和檢控官必須要考慮,是否簡單警告和警示就能夠阻止犯罪行為的繼續。

被指控犯罪的青少年還有可能受到「司法外制裁」(Extra-Judicial Sanctions,簡稱EJS)。EJS要求少年犯認識到自己對於所犯罪行的責任,但可免於在法庭上正式認罪。接受EJS懲處的青少年如果能夠成功完成EJS項目,則不會背負犯罪記錄。一旦ESJ項目完成,刑事指控將被撤銷。這類懲罰的實例包括撰寫文章、社區服務和心理勸導。

即使正式的司法程序已經開始,青少年法庭也會尋找牢獄之外的解決方案。法庭可能會要求當事人參加社區服務,接受戒酒和戒毒治療,或是採用其他能夠讓青年人改過自新,重回正路的方法。

在重大暴力刑事案件如殺人案中,檢控官可能會提出申請,要求按成人的標準發出指控並量刑。

責任編輯: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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