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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投資台股 證交所要求落實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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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9月20日訊】陸資違法涉入大同炒股案,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修正外資申請身分登記表聲明事項,匯入投資台股及期貨交易的資金不可是不合規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

證交所表示,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僅大陸地區證券、銀行及保險主管機關核准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得投資有價證券。

為提醒外資投資有價證券應遵守相關法規,避免因誤解或不熟悉而違反規定,證交所修正外資申請身分登記表聲明事項,增列申請人客戶(實質投資有價證券者)擬匯入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交易的資金非來自台灣或大陸地區,且申請人或其客戶(實質投資有價證券者)不得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

此外,香港及澳門申請人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者,應檢附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準用外國人或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證交所強調,若外資申請人或其客戶有不符前述事項者,須於公告後6個月內將持有的有價證券處分完畢;且外資須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作業與確切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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