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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修法 退離公職者赴陸違規參加活動將懲處

中華民國行政院院會7月6日審查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完成。退離職軍公人員赴陸許可管制年限,從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為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圖為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陸委會提供/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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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台北報導)為強化台灣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大陸的管理規範,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行政院院會7月6日審查通過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退離職軍公人員赴陸許可管制年限修正為管制年限至少3年管,也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陸參加政治活動規範,違反者將處罰款等懲處。

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指出,這次修正草案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草案對於退離職軍職、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管制年限,從現行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為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其次,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的申報制度,對於相關機關涉密程度較高的人員,於赴陸管制年限屆滿後,得要求其赴陸前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對部分必要人員並得要求終身申報。

陸委會表示,對於外界關切退休將領赴陸參加政治性活動的問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也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陸參加政治活動規範,違反者將處罰款、剝奪或停止退休俸及追繳勳獎章。具體規範如下:

一、受規範的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包括三類對象,分別為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中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但上述人員退離職滿15年者,不在此限。

二、針對赴陸參與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所舉辦政治性活動,如該活動或慶典是由中國大陸(中共)領導人主持,原則上不得參加,但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如參加其他的活動,也不能有向象徵中國大陸(中共)政權的旗、徽、歌為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礙國家尊嚴的行為。

三、違反者依退離職前職務等級或重要性分級處罰,對退離職未滿15年的上將、情報機關首長、或機敏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罰則為停止5年的月退給與10%至10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款50至5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對退離職未滿15年的中將,罰則為停止5年的月退給與10%至5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款20至1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但經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自其行為時起剝奪其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的權利。另外,受處罰者應同時追繳勳獎章。

四、對違法個案的處理,個案認定一定要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安局、內政部、法務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認。

陸委會指出,上述規範是政府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在憲法第23條規定下所作最小及必要性範圍的限制,對一般廣大民眾及多數退離職人員,都不會產生影響,也可避免交流失序而影響兩岸良性互動。希望立法院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早日回應各界期待。

責任編輯:蘇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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