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解僱通知和解僱金 吉利和馬克經歷職場的「7年之癢」

人氣: 37
【字號】    
   標籤: tags: , , ,

【大紀元2017年09月29日訊】吉利和馬克是安省一家車行的銷售,他們在車行工作7年,都被晉升為部門經理,年薪達20萬,其中包括傭金、補貼、獎金和工資。這時,7年之癢出現了。年初雇主拿著兩份合同來到吉利和馬克面前。

馬克的合同上寫道:「 終止:雇主可以在任何時候終止合同,且不提供任何解僱通知。」

吉利的合同略有不同:「 解僱前需要給予兩週的通知,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支付兩週的薪水作為解僱金。」

吉利和馬克都自願簽署了這份與雇傭法精神不符的合同。合同簽訂的6個月後,吉利和馬克雙雙被解僱。雇主自知合同條款不妥,因此按照省級《雇傭標準法規》上的「法定通知期」,主動支付給兩人6週的解僱金。

如果您遭遇類似吉利或馬克的解僱事件,您會拿著解僱金,扭頭尋找下一份工作,不再和原雇主糾纏?還是會以「非法解僱」起訴雇主?既然雇主已經支付了法定的解僱金,將雇主告上法庭是否會收穫更多賠償?

解僱怎樣才合法?成文法是如何規定的?

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合法解僱的兩種方式:

1.Termination for Cause(有理由解僱)。是由於員工的嚴重過失和不當表現引起,雇主無需給予提前通知或解僱金。

2.Termination without Cause(無理由解僱)。雇主需提供合理的提前通知,或者在不予通知的情況下,給予通知期內員工應得的薪水加假日福利,也就是解僱金。

在加拿大,多數雇主會按照第二種方式解僱員工,並且雇主更願意付給員工一筆解僱金,而不是提前通告——一個知道自己被炒魷魚的員工留在崗位上,工作表現想必不會很佳,因此雇主也就給錢了事。

那麼什麼樣的通告期算是合理合法的?您要是查看省級成文法《雇傭標準法案》,會發現裡面對通告期做出了界定,不過,下面這個表格,祇是法定的最低通告期。如果雇主連這樣的通告期都沒能滿足,那就明擺違法了,員工要告老闆非法解僱,那是屢試不爽的。

也就是說,如果吉利和馬克的老闆真的按照合同條款,不給任何通告或解僱金就炒掉兩人,一句話,非法解僱!即使兩人自願簽署了合同,其中的解僱條款不符合雇傭標準法,條款無效。

受聘時間 法定通知期
3個月或以下
3個月至1年以下 1週
1年至3年以下 2週
3年至4年以下 3週
4年至5年以下 4週
5年至6年以下 5週
6年至7年以下 6週
7年至8年以下 7週
8年或以上 8週

備註:本表格來自安省的《雇傭標準法例》(2000年),《雇傭標準法例》為安省大部分雇員提供保障,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工人及學生。然而,並非所有職業都受這個法例保障。例如,《雇傭標準法例》不適用於受聯邦法例規管的行業,包括郵政、運輸、銀行及廣播。不適用於受工會保護的雇員。

解僱怎樣才合法?案例法是如何規定的?

案例法體系對成文法做出了另一番詮釋。在法官眼裡,最低通告期並不適用於所有個案。通過案例法的判決,法庭上還有另外一套通用的標準,用來判斷雇主給出的通告期是否合理。這其中的里程碑式案件是1960年的 Bardal v. The Globe and Mail, 本案中確立的4個衡量要素到今天依然適用,被法律界稱作Bardal 要素,包括:

1.員工的年齡

2.員工在雇主公司工作的時間

3.雇傭關係的性質(員工的技能和級別)

4.相似工作機會是否容易獲得

除了這4條基本衡量要素,法庭在裁決合法的通告期或解僱金時,還可能考慮:

• 被解僱的員工是由於雇主或獵頭的誘導,而辭去本身穩定的職位,加入雇主的公司;

• 雇主對被解僱的員工給出了誤導性的不實指控,導致員工被解僱後難以獲得新的工作機會;

•雇主拒絕為員工提供推薦信;

•員工有殘障;

•員工被解僱時正在懷孕;

•員工的雇傭合同中含有」不競爭」 條款(non competition, non solicitation), 致使員工被解僱後的一段時間內無法在相同領域內另尋職位;

•員工被解僱後,是否努力減少損失(積極尋找新的工作機會);

•雇主在解僱時是否有惡劣行為。

一句話,合理合法的解僱期,並不存在固定公式。而是成文法、案例法,具體案情相互作用的結果。衡量多種元素最終的目的,就是要決定員工被解僱後,再就業的難度有多大。

如果雇主或員工單純認為,根據成文法中的通告期表格就能一下子決定通告期或解僱金,非法解僱的訴訟案就不會層出不窮了,雇傭法的律師們也沒飯碗了。

多數非法解僱案件(wrongful dismissal),不是關於雇主有沒有給出「正義的理由」,而是關於「解僱金給的夠不夠」。

案情追踪:

吉利和馬克並沒有拿著解僱金一走了之,他們把雇主告上了法庭。這個官司一路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

高院在判決中的論述,解釋了成文法和案例法的精神:雇主在合同中,明目張膽地試圖從法定最低通告期中脫身,這樣的企圖是否意義重大?

答案是,這絕不是小事一樁。如果雇主可以隨便在合同中降低法定通告期,甚至野蠻剝奪通告期,而得到的懲罰最多不過是在員工追討解僱金時,以成文法規定的通告期進行補償,那不就等於鼓勵雇主:把合同中的通告期降到最低,甚至沒有。如果員工不懂法、懶得追究,雇主可以隨意解僱、輕鬆逃脫法律責任;如果員工懂法,提起訴訟,那最多也就是賠償一下法定的解僱金。這對員工無疑是不公正的!

況且,雇主本來就占有更多的資源,和員工比起來是「更精明」的一方,法庭認為,雇主理應在雇傭合同中遵守勞動法條款,而不是主動違反。

高等法院認為,吉利和馬克不應僅僅享有法定通告期,而是應該以案例法的原則對待此案,給出高於法定最低通告期的裁決。

懷疑自己被非法解僱,您該怎麼做?

1.如果您覺得雇主提供的解僱金不合理,在接受解僱金並放棄訴訟權利前,先獲得法律建議;否則可能失去起訴的權利。

2.立即開始尋找下一份工作,即使之後你起訴了雇主,也需要向法庭證明你努力減少損失。將您投遞簡歷找工的歷史做詳細的紀錄,包括發出的電子郵件和申請信。

3.如果您認為雇主基於您的年齡,性別,宗教信仰或其他個人因素而解僱您,您或許可以向人權委員會投訴,請先諮詢律師意見。

责任编辑:芮蕾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