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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轉彎超速 台法院裁定司機員50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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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0月23日訊】台灣宜蘭地檢署偵辦台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認為尤姓司機員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宜蘭地院漏夜開庭,10月23日清晨裁定尤男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

中華民國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召集人、政務委員吳澤成10月22日表示,台灣一列普悠瑪列車出軌意外的原因,初判是因為轉彎時超速。但造成超速的原因以及責任所在,尚須再繼續了解。

據中央社報導,宜蘭地檢署22日晚上10時39分左右,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開車的尤姓司機員

普悠瑪事故原因 台調查小組初判:轉彎超速
台鐵普悠瑪列車出軌翻覆事故,造成嚴重傷亡,經檢警蒐證後,10月22日下午3時展開車廂移置作業,可見車體嚴重變形扭曲。(中央社)

宜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江貞諭表示,經檢察官訊問以及勾稽卷內部分事證,認為駕駛員犯罪嫌疑重大,加上他的說法跟卷內事證及證人的說法顯有不符,認有串證之虞;再加上這種案件,依據社會常情及卷內的個人陳述,檢察官認為尤姓司機員有逃亡之虞。

宜蘭地方法院審判長黃永勝說,合議庭開庭後,認為檢方主張尤姓司機員有串證之虞不成立,也認為以重保、限制出境、出海,就足以保全後續偵查審理的程序執行,因此駁回檢方聲請。

黃永勝指出,依據檢方提出的證據顯示,被告超速部分犯嫌重大;被告承認在大溪站附近把「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關掉,後來就沒有開啟,而根據證人的說法是說,如果駕駛員關掉ATP系統後,在到達下一站,應該要重新啟動;根據檢方提供的證據顯示,案發時的車速約時速140公里。

黃永勝接著說,尤姓司機員擔任駕駛員有5年的時間,對於該路段限速,在職務上應該明瞭,而根據尤的說詞,儀表板顯示的時速為82、83公里,但這部分跟卷證資料所顯示的行車紀錄時速顯然不符,檢方已掌握相關證據。

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21日下午4時50分於蘇澳新馬車站出軌翻覆,全列車出軌,座椅移位歪倒,多個車廂變形堆疊嚴重,造成18人死亡、190人受傷。

責任編輯: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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