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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說加拿大》系列(6) 加拿大的立憲 

前加拿大總督伍冰枝在GlobalFest 2009人權論壇做主題演講(攝影:吳偉林/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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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8月02日訊】1867年,英國北美殖民地省把結盟成加拿大國家的要求上報英國議會,英國議會表示同意,並簽署《英屬北美法案》作為加拿大的憲法。該憲法根本框定了加拿大的政府和法律,並明確表示加拿大是自治領,加拿大的憲法是英國憲法的一個部分,換句話說,英國是加拿大的母國。

雖然《英屬北美法案》這部憲法是由英國議會同意的,可是這部憲法是由加拿大人起草的。這些加拿大的創建者借鑒了前不久美國爆發的慘烈內戰,認為美國那種過於分治的局面不夠理想,願意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在各省鬧矛盾時能夠有力量維持秩序和協調領導。

在起草憲法過程中,加拿大首位總理約翰‧亞歷山大‧麥克唐納爵士(Sir John A. Macdonald)更傾向於建立中央政府,權力凌駕於各省之上,但各省傾向於各自保留一部分權力。大家最終達成妥協。《英屬北美法案》規定加拿大採取聯邦制,聯邦政府和省政府之間既分權又合作。

按《英屬北美法案》規定,聯邦政府職責廣泛,歸納起來說,聯邦政府確保加拿大作為一個國家機構的「和平、秩序和運行管理」,細分起來則有29大方面,涉及國防、運輸和貿易等等。省政府職責包括:教育、醫療、道路等更加接近當地民生的事務。

《英屬北美法案》所定義的加拿大國家制度,按麥克唐納的概括說法是:「能關係到所有人的事務由聯邦立法管理;只關係到當地人的事務由當地立法管理。」

《英屬北美法案》的制憲者無法畢其功於一役。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家發現需要對《英屬北美法案》作出修正。為了推動本省的利益,各省領導人往往不願被《英屬北美法案》的定義所局限。當他們發現他們需要違憲時,他們就向母國的最高法院 —— 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提出上訴,英國的法官往往批准修憲,讓加拿大各省擁有更大的權力。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先各省就享有的健康和教育權責也進一步擴大,漸漸地,各省對加拿大當地民眾的影響變得日益重要。

聯邦的職責也是水漲船高,特別是歷經戰爭或經濟蕭條後。當事務涉及所有加拿大人時,聯邦方面責無旁貸。這漸漸形成一些不成文的憲法條款,即聯邦和各省的關係既複雜又平衡,需要大家不斷通過磋商完善。

加拿大和英國的關係也是這樣一種既複雜又平衡、需要磋商完善的關係。一方面,加拿大人為自己和大英帝國的緊密關係而感到無限驕傲和舒適;另一方面,加拿大人也想行使自己的意志、走自己的道路。加拿大的國家制度,在經過建國後的幾十年演變之後,包括了如下法律:《英屬北美法案》、加拿大和英國法律和一些不成文法。漸漸地,加拿大和英國在國家特點上開始出現更多的差異。

20世紀30年代的早期,加拿大準備大幅度修憲。此前,加拿大作為母國英國的一個自治領,加拿大的法律其實是英國法律,加拿大起草,英國立法機構可以批准,也有權否決。否決的事確有發生。1931年,英國議會通過《威斯敏斯特法案》,賦予加拿大獨立立法權力。按當時加拿大總理貝內特(R. B. Bennett)的話就是,加拿大從此不再是英國的自治領。

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案》仍然遺留下兩個問題無法讓加拿大完全獨立。一個是,加拿大沒有自己的最高法院,所以仍然奉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自己的最高立法機關。1949年加拿大建立最高法院後,這一問題才得到解決。

另一個問題是,當時加拿大聯邦和各省無法就如何制定獨立憲法達成統一, 所以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案》仍然把英國法律《英屬北美法案》作為加拿大憲法統領加拿大各項法律。此後的許多年間,加拿大到了因發展要求修憲時,還是走老路:加拿大先提議,英國再批准,往《英屬北美法案》附加憲法修正案。

到了《威斯敏斯特法案》簽訂約半世紀後的1982年,加拿大才通過了自己的獨立憲法。那就是1982年《加拿大憲法》包括了一套憲法修正規程和《加拿大自由與人權憲章》。屆時《英屬北美法案》才在禮典中正式「回歸」該法律的所有國——英國。

這是一段長時間的等待。

本文作者諾曼·希爾默(Norman Hillmer)是卡爾頓大學的歷史學和國際事務學教授。

下週主題是「1982年《加拿大憲法》」。

註:《史說加拿大》系列將通過52篇文章,向所有加拿大人系統地介紹我們的國家。本系列由Multimedia Nova Corporation、Diversity Media Services/ Lingua Ads及《大紀元時報》聯合贊助推出,所有專題文章均由不同領域內的著名歷史學家完成。《史說加拿大》系列版權歸Multimedia Nova Corporation 2010-2011所有。◇

責任編輯:文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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